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薛惠淋即冠元企業社
- 被告
- 順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19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