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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

原告
九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載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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