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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原告
宏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前原告與被告台灣彌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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