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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9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964號

原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族通運有限公司及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龍族通運有限公司及甲○○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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