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9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988號
- 原告
- 向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2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