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2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267號
- 原告
- 長志淀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橋駿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橋駿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7,5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