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8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825號
- 原告
- 文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灣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灣聯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6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