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5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558號
- 原告
- 鴻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日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及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錦鴻五金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詠琦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前於民國99年5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9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