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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念祖

聲請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新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約定因本租賃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為雙方簽訂之車輛租賃契約書第13條所明定,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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