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聲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之意思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案外人穆國正前約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案外人奇異融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而奇異司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將其對穆國正之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等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經郵政機關以房屋已拆除收件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就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之意思通知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回執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函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而準法律行為之意思通知或觀念通知之表意人如有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基於同一法理,應類推適用該規定,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通知或觀念通知。又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六條亦有明定。
三、查聲請人寄發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時,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街一段一八一巷六七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經本院再次確認無誤,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又聲請人就其送達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意思通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退回信封暨掛號郵件回執觀之,係經郵局以「房屋已拆除收件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存卷可憑。足認相對人確未居住於戶籍地,而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