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高俊珊
- 原告乙○○
- 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龍族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964號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族通運有限公司及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龍族通運有限公司及甲○○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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