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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勞簡字第2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勞簡字第26號

原告
王景卉
原告
戴秀娟
原告
黃雅君
原告
賴品方
原告
曾韋婷
原告
何岷蓉
原告
劉雅雯
原告
張家豪
原告
張致閎
原告
王佳惠
原告
許文政
原告
陳怡涵
原告
李盈瑩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翎岑
被告
傑樂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卿
被告
傑樂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0 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景卉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元、原告戴秀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原告黃雅君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元、原告賴品方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元、原告曾韋婷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元、原告何岷蓉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原告劉雅雯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原告張家豪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元、原告張致閎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元、原告王佳惠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元、原告許文政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原告陳怡涵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貳拾元、原告李盈瑩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原告楊翎岑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雖有訴外人林惠珠前以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身分到庭,經本院暫准為訴訟行為並參與言詞辯論,惟林惠珠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依本院命令補提被告之委任狀,是林惠珠前以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訴訟行為對於被告並不生效力。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承攬臺南市稅務局之資料掃描建檔作業,原告為被告之員工,但被告在民國99年9 月10日發薪日並未給付薪資,公司亦無人管理,之後被告公司經理雖表示20日要給薪,但經理卻消失不出面連絡,也未給薪,因被告積欠原告王景卉自99年7 月16日至同年9 月3 日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24,200元、戴秀娟自99年8 月10日至同年9 月10日之薪資17 ,280 元、黃雅君自99年8 月9 日至同年9 月3 日之薪資15,2 00 元、賴品方自99年8 月11日至同年9 月10日之薪資15,200元、曾韋婷自99年7 月13日至同年9 月3 日之薪資27,430元、何岷蓉自99年8 月18日至同年9 月10日之薪資14,440元、劉雅雯自99年8 月12日至同年9 月13日之薪資17,280元、張家豪自99年8 月16日至同年9 月3 日之薪資12,160元、張致閎自99年8 月16日至同年9 月3 日之薪資12,160元、王佳惠自99年8 月10日至同年9 月3 日之薪資15,200元、許文政自99年8 月10日至同年9 月10日之薪資17,280元、陳怡涵自99年8 月10日至同年9 月16日之薪資20,320元、李盈瑩自99年8 月16日至同年9 月16日之薪資17,280元、楊翎岑自99年8 月10日至同年9 月10日之薪資17,280元,總計242,710 元,為此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團法人臺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勞資爭議協調紀錄、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各1 件、約聘(承攬)契約書12份、安南區值日表、總局值日表各22紙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及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2,710 元,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2,650 元,此外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故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650 元,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本件判決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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