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新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約定因本租賃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為雙方簽訂之車輛租賃契約書第13條所明定,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