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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9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964號

原告
丙○○
被告
龍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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