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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62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62號

上訴人
微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微普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玖仟陸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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