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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8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825號

原告
文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灣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灣聯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6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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