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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司南調字第40號

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南調字第40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南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0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未為補正,有本院民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以為證,核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若有不服,須於送達後十日內提起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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