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 原告
- 偉揚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部分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於超出2,800,000 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