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微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微普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兆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於同年9月10、13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該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迄未能補正,參照首揭說明,其上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