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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7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728號

原告
甲○○
被告
皓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公司所提供「三國策」系列線上遊戲(下稱系爭遊戲)玩家,於民國98年10月13日向他玩家購買該遊戲之虛擬貨幣即漢玉幣後,經被告公司回檔其帳號,導致原告受有新臺幣30,000元之損失,因而本於線上遊戲服務者合約書(以下簡稱合約書)第十五條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查合約書第30條約定:「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被告公司所提供「三國策」系列遊戲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一份可稽(本院卷,第44-52頁),是原告既同意該合約書所規定之條款而使用被告公司所提供之系爭遊戲娛樂,並因使用系爭遊戲與被告生訟,則依上開合約書第30條之約定,所生爭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四、次查,而所謂「侵權行為地」,係指凡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份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原告主張本件之侵權行為即為原告之回檔行為,且被告之回檔行為均在被告公司(本院卷,第71頁),原告雖以其所為匯款均在臺南為主張,然該匯款乃原告與第三人間就買賣系爭遊戲虛擬貨幣所為債務之履行行為,並非原告主張被告侵權之侵權行為地。故本件侵權行為地應為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即臺北市○○區○○街100號2樓,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

五、綜上所述,本件無論係依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或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均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就本事件無管轄權,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六、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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