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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玉萱張玉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徐國峯即長懋企業社
被告
建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9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 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自民國99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 ,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張晶瑩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 1  │99年4月25日 │27,720元  │AW0000000 │建生營造有│臺灣中小企業│
│    │            │          │          │限公司    │銀行永康分行│
├──┼──────┼─────┼─────┼─────┼──────┤
│ 2  │99年4月25日 │36,036元  │AA0000000 │建生營造有│第一銀行運河│
│    │            │          │          │限公司    │分行        │
├──┼──────┼─────┼─────┼─────┼──────┤
│ 3  │99年4月25日 │11,088元  │AA0000000 │建生營造有│第一銀行運河│
│    │            │          │          │限公司    │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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