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劉勝賢即益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劉勝賢即益順企業社其住所地設於屏東縣高樹鄉○○村○○路3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供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 益順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