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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原告
鴻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日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及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戊○○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錦鴻五金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詠琦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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