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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98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988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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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2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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