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8 分鐘讀完 全文 6,2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74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簡字第742號

原告
尚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福鑫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對訴外人尚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展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4104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將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下稱系爭機械設備)查封在案。惟原告於民國97年11月向尚展公司承租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2段54巷257號之廠房(下稱系爭廠房),並向尚展公司購買系爭機械設備,故系爭機械設備已屬原告所有,被告仍指系爭機械設備為其執行債務人尚展公司所有,聲請本院執行查封,應屬誤認,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⑴確認系爭機械設備為原告所有;⑵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1048號強制執行事件,對系爭機械設備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被告則以:原告尚隆機械有限公司與尚展公司名稱僅一字之差,且公司設立地址、電話均相同,原告公司之訴訟代理人甲○○為持有尚展公司百分之50股份之股東,且於被告對尚展公司提起返還保留款之訴前案中擔任尚展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兩者關係異常密切,不能排除原告為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規避債務而另行設立之可能;又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9年6月10日前往系爭廠房執行動產查封時,系爭廠房外仍懸掛尚展公司之招牌,而無任何彰顯原告為營業主體之跡象。故原告所稱向尚展公司購買系爭機械設備云云,不無虛偽。原告雖提出租賃契約及買賣契約為證,然原告提出之文書性質為私文書,縱該等文書之形式真正無虞,亦不能擔保內容為真實,不足為有利於原告認定之依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被告前向訴外人尚展公司提起返還保留款之訴,經本院以97年度南簡字第2220號判決尚展公司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9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該判決經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60號判決駁回尚展公司之上訴而告確定(下稱前案),被告即持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尚展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4104 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機械設備查封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實。

(二)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就強制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68年台上字第3190號判例意旨可參。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已向尚展公司購買系爭機械設備,現為系爭機械設備之所有人,自應就此一對己有利之事實,即與尚展公司間買賣之意思表示達成合致、交付價金及移轉系爭機械設備所有權等情負舉證責任,合先敘明。

(三)經查,原告固提出其與尚展公司簽訂之買賣合約書1紙、尚展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1份(本院卷第17至20、46至52頁)為證,惟上開4紙97年12月份之統一發票所列品項,除與系爭機械設備項目不同外,與日期載為97年12月12日之買賣契約所列項目亦不相符;又自原告公司97、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觀之,其固定資產之總金額均各為446,000元(未計算折舊前),與上開4紙統一發票金額(不含稅)總額相符,品項種類亦吻合(原告固定資產含:機械設備5,000元、生財器具17,000元、運輸設備424,000元;而上開4紙統一發票品項則為:天車5,000元、冷氣17,000元、自用小貨車4台共424,000元),而上開買賣契約之總價金或載為1,250,000元,或載為3,000,000元,均與原告所列計之固定資產總額差距甚大,足見原告於97、98年度二會計年度,僅將上開4紙統一發票所載項目列計為固定資產,別無其他機械設備。若原告確有於97年12月間向尚展公司購買上開買賣契約所列機械設備,何以未能提出相符之統一發票?又何以未於報稅時將之列計為固定資產?況上開買賣契約所列項目,與系爭機械設備亦未全然相符(如附表編號第7、11、12項等,即未見於內);再者,原告於本院99年9月9日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即陳明可提出買賣價金之轉帳付款明細,然於99年10月14日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無故未到庭,經被告拒絕辯論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始於本院依職權續定之9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出庭表示願於3日內提出買賣價金匯款資料,惟嗣後又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提出買賣價金資料,此顯與一般為維護自身權利而提起訴訟者應有之積極舉證態度大相逕庭,則原告與尚展公司是否確有買賣價金之交付,實非無疑。從而,原告所提證據既有諸多矛盾,又未能另行舉證以實其說,則其徒以上開買賣契約為據,主張系爭機械設備為其所有,自難採信。

(四)再查,原告訴訟代理人甲○○為持有尚展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50之股東,並於前案訴訟中自陳為尚展公司之經理,而擔任尚展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此有股東名簿、委任狀及準備程序筆錄附於前案卷中可稽(前案一審卷第21頁、二審卷第95、21頁);又原告雖主張於97年11月間即向尚展公司承租並占有使用系爭廠房,惟其於96年9月7日為工廠登記時,所登記之廠址即為位於臺南市○○區○○路2段54巷257號之系爭廠房;又於前案訴訟中,自97年11月7日送達支付命令至99年4月26日送達二審判決書正本為止,對尚展公司所送達之所有訴訟文書,均係以位於前址之系爭廠房為送達地址,並由尚展公司之受僱人持尚展公司之圓戳章加以簽收;其中,於97年11月24日、99年3月29 日對尚展公司所送達之文書,係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以「會計」身份加以簽收,而由丙○○以尚展公司受僱人身份為之簽收者,尚有98年2月2日、同年5月4日、8月21 日、9月24日、10月27日、12月30日、99年1月26日、99 年4月26日等多次之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共計14份附於前案卷中可參(其中由丙○○簽收者為10份)。尤有甚者,本件訴訟程序中對原告所送達之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同為前址之系爭廠房),仍係由丙○○、甲○○或受僱人加蓋與前案相同之尚展公司圓戳章而為收受(見本院卷第27、61、98頁送達證書),而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1048號強制執行程序中,於99年6月4日對尚展公司所送達之文書,亦有由丙○○簽收之情形,此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綜上以觀,原告與尚展公司間之人事及營業處所顯有重疊,其關係之密切,已非尋常。且則原告與尚展公司就買賣之意思表示是否已達成合致,亦屬有疑,尚難僅憑原告提出之買賣合約書,即認其已自尚展公司處購得系爭機械設備。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舉之證據,均不能使本院合理相信原告就系爭機械設備確有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之所有權存在,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為系爭機械設備為其所有及撤銷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104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機械設備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57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敗訴之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規格及型式      │標封號碼          │
├──┼───────┼──────┼────────┼─────────┤
│ 1  │油壓式剪床    │1台         │大江機械五金股份│9447              │
│    │              │            │有限公司G-560型│                  │
│    │              │            │1530*6mm        │                  │
├──┼───────┼──────┼────────┼─────────┤
│ 2  │直立式沖孔機  │1台         │                │9448              │
├──┼───────┼──────┼────────┼─────────┤
│ 3  │空壓機        │1台         │5HP             │9449              │
├──┼───────┼──────┼────────┼─────────┤
│ 4  │電離子切割機  │1台         │P50X            │9450              │
├──┼───────┼──────┼────────┼─────────┤
│ 5  │CO2機         │1台         │                │9451              │
├──┼───────┼──────┼────────┼─────────┤
│ 6  │水冷式氬焊機  │3台         │HAN shen        │9452、9453、9458  │
│    │              │            │TIG 300A        │                  │
├──┼───────┼──────┼────────┼─────────┤
│ 7  │切管機        │1台         │                │9454              │
├──┼───────┼──────┼────────┼─────────┤
│ 8  │電焊機        │2台         │讚成機電        │9455              │
├──┼───────┼──────┼────────┼─────────┤
│ 9  │氬焊機        │2台         │                │9456              │
├──┼───────┼──────┼────────┼─────────┤
│10  │空壓機        │1台         │3.5HP           │9457              │
├──┼───────┼──────┼────────┼─────────┤
│11  │起重機        │2台         │2.8頓           │9459              │
├──┼───────┼──────┼────────┼─────────┤
│12  │起重機        │1台         │5頓             │9459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7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