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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2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273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就其主張「被告丙○○應連帶清償該筆借款」部分補正究係請求被告丙○○清償借款多少錢?並就所主張被告丙○○對原告負有上開債務之具體事實提出證據,並補正本件究係欲請求金額若干?及就所請求金額列明細目及金額計算方式。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告民國99年1月20日起訴狀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嗣於本院9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則以言詞敘明訴之聲明為「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事實理由則為「以名譽權受損害為由提起本件訴訟」,嗣再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一再補充事實,最後於本院9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確定侵權事實為如附件所列之被告24個不法侵害其權利(原告主張之侵權事實詳如附件所載),致其受有損害,惟並未就該24個事實究致原告受若干損害為補充,嗣於99年10月4日又提出準備狀(七)載明訴狀聲明為「⒈本件訴訟是被告意圖減損他人財產而有不法侵害,原告請求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二人共同負擔」、「⒉原告請求被告丙○○應連帶給付該筆借款,並聲請調查被告夫妻剩餘財產,被告二人應提出其財產清冊於原告,調查所需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上開聲明是否係欲撤回原「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之聲明變更為上開⒈⒉部分之聲明或保留原聲明另追加上開聲明?

三、原告如係保留原「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之聲明,並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權利之事實係如附件所示,原告自應就其主張如附件所示之各侵權事實,原告究各受有損害若干提出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又原告依上開事實所請求之金額為10萬元,惟亦未說明此請求之項目及計算方式為何,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四、再原告上開「⒉原告請求被告丙○○應連帶給付該筆借款,並聲請調查被告夫妻剩餘財產,被告二人應提出其財產清冊於原告,調查所需費用由被告負擔」部分之聲明,係請求被告丙○○給付若干金錢?該部分如係包含在上開聲明所請求之10萬元內,亦應與前開項目分別敘明其計算方式,並應提出原告所主張被告丙○○有同意承擔債務之相關證據,如非包含在10萬元內,則該部分究係請求被告丙○○給付若干金錢?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告
    聲明詳如9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事實及理由引用之前所為陳述及書狀所載。
法官問原告
    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是否能詳述?
原告
    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如下:
一、95年6 月21日被告乙○○向原告借款簡訊:「我並不是妳所
    想像的一樣,我沒有那麼賤,我這一輩子從未去騙過朋友,
    可是朋友卻騙了我很多次,我也很謝謝妳這幾次的幫忙,誰
    對我好誰對我有恩我永遠都不會忘記的」,被告苦訴被朋友
    欺騙,且向原告人格保證!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乙
    ○○對我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簡訊影本
    ,此部分的影本我會在開庭後提出來。
二、95年6 月21日被告乙○○向原告借款簡訊:「我並不是要再
    幫助朋友,我是因為真的有困難,我已經對朋友心灰意冷,
    我有困難的時候確是這樣的結果」等語,所以,原告主張此
    部分為被告乙○○對我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
    就是簡訊影本,此部分的影本我會在開庭後提出來。
三、95年7 月7 日被告乙○○向原告借款簡訊:「是我自己不要
    臉開口請妳幫忙,對不起!」等語,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
    為被告乙○○對我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
    鈞院卷181 頁影本所示。
四、96年11月3 日被告乙○○傳送簡訊給我說:「不用擔心我會
    還你錢的」等語,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乙○○對我
    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簡訊影本,此部分
    的影本我會在開庭後提出來。
五、96年11月15日被告丙○○致電原告承諾還款說:「如果他真
    的有欠妳,我一毛錢都會還給妳」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
    被告丙○○對我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鈞
    院卷151 頁的譯文,至於該錄音光碟我會再提出來。
六、97年1 月19日被告丙○○傳送簡訊:「請你傳000000000 ,
    我收到會跟妳聯絡!」等語,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
    丙○○對我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簡訊影
    本,在鈞院卷第152 頁影本所示。
七、97年1 月19日被告丙○○傳送簡訊:「妳和他有不可告人的
    關係嗎」等語,質問污辱於原告。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
    被告丙○○對我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簡
    訊影本,此部分的影本我會在開庭後提出來。
八、97年1 月19日被告丙○○傳送簡訊:「請你將所有的文件準
    備齊全,這一兩天我會會同我的律師找你,一切無誤的話,
    如同先前所言,該給的會算清」等語,所以,原告主張此部
    分為被告丙○○對我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
    是簡訊影本,在鈞院卷第153 頁影本所示。
九、97年1 月20日被告丙○○傳送簡訊:「一切法院見」等語,
    以法院恐嚇原告,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丙○○對我
    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簡訊影本,此部分
    的影本我會在開庭後提出來。
十、97年1 月23日被告丙○○傳送簡訊:「上法院才能證明誰說
    的算」等語,強迫原告必須證明該筆欠款!所以,原告主張
    此部分為被告丙○○對我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
    證就是簡訊影本,在鈞院99年度補字第45號卷第8 頁影本所
    示。
十一、97年1 月23日被告乙○○打電話0000000000給我,以法院
      恐嚇原告「對簿公堂」且完全否認其欠款,原告在電話中
      問被告乙○○到底要對簿什麼公堂,被告乙○○回答原告
      :「有沒有欠妳錢,要不要還妳錢,那我們就交給法官」
      ;「我沒有欠妳錢,還款是恐嚇,試試看,看是不是會成
      立,法院見」等語,之前乙○○確實是以「還款」為由,
      交還原告兩筆12,000元及4,900 元借款,被告乙○○還款
      後,卻又在97年1 月23日電話中威脅原告:「沒有欠錢,
      是恐嚇,法院見」等語,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乙
      ○○對我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錄音,
      此部分我會將錄音光碟跟譯文於開庭後提出來。
十二、從97年2 月開始到97年11月10日止,原告便陸續接到不講
      話的來電騷擾,我主張被告丙○○來電騷擾我的,所以,
      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丙○○對我侵權的事實。我沒有人
      證,只有物證,詳如鈞院卷第90頁中華電信的通聯紀錄所
      示。並引用被告丙○○在鈞院卷第162 頁第12點所自認的
      事實。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證據了。
十三、97年2 月20日被告丙○○致電0000000000污辱原告:「瘋
      婆子,不要臉的傢伙,妳有種就出現」等語,所以,原告
      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丙○○對我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
      證,物證就是錄音,譯文在鈞院卷第79頁,錄音光碟則附
      於該頁次上面。
十四、97年2 月21日被告丙○○當日致電0000000000恐嚇原告:
      「我今天絕對會找警察去妳家,妳今天最好不要給我關機
      」等語,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丙○○對我侵權的
      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錄音,譯文在鈞院卷第
      78頁,錄音光碟則附於第79頁次上面。
十五、97年2 月21日被告丙○○傳送簡訊污辱原告:「所有認識
      人都不理妳也告訴我你精神有問題,現在更加確定妳是」
      等語,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丙○○對我侵權的事
      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簡訊影本,此部分的影本
      我會在開庭後提出來。
十六、97年2 月28日被告丙○○致電0000000000給原告,一再質
      問原告提出證據且不斷污辱原告:「有沒有借妳自己又提
      不出證據」、「證據哩,還錢記錄哩」、「還錢記錄提出
      來啊」、「自貼還是倒貼」、「妳幹嘛那麼不要臉」等語
      ,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丙○○對我侵權的事實。
      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錄音,譯文在鈞院卷第91頁,
      錄音光碟則附於第79頁次上面。
十七、97年2 月29日被告丙○○傳送簡訊:「玩弄費?當然我再
      看你在事後有沒有臉跟我要錢,忘了提醒你,有些真象的
      出現,你會很難在法院站的住腳的!我會很期待!」等語
      ,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丙○○對我侵權的事實。
      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簡訊影本,在鈞院99年度補字
      第45號卷第7 頁影本所示。
十八、97年5 月19日被告乙○○致電0000000000恐嚇原告:「害
      其離婚,再試一次」等語,原告於97年5 月5 日收到民事
      開庭傳票,97年5 月27日開庭!被告乙○○所作所為適為
      原告提起訴訟期間,被告乙○○以其婚姻之名恐嚇於原告
      !被告乙○○所謂「再試一次」等語,實為「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所以,原告主張此部
      分為被告乙○○對我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
      就是錄音,此部分我會將錄音光碟跟譯文於開庭後提出來
      。
十九、97年5 月27日被告乙○○在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97年
      度岡簡字第597 號民事庭開庭中誣指其借款借據為:「誤
      簽」、「20萬借款只借2 萬已經還完」等語,不法侵害原
      告行使權利及侵害原告財產人格及名譽,此部分沒辦法提
      出人證,也沒有物證。
二十、97年6 月2 日被告二人在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97年
      度岡簡字第597 號共同具狀誣蔑原告借款證據為:「誤簽
      」、「烏龍簽名」、「20萬借款存在與否」、「非關係單
      純事件」等語,共同不法侵害原告行使權利及侵害原告財
      產人格及名譽,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二人對我侵
      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鈞院卷第80頁,但
      是開庭後,原告會補陳該狀紙之全文。
二十一、97年7 月9 日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636
        號偵查庭,被告丙○○自己向檢察事務官承認被告乙○
        ○曾告訴被告丙○○說:原告是「瘋子」一語,此部分
        主張被告乙○○有侵權,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
        乙○○對我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當
        天開庭的錄音。其餘就沒有證據了。可是確實有這事實
        。
二十二、被告乙○○於97年10月7 日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
        偵字第12636 號偵查庭,誣蔑原告該筆借款借據為「一
        夜情」威脅寫下等語,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乙
        ○○對我侵權的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鈞院
        卷第113 頁到116 頁不起訴處分書。其餘就沒有證據了
        。可是確實有這事實。
二十三、97年11月27日在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
        第597 號民事開庭,被告乙○○將97年度偵字12636 號
        處分書交付民事庭法官(返還借款訴訟)審閱,三度傷
        害原告,且向民事庭法官說:「地檢署已經找到很多他
        還款的記錄」,而且拿著這張處分書說他只想還10萬元
        等語,所以,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乙○○對我侵權的
        事實。此部分沒有人證,物證就是鈞院卷第113 頁到
        116 頁不起訴處分書。其餘就沒有證據了。可是確實有
        這事實。
二十四、被告丙○○於99年5月31日所具鈞院卷第100頁到126頁
        答辯狀所陳述之內容。原告主張此部分為被告丙○○對
        我侵權的事實。證據就是該答辯狀。
法官問原告
    除此之外,還有無主張被告侵權行為的事實?是否願意以前
    開事實作為本件認定被告兩人是否有侵權行為的範圍?
原告
    就這樣了。願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27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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