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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852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852號

上訴人
黃文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85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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