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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科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文敬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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