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1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0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倍美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