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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9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劉勝賢即益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劉勝賢即益順企業社其住所地設於屏東縣高樹鄉○○村○○路3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供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益順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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