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共同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符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