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2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265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協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鑫協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2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