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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152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楊清安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相對人
王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152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調解委員 丙○○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乙○○到代 理 人楊淑惠律師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到代 理 人江大寧律師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3 月27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陸萬元。

二、聲請人願於收受前項給付後,即時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撤回98年度執全字第505 號假扣押之執行。

三、相對人願於收受法院撤銷假扣押之通知後三日內,再給付聲請人貳拾萬元。

四、相對人無條件同意聲請人領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555 號所提存之壹拾玖萬柒仟元擔保金。

五、聲請人就僱傭期間所生之職業災害以及一切糾紛不再向相對人為任何之請求。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清安

  書 記 官 高惠美

            書記官 高惠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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