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6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慶展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證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證照,屬財產權訴訟,但該訴訟標的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新台幣165萬元定之,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