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原 告 乙○○ 被 告 薛惠淋即冠元企業社 被 告 順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