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24號原 告 連可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凱薩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凱薩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