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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2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204號

原告
麗儀服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玟雅即立英倫服飾店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廖建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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