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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科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曾文敬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文敬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2月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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