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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原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22元(按以債務人即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即債權人被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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