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
- 原告
- 九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載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