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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62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62號

上訴人
微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微普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兆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於同年9月10、13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該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迄未能補正,參照首揭說明,其上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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