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 原告
- 宏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前原告與被告台灣彌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