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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84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金丁
- 選任辯護人
- 陳清白律師
- 被告
- 莊清崑
- 被告
- 林文生
- 被告
- 林秋宏
- 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王正宏律師
- 被告
- 洪登樂
- 被告
- 鄒福華
- 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2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60號、第84
04號、98年度偵字第2386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34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
度偵字第1187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03
8號、第140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林文生為珠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珠友公司)負責人,林秋宏則為珠友公司員工。林秋宏於民國94年間,與鄒福華、洪登樂等人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幫助高所得之納稅義務人以低價購入人體體外檢測試紙,再將之捐贈予彰化縣芳苑鄉公所,並透過開立不實發票之方式,虛增該等產品交易價格,以便該等高所得納稅義務人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持不實發票及鄉公所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溢報列舉扣除額,藉以逃漏稅捐(林秋宏、洪登樂、鄒福華三人此部分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三人因認有利可圖,意欲擴大獲利,乃承前以詐術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鄒福華出面與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願公司)負責人陳建助(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洽妥以每座納骨塔位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價格,購買喜願公司所有,址設臺南市○區○○路259號之「天都金寶塔」地下二樓之納骨塔位,作為捐贈標的,而洪登樂則與林志強(嗣通緝到案後由原審另行審結)聯繫,由林志強提供其擔任負責人之創兆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創兆興業公司)及其委由同有犯意聯絡之鄧先明擔任人頭負責人之創兆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創兆實業公司;鄧先明擔任創兆實業公司人頭負責人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犯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5047號為不起訴處分)之發票,作為納骨塔交易之會計憑證,另林秋宏將此事告知林文生,意欲藉由林文生之人脈及其長期捐款行善之社會形象,廣增客戶,並與鄉公所洽談受贈事宜,林文生認有利可圖,遂提供伊93年間辦理納骨塔位捐贈抵減稅捐之客戶名單予林秋宏、鄒福華等人,並同意出面代為遊說臺南縣仁德鄉鄉長王金丁、北門鄉鄉長洪明農及嘉義縣竹崎鄉鄉長王焜弘三人。
二、謀議既定,林文生遂與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林志強共同基於以詐術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分頭辦理下列事宜:
㈠、鄒福華以創兆興業公司、創兆實業公司名義,自94年8月2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止,陸續以每座納骨塔位6,000元之價格向喜願公司購買「天都金寶塔」納骨塔位合計2,894座(創兆興業公司2,400座、創兆實業公司494座)。
㈡、鄒福華前往「天都金寶塔」接洽購買納骨塔事宜時,巧遇喜願公司債權人莊清崑,因見莊清崑人脈頗豐,乃向莊清崑表示意欲購買納骨塔捐贈鄉公所提供民眾使用,要求莊清崑代為前往熟識之鄉公所接洽,莊清崑誤認此乃善行義舉,且「天都金寶塔」得以銷售塔位,亦有助於渠債權獲得清償,乃予應允。林文生及不知情之莊清崑二人遂分別向改制前之臺南縣仁德鄉鄉長王金丁、北門鄉鄉長洪明農及嘉義縣竹崎鄉鄉長王焜弘、水上鄉鄉長林松木、中埔鄉鄉長張聰成五人(以上五人除王金丁外,其餘四人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以「提供貧苦無依民眾及無主孤魂使用」為由遊說受理捐贈。上述五名鄉長不知有異,遂同意接受捐贈,並指示承辦人員辦理受贈事宜。
㈢、林文生、鄒福華、林秋宏委由同有概括犯意聯絡之鄭明明、游啟勝、林石松、楊瓊蓉、陳正平、林珮瑀等掮客(以上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對高所得之納稅義務人遊說購入「天都金寶塔」之納骨塔位作為逃漏稅捐之用。其等幫助高所得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方式為:由創兆興業、創兆實業二公司虛開每座塔位15萬元之發票予購買塔位之各該納稅義務人,惟購買塔位之各該納稅義務人實際僅需支付發票金額之二至三成之金額,而為防止事後遭國稅局稽查,購買塔位之納稅義務人亦須配合製作不實之付款資金流程,亦即由購買塔位之各該納稅義務人先行按虛開之發票金額將款項匯入創兆興業公司、創兆實業公司在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社、華南銀行敦化分行、合作金庫成功分行及聯邦銀行南臺南分行、日盛銀行臺南分行、臺灣中小企銀吉林分行所開立之帳戶內,再由林秋宏、鄒福華等人央請不知情之呂存鴻、黃良生、康智能、張梅秀等人出面提領現金,旋將發票金額與實際購買金額之差額以現金退還購買納骨塔之納稅義務人。嗣各該購買納骨塔位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持前揭創兆興業公司、創兆實業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及各該鄉公所出具之受贈文件,作為申報列舉扣除額之證明文件,以溢報列舉扣除額之方式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
三、俟附表一所示納稅義務人聽聞上情,認有利可圖,遂各自基於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以上述虛增價格之方式購買如附表一所示納骨塔位,並委由鄒福華等人代辦捐贈予前述五鄉鄉公所,進而持創兆興業公司、創兆實業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及各該鄉公所出具之受贈函文,作為申報列舉扣除額之證明文件,以此溢報列舉扣除額之方式,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該納稅義務人購買塔位數量、發票金額、開立發票公司、逃漏稅額、國稅局認定逃漏稅額之函文文號均如附表一所載;各該納稅義務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而林文生、林秋宏、鄒福華、林志強、洪登樂及前揭鄭明明、陳正平、林珮瑀、楊瓊蓉、游啟勝、林石松等掮客,即共同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一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嗣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現已改制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以下沿用舊制)函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分別於陳正平經營之「齊林環球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正平住處、鄭明明住處、喜願公司、陳建助住處、莊清崑住處、洪登樂住處,扣得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物。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偵查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除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規定,有證據能力外,其餘屬傳聞證據部分,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明示同意此部分之證據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239頁至241頁、卷㈡第21頁、95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撤回前開同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其取得並無違法情形,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經綜合判斷,與本件犯罪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可信度明顯過低之情事,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本案檢察官所舉用以證明被告林文生犯罪暨本院依職權調查所得之各項證據,均未據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表示不同意採為證據之意思,且無事實顯示係公務員因違法蒐證所取得之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暨各該證據之性質,亦認為適於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等規定,本院認為上述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文生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182頁至185頁),惟訊據被告林文生於原審審理時固坦承前揭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亦供承伊知悉共同被告鄒福華等人持以交付附表一所示高所得納稅義務人之發票,發票金額確有虛增情事,惟仍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辯稱:創兆興業公司、創兆實業公司之發票,乃同案被告鄒福華直接交予高所得之納稅義務人,伊並未經手;伊不認識同案被告林志強,亦不知上開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何人,且伊前往鄉公所遊說鄉長接受納骨塔捐贈時,亦未提及有關發票事宜,而伊與仲介本案納骨塔交易之共犯陳正平接洽時,亦未告知將開立何公司發票云云。而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則以: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告林文生與共同被告鄒福華、洪登樂於94年6月間僱用共同被告林志強充當人頭負責人,分別虛設創兆興業、創兆實業兩家人頭公司,並申請統一發票備用,惟就起訴書所列關於證明被告林文生犯罪之證據方法,其待證事實均為被告林文生透過共同被告鄒福華、洪登樂取得不實發票,由此已可見被告林文生並未與共同被告鄒福華、洪登樂共同虛設創兆興業公司及創兆實業公司,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罪事實顯然欠缺具體之證據方法;又依證人鄒福華、洪登樂二人之證述內容可知,創兆興業公司及創兆實業公司之設立,均與被告林文生無關,而共同被告鄒福華僅係單純購買發票,並未將之記入帳冊,此部分自不構成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責;又共同被告鄒福華除本案外,另有以假發票從事實物捐贈幫助逃漏稅捐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且於本案之後,共同被告鄒福華亦曾以創兆興業公司、創兆實業公司之發票經銷臺北地區納骨塔位,再幫助高所得納稅義務人將該等塔位捐贈予基隆市政府,此部分犯行,被告林文生均不知情,亦未參與,是不能僅以被告林文生於本案中與共同被告鄒福華有合作關係,即認創兆興業公司及創兆實業公司均為被告林文生成立;又即便被告林文生知悉發票金額與高所得納稅義務人實際購買納骨塔位之金額確有落差,然被告林文生於本案僅負責遊說鄉公所受贈,並仲介高所得納稅義務人前來購買納骨塔位,伊對共同被告鄒福華究竟使用何公司之發票,本非伊注重範圍,是就發票取得階段而言,難認被告林文生與共同被告鄒福華有何犯意聯絡,此部分應認被告林文生犯罪不能證明云云。
二、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除據被告林文生前揭自白及供述外,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秋宏、洪登樂、鄒福華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暨原審審理中供、證明確,全案復經證人即附件供述證據欄內所示參與仲介本案納骨塔位交易之共犯鄭明明、游啟勝、林石松、楊瓊蓉、陳正平、林珮瑀等掮客、時任臺南縣仁德鄉鄉長王金丁、北門鄉鄉長洪明農、嘉義縣竹崎鄉鄉長王焜弘、水上鄉鄉長林松木、中埔鄉鄉長張聰成及各該鄉公所內承辦人員李豐原、李鐘智、劉俊良、王文祥、洪天河、林芳男、邱豐銘、陳秀美、李宜貞、陳季英、湯宏智、葉瑞華、范茂松、證人即喜願公司負責人陳建助、不知情而參與款項提領以利虛構資金流向之喜願公司員工呂存鴻、康智能、珠友公司總務張梅秀、共同被告鄒福華所雇用之黃良生,以及各該購買本案納骨塔位用以逃漏9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高所得納稅義務人、代渠等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事宜之人等分別於調查站詢問及偵查中證述歷歷(各該證人筆錄出處,詳如附件供述證據欄所示)。此外,並有附件非供述證據欄所示各項文件在卷暨附表二編號1、2、5、7、附表四編號
7、10、11、附表五編號6、7、11、12、13、14、21、24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林文生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林文生雖否認涉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然本案被告林文生、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等人之所以得遂行幫助附表一所示高所得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所憑藉者,無非於創兆興業公司、創兆實業公司出具之發票上,虛增本案納骨塔位之交易價格,作為各該購買納骨塔位納稅義務人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溢報捐贈扣除額之憑證,此業據被告林文生、共同被告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及前揭負責仲介納骨塔交易之掮客鄭明明等人於偵、審中證述明確,佐以被告林文生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伊知悉發票金額與各該購買納骨塔位之納稅義務人實際支付之價額並不相符(見原審卷
㈦第248頁反面至249頁反面);參以證人即本案仲介納骨塔位買賣之掮客陳正平、林石松二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林文生確有親自與渠二人洽談本案購買納骨塔位辦理捐贈藉以溢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情事(見95年度他字第5779號卷㈠第229至230頁、97年度偵字第8404號卷第57、410至411頁),足認被告林文生對共同被告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等人以虛增金額之發票作為幫助附表一所示納稅義務人溢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乙節,確屬明知,伊就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之犯行,與共同被告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等人有犯意聯絡,至為顯明。至辯護意旨以創兆興業公司及創兆實業公司並非被告林文生所設立,且被告林文生並未參與取得不實發票部分犯行等情,為被告林文生辯護,然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林文生明知本案確有使用金額不實發票作為逃漏稅捐工具,竟仍出面與遊說臺南縣仁德鄉、北門鄉及嘉義縣竹崎鄉鄉長接受納骨塔位之捐贈,甚且提供伊本人先前辦理類似業務之客戶名單予共同被告林秋宏、鄒福華等人,揆諸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伊就此部分虛偽填製會計憑證犯行,自屬無從解免。伊空言否認,實無可取。
三、綜上,被告林文生上開所辯,不足採信,被告所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之犯行,足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查被告林文生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5月26日起施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之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法第71條之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並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5款、第55條、第56條、第67條、第68條等條文,已於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①、第28條已由原先之「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足見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已將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排除在共同正犯之範疇之外。②、第31條第1項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足見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已變更實體刑罰內容,係得減輕刑罰。③、第33條第5款由原先之「罰金:一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足見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已變更法定刑罰金刑最低刑度為新台幣一千元。④、第五十五條已由原先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而將有關牽連犯之規定予以刪除。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亦予以刪除。⑥、第67條、第68條由原先之「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足見罰金刑部分已由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是依上開規定,被告林文生行為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5款、第55條、第56條、第67條、第68條等條文之內容,於客觀上均已發生實質上之變更,自應依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比較適用。茲審酌被告林文生之行為無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屬共同正犯,新法並無有利於被告之情形;又刑法第31條第1項因身分犯之規定,得減輕其刑;另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則因被告林文生之犯行,依後所述,因具有牽連犯及連續犯之關係,如依民國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之刑法第55條及第56條之規定,僅從一重處斷或論以一罪即可,如依民國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後刑法之規定,則因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其所犯上開各罪,均應分論併罰;另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則無異提高法定刑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至修正後刑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規定,則將罰金刑之最低度修正為應加減之;足見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5款、第67條、第68條及牽連犯、連續犯等之廢除,均無有利於被告林文生之情形。是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林文生,依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民國95年7 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5款、第55條、第56條、第67條、第68條,合先敘明。
二、是核被告林文生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檢察官起訴意旨,雖未引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然此部分業經起訴檢察官於犯罪事實欄載明,並經到庭之公訴檢察官當庭補正所犯法條(見原審卷㈦第69頁正面),是此部分原屬本院審理範圍,僅併予敘明。
三、被告林文生就上開犯行,與共同被告林志強、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及參與仲介本案納骨塔位買賣之掮客鄭明明、游啟勝、林石松、楊瓊蓉、陳正平、林珮瑀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林文生雖非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商業負責人,然伊就本案填製不實犯行,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文生、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利用不知情之被告莊清崑、證人呂存鴻、黃良生、康智能、張梅秀等人出面提領現金返還各該購買納骨塔位之納稅義務人,為間接正犯。
四、被告林文生多次幫助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俱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五、而被告林文生所犯連續幫助逃漏稅捐、連續填製不實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罪論處。
參、本院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林文生上開犯行罪證明確,因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林文生貪圖私利,夥同共同被告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林志強等人出具不實交易金額之統一發票,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破壞租稅公平,嚴重影響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並損及國家財政收入,惟伊於本案參與程度非重,復坦承幫助逃漏稅捐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伊平日素有善行,多方捐助雲林縣各級中、小學清寒獎助學金及營養午餐補助費,兼衡以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因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3年6月,尚屬過重,爰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又被告林文生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前,且合於減刑要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敘明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亦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規定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就其數額提高為100倍,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則規定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即不再適用。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㈡、扣案如附表二至八所示物品,其中多數與本案無關;而其中與本案有關者,或為各該鄉公所函文影本,或為納稅義務人與納骨塔掮客所簽協議書、合約書,或為喜願公司內部資料,難認係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二、綜上所述,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應有連續犯關係云云,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詳後論述),應予駁回。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莊清崑為被告林文生友人,竟與被告林文生、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林志強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謀議以代辦捐贈納骨塔位及開立不實發票之方式,幫助民眾逃漏稅捐,並由被告莊清崑向嘉義縣水上鄉鄉長林松木、中埔鄉鄉長張聰成,以「提供貧苦無依民眾及無主孤魂使用」為由遊說受理捐贈,於獲得前述鄉長同意後,再由其與被告林文生、鄒福華等人以前述事實欄所示方式,幫助附表一所示高所得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稅捐,因認被告莊清崑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二、被告王金丁於94年間,擔任改制前臺南縣仁德鄉鄉長,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且依據仁德鄉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鄉有不動產之增減係由承辦人員辦理後由課長批示呈請鄉長核定,而被告王金丁明知被告林文生等人係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罪集團,且知悉被告林文生等人係以代辦大量捐贈同一地點即天都金寶塔納骨塔位使用權,並要求鄉公所出具載明含使用權狀張數及統一發票影本等特定格式之感謝函,作為捐贈金額之證明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用,竟仍基於圖利被告林文生等人之故意,於94年10、11月間,先行與被告林文生達成接受無償捐贈500餘座納骨塔位予鄉公所之協議後,復於94年12月19日仁德鄉公所主管會報上,指示該鄉民政課長李豐原受理民眾捐贈臺南市天都金寶塔納骨塔位之事宜,會後被告王金丁即要求李豐原及民政課承辦人李鐘智至鄉長室與被告林文生討論以捐贈納骨塔方式幫民眾『節稅』之細節,李豐原雖當場表示仁德鄉公所本身尚有近萬座公立納骨塔位,已足夠鄉民使用,並建議不要受理,但被告王金丁仍執意接受捐贈,並指示李鐘智配合捐贈人報稅需求趕在年底前將感謝函核發給捐贈人,之後被告林文生陸續派人將申請函、塔位使用權狀及發票影本等文件送進鄉公所辦理捐贈事宜,並特別在捐贈感謝函申請書中要求鄉公所核發之感謝函需註明受贈之數量及統一發票影本等語,而李鐘智於辦理前項捐贈業務之初,曾向縣政府殯葬管理課詢問鄉公所受理捐贈之適法性,當時殯葬管理課曾提供一份「捐贈納骨塔位節稅新手法調查報告」予李鐘智,並建議仁德鄉公所勿受理捐贈,李鐘智故簽請李豐原、被告王金丁指示是否接受捐贈,因簽呈附帶該份報告,故李豐原認為有幫助逃漏稅之嫌故將簽呈退回,被告王金丁知悉此事後,竟違背分層負責管理辦法,直接要求李鐘智將民眾申請捐贈之公函簽呈略過李豐原而由王金丁直接批示,同意准予曾蓮秀、李貴銘、李岳蒼、謝志勇、陳志釧、洪月葉、柯乃文、連景山、張宗進、鄭秀英、梁瓊丹、李貴麗、劉鎧、陳慧明、蔡淑慧、唐煌、張家琳、陳志平、劉哲宏等人將名下共計538個天都金寶塔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無償捐贈給仁德鄉公所,並陸續完成變更使用權人。依被告林文生提供給鄉公所之民眾購買納骨塔位之發票資料顯示,每座價格為15萬元,與該鄉公立納骨塔位每座價格2萬元至5萬元相較,顯可得知發票價格過高,且受理期間被告王金丁亦未要求承辦人再至現場實際核對塔位數量、位置、價格,及瞭解是否需負擔其他費用或日後使用上有無問題,僅一味催促承辦人配合林文生等人核發感謝函,致使圖利曾蓮秀等人逃漏稅捐達2千629萬3856元。因認被告王金丁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甚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稽。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參、查公訴意旨認被告莊清崑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被告王金丁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除以附件所示各該供述、非供述證據證明附表一所示納稅義務人確有逃漏稅捐而獲得不法利益外,就被告莊清崑部分,係以被告莊清崑於調查站詢問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述、證人即嘉義縣水上鄉、中埔鄉鄉長林松木、張聰成及各該鄉公所承辦人員李宜貞、葉瑞華、湯宏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為主要之論據;而就被告王金丁部分,則係以被告王金丁之供述、證人即仁德鄉公所民政課課長李豐原、承辦員李鐘智偵查中所為之證詞、卷附「捐贈納骨塔位節稅新手法調查報告影本」、仁德鄉分層負責管理辦法、仁德鄉公所受理李貴銘等人捐贈天都金寶塔納骨塔位之申請及簽稿資料、仁德鄉公所94年12月份第一次主管會報會議紀錄等為主要之論據。
肆、訊據被告莊清崑固坦承確有前往嘉義縣水上鄉、中埔鄉鄉公所遊說各該鄉長接受納骨塔位捐贈並要求鄉公所核發感謝函文之事實;而被告王金丁亦坦承其於94年6月擔任臺南縣仁德鄉鄉長期間,被告林文生曾前來接洽納骨塔位捐贈一事,事後其略過該鄉民政課課長李豐原,而直接指示承辦人李鐘智核發感謝函文予捐贈納骨塔位之納稅義務人之事實,惟其二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被告莊清崑辯稱:其與共同被告林文生、林秋宏、洪登樂、林志強均不相識,其係於「天都禪寺」(即「天都金寶塔」)巧遇被告鄒福華,當時被告鄒福華表示欲購買「天都金寶塔」之納骨塔位捐贈予鄉公所,其認為係做善事,且經營「天都金寶塔」之喜願公司負責人陳建助積欠其1億餘元,其認為被告鄒福華此舉有助於「天都金寶塔」塔位之銷售,進而能使陳建助早日清償欠款,遂予應允,乃前往嘉義縣水上鄉、其故鄉即嘉義縣中埔鄉鄉公所與各該鄉鄉長接洽捐贈納骨塔位事宜,其當時並不知被告鄒福華等人意欲以不實發票虛增捐贈金額藉以逃漏稅捐情事等語。另被告王金丁則辯稱:其於94年6月間接獲民眾意欲捐贈納骨塔位予仁德鄉公所之訊息時,曾指示承辦人員研討,當時有諸多鄉公所均接受捐贈,且其與仁德鄉內主管開會研議,時任仁德鄉公所之主任秘書吳清泉亦認為可行,且仁德鄉公所歷來接受諸多社會捐贈,均無問題,而「天都金寶塔」與仁德鄉距離極近,其認為接受捐贈有利鄉內貧困人士,遂同意受贈,並指示民政課長李豐原辦理,然因李豐原生性怕事,故意不簽核民眾申請捐贈之公函,其出於無奈,始略過李豐原而直接指示承辦人員李鐘智辦理受贈事宜等語。
伍、經查:
一、被告莊清崑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
㈠、本件被告莊清崑確有於94年9月至11月間,前往嘉義縣水上鄉、中埔鄉鄉公所向鄉長林松木、張聰成遊說鄉公所受贈「天都金寶塔」納骨塔位事宜,嗣後並由各該鄉長指示鄉公所內承辦人員辦理受贈事宜之事實,除據被告莊清崑前揭供述外,並經證人即嘉義縣水上鄉、中埔鄉鄉長林松木、張聰成、各該鄉公所承辦人員李宜貞、陳季英、湯宏智、葉瑞華、范茂松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而附表一編號51至87所示納稅義務人於取得水上鄉、中埔鄉鄉公所核發之感謝函文後,即持前揭感謝函文及創兆興業公司、創兆實業公司出具之不實發票,以之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藉以逃漏稅捐等情,亦據前揭納稅義務人或實際代各該納稅義務人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事宜之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附件證據清單供述證據欄所列【水上鄉】、【中埔鄉】部分),此外復有如附件所列與各該捐贈人即納稅義務人相關之捐贈感謝函申請書、統一發票、塔位買賣合約書、各該鄉公所出具之感謝函文及稅捐機關查核稅額資料等文件在卷可資佐證(見附件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欄所列【水上鄉】、【中埔鄉】部分)。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㈡、雖公訴意旨認被告莊清崑係共同被告林文生之友人,並因此推論其與共同被告林文生等人有幫助逃漏稅捐之共同犯意聯絡云云。然: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生、林秋宏二人自調查站詢問以迄偵查中,始終供稱被告莊清崑乃共同被告鄒福華委託前往嘉義縣水上鄉、中埔鄉公所遊說受理納骨塔位捐贈事宜(見95年度他字第5779號卷㈠第172頁、97年度偵字第8404號卷第91至92頁、97年度偵字第1460號卷第16頁);而證人即喜願公司負責人陳建助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莊清崑係承建「天都金寶塔」之營造商,喜願公司積欠其款項高達億元,渠僅知被告莊清崑、鄒福華二人係在「天都金寶塔」結識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5779號卷㈡第44頁、97年度偵字第8404號卷第403頁、原審卷㈦第14頁反面至15頁正面)。又證人即共同被告鄒福華於偵查中供稱:伊之所以委託被告莊清崑前往嘉義縣水上鄉、中埔鄉鄉公所洽談納骨塔位受贈事宜,係因伊於「天都金寶塔」與被告莊清崑相遇,被告莊清崑表示伊係「天都金寶塔」之債權人,若「天都金寶塔」可售出較多之納骨塔位,有利於其債權回收,遂表示可代為前往前揭鄉公所遊說(見95年度他字第5779號卷㈡第164至165頁);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伊於94年間,在「天都金寶塔」與被告莊清崑相遇,當時被告莊清崑向伊表示「天都金寶塔」負責人陳建助向其借款,其希望塔位能夠銷售,伊遂向被告莊清崑談及本件納骨塔捐贈事宜,惟並未提及係以虛開發票以少報多之捐贈方式幫助客戶逃漏稅捐,亦未給予被告莊清崑任何好處或費用;伊於偵查中供稱當時被告莊清崑表示若「天都金寶塔」可售出較多塔位,有利其債權回收等語,確實無誤等語(見原審卷㈦第10頁正面)。查證人陳建助、鄒福華二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一致證稱被告莊清崑乃喜願公司債權人,而依證人林文生、林秋宏、鄒福華三人前揭證詞,被告莊清崑與伊等原不相識,凡此均與被告莊清崑自偵查以迄本院審理中所辯情節無異,則公訴意旨認被告莊清崑乃共同被告林文生友人,並據此推論其與共同被告林文生等人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顯有誤會。
⑵、又依證人即共同被告鄒福華前揭證述內容,證人鄒福華與被告莊清崑談及購買納骨塔位捐贈鄉公所時,並未提及意欲以虛增金額之發票逃漏稅捐之細節,而被告莊清崑係考量自身債權回收之可能,因而同意代為向嘉義縣水上鄉、中埔鄉鄉公所遊說,衡以被告莊清崑為喜願公司債權人,其意欲喜願公司多方銷售納骨塔位,以便該公司獲利而得清償欠款,原在情理之中,自不能以此認被告莊清崑於應允共同被告鄒福華所請而前往嘉義縣水上鄉、中埔鄉鄉公所遊說鄉長受贈納骨塔位時,即已知悉被告鄒福華、林文生、林秋宏、洪登樂等人意欲以虛增納骨塔位交易價格、開立不實發票用以溢報捐贈扣除額之方式,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
⑶、至於,證人鄒福華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問:莊清崑有沒有問你,你買塔位捐贈給鄉公所作什麼?)他有稍微提到你們買那麼多塔位要做什麼,我們說很簡單就是節稅,他不是很清楚我們到底要做什麼,我們只是捐贈給鄉公所,至於真正用意我沒有跟他說」等語(見原審卷㈦第12頁正面)。據此固堪認證人鄒福華與被告莊清崑接洽時,或有提及購買納骨塔位之用途。然購買實物捐贈政府機關,並以捐贈金額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倘並未虛增購買金額而溢報捐贈扣除額,而單純以實際購買金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此種「節稅」方式本為法所不禁。茲本件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莊清崑於應允證人鄒福華前往遊說鄉公所時,業已確知伊等係以開立不實發票、虛增交易價額之方式,幫助納稅義務人溢報捐贈列舉扣除額,藉以逃漏稅捐,是即便證人鄒福華確有提及「節稅」二字,亦無從以此逕行推論認定被告莊清崑確知本案被告林文生、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等人係以虛增納骨塔位交易價格之方式,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
㈢、綜上,本件依現有積極證據,尚無從認被告莊清崑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犯嫌,依法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二、被告王金丁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㈠、按貪污圖利罪,自貪污治罪條例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全文以來,先後歷經85年10月23日、90年11月7日、及98年4月22日三度修正。查被告王金丁被訴前揭貪污圖利行為期間為94年10月間,是其所涉及之法律90年11月7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行為時法),及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裁判時之新法)。而90年11月7日行為時法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98年4月22日裁判時法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是認90年11月7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除法定刑度不變外,其構成要件業經限縮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增加「明知違背法令」及「因而獲得利益」兩項要素(前者包括所有公務員所應遵守之基本規範;後者指一切足使其本人或其他第三人﹙含自然人及法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有形、無形、消極與積極之財產利益而言。﹝見修正條文立法說明﹞),以減少該罪之適用範圍,並同時刪除未遂犯之處罰,而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法定刑度亦不變,僅係將明知違背法令之「法令」加以闡明外,其構成要件與上開中間時法相同。是認倘行為人對於主管或監督事物,所為並未違背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縱因而致私人獲有不法利益,亦難逕以貪污治罪條例上開規定相繩。
㈡、查被告王金丁於94年間擔任臺南縣仁德鄉鄉長時,本件共同被告林文生前來鄉公所接洽捐贈納骨塔事宜,經被告王金丁應允,嗣後相關公文簽核程序違背「臺南縣仁德鄉公所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之規定,逕行略過該鄉公所主管此部分業務之民政課課長李豐原,而逕行由承辦人員李鐘智呈請被告王金丁簽核後,仁德鄉公所陸續受贈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納稅義務人捐贈之納骨塔位,並核發格式為:「主旨:台端將座落台南市○區○○路259號上之『天都福座萬壽塔』即『天都金寶塔』骨灰座塔位編號00000000~00000000,共計○座暨統一發票影本乙份無償捐贈本所案,已於○○年○○月○○日登記為本所所有,並取得『天都福座萬壽塔』即『天都金寶塔』骨灰座永久使用權狀共計○張,台端熱心公益本所致感謝忱,請查照。說明:復台端○○年○○月○○日申請書」之感謝函文予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納稅義務人,而各該納稅義務人則持上開定式感謝函文連同創兆興業公司、創兆實業公司開立之虛增金額發票,作為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證明文件,以溢報列舉扣除額之方式,逃漏9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事實,除據被告王金丁前揭供述外,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生、證人即時任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民政課課長李豐原、承辦人員李鐘智及各該購買納骨塔位藉以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見附件證據清單供述證據欄所列【仁德鄉】部分)分別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件所列與各該捐贈人即納稅義務人相關之捐贈感謝函申請書、統一發票、塔位買賣合約書、各該鄉公所出具之感謝函文及稅捐機關查核稅額資料等文件及本院向臺南縣仁德鄉公所調取之「臺南縣仁德鄉公所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一本(外放)在卷可資佐證(見附件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欄所列【仁德鄉】部分)。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㈢、按行政院發布之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下稱分層負責要點),乃係行政機關為分層負責,以提高行政效率起見,依各項公務之性質,與職員職位高低、權責輕重,規定機關首長授權其所屬人員,代為核定事項之範圍及公文決行層次,觀諸該要點第一點、第五點意旨甚明,核其性質,屬內部事務、權責之分配規範,實際運作時,對外仍須以機關或其首長名義行之,再副以分層負責之人員決行方式表示。故所為決行之行政處分,自須有其所本之法律或法規性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始稱適法。至於此分層負責要點或參照其規定所作之機關內部分層負責明細表,皆非具有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或第5款所稱之法規性命令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2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公訴意旨所指「臺南縣仁德鄉公所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稽其內容,無非仁德鄉公所於機關內部劃分權責,以利公務推動之參考標準,既非法律,亦非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則公訴意旨以被告王金丁違背上開明細表之規定,認定其已合致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定「明知違背法令」之構成要件,顯屬誤解。
㈣、至公訴意旨以證人李豐原、李鐘智二人之證詞及卷附「捐贈納骨塔位節稅新手法調查報告影本」為據,認被告王金丁除違背上開機關內部之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外,亦明知其同意接受納稅義務人納骨塔位之捐贈並指示承辦人員辦理受贈、核發感謝函文事宜,乃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謂其「明知違背法令云云」。然:
⑴、首就卷附「捐贈納骨塔位節稅新手法調查報告影本」而言,查上開調查報告內容固載稱:「一、以個人名義捐贈納骨塔位給政府機關,經查台北縣已有二個鄉鎮接受捐贈事實,捐贈者捐贈動機『疑』係高收入者以較低價買進位置不佳的納骨塔位,再由專人以高價捐出,做為『節稅』手法。二、『個人』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政府、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以提出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第1項第2款第2目的1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財政部94.7.3解釋令)三、本縣北門鄉公所接受多位以個人名義捐贈納骨塔位確有其事,塔位全是臺南市私立天都寶塔公司(合法殯葬設施業者)之產品,如何使用這些受贈塔位,目前鄉公所正草擬使用辦法中。四、本府對於這種以善心名義實際為達節稅目的之捐贈行為,甚或衍生將來納骨塔管理與責任歸屬之後遺症,並不鼓勵;尤其是私立納骨塔業者過去曾發生預售塔位,一位數賣或以少報多,問題叢生,即或正規買賣行為,也應以捐贈慈善機構為宜,而非行政機關,本案已與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聯繫,該所正密切注意這種『節稅』手法並著手調查中,應請國稅局儘速研訂對策以防堵高收入者『避稅』行為」(見95年度他字第5779號卷㈠第247頁)。惟查:
①、上開調查報告第一點雖載稱:「…捐贈者捐贈動機『疑』係高收入者以較低價買進位置不佳的納骨塔位,再由專人以高價捐出,做為『節稅』手法」等語,然上開調查報告乃時任臺南縣殯葬管理課課長陳冬以傳真方式送交證人李豐原等人參考,此業據證人李豐原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在卷(見96年度他字第2474號卷第106頁);而依該報告標題旁附註:「報告人:陳冬」,以及該報告第二點載稱:「個人以…」之用語,以及該報告並非以縣政府公函正式發送,而係以傳真方式交付等情,足證該報告應係陳冬以個人名義出具。而陳冬乃臺南縣政府殯葬管理課課長,並非稅務主管,且上開關於捐贈者動機之描述,亦係以推測語氣寫就,加以通篇報告均用「節稅」、「避稅」之中性文字,據此已難認見聞該報告者,一望該報告內容,即可明確認知高所得者購買納骨塔位捐贈之用途,係在違法逃漏稅捐,又本院函詢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結果,認納稅義務人以納骨塔位捐贈鄉鎮自治機關,依財政部94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0000000號函規定,受贈單位製發相關證明文書時,免載明受贈物之價值等語,此有該局100年11月24日南區國稅審二字第1000025912號函暨檢送之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74頁至275頁),足認被告王金丁於代表仁德鄉受捐贈納骨塔位時,既在製發相關證明文書時,免載受贈物之價值,實無法得知捐贈者在捐贈納骨塔位時其價值為何,據以得知係意在逃漏稅捐。
②、況,該調查報告第三、四點所著重者,多與民間私立納骨塔位管理不易有關,而該調查報告第二點亦載明:「…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政府、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以提出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就此內容而言,報告人陳冬顯亦認為捐贈納骨塔位者,並非不得將取得納骨塔位之成本做為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金額,僅認納稅義務人需提出取得納骨塔位成本之確實證據而已。惟取得納骨塔位之成本為何,乃至於納稅義務人所提出取得納骨塔位成本之相關證據是否確實,本屬稅捐稽徵機關稽核納稅義務人有無短報、漏報稅捐之職權範圍,與鄉公所內掌理之一般行政業務均無相涉,鄉公所就此亦無如稅捐稽徵機關般,掌有廣泛之調查權限。是於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確有使用不實憑證虛列捐贈納骨塔位成本之情形前,鄉公所本無從逕行認定捐贈人購入納骨塔位成本究竟為何。是即便見聞該報告內容者,或對各該納稅義務人捐贈納骨塔位予鄉公所之動機,有所懷疑,然仍不能僅憑該調查報告語焉不詳之內容,逕認各該見聞調查報告內容者,均已「明知」捐贈納骨塔位之各該納稅義務人,係利用不實發票虛增購入金額以溢報捐贈扣除額之方式,逃漏稅捐,而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之認知。
⑵、再就證人李豐原、李鐘智二人之證詞而言,查證人李豐原、李鐘智二人自調查局詢問、偵查以迄原審審理時,雖一再指證被告王金丁如何不顧渠二人對於本件納骨塔位捐贈之疑慮、無視渠等自臺南縣政府殯葬管理課取得之「捐贈納骨塔位節稅新手法調查報告」之內容,以及仁德鄉現有公立納骨塔位足敷貧苦民眾使用之事實,違背前揭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強勢主導本件仁德鄉公所受贈納骨塔位事宜之事實。然細譯渠二人不贊同本件受贈納骨塔位之原因,證人李豐原所持之理由,不外乎仁德鄉公所之公立納骨塔位於本件事發當時,尚有1萬8千餘座,再行接受捐贈,管理不易,對外銷售亦有困難,且依據「天都金寶塔」之管理規則,進塔需繳交1萬6千餘元之管理費,對貧苦鄉民亦無幫助,且依前揭調查報告內容,渠懷疑本件捐贈之納稅義務人有低價高報情形;另證人李鐘智所持者,則為:依據前揭臺南縣政府殯葬管理課課長陳冬所傳真之「捐贈納骨塔位節稅新手法調查報告」內容,此類捐贈行為已引起稅捐稽徵機關之注意,且渠本人亦認為本件捐贈有如該調查報告所指低買高報藉以逃漏稅捐之情形,而證人李豐原亦不贊同仁德鄉公所受贈該批納骨塔位等(見95年度他字第5779號卷㈡第8、242至243頁、96年度偵字第2474號卷第106頁、97年度偵字第8404號卷第199至
200、201頁、原審卷㈢第158頁正面、164頁正面)。然:
①、有關受贈所得納骨塔位管理、銷售有無困難,乃鄉公所受贈後,此等公共財產如何管理、處分之事項,縱承辦人員李鐘智乃至於課長李豐原認為管理不易,亦屬鄉公所內行政事項,不能以此資為認定被告王金丁同意受贈並指示承辦人員配合辦理時,業已明知此舉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之依據。
②、再就有關仁德鄉內貧苦民眾若欲使用受贈之「天都金寶塔」塔位,尚須繳交管理費之問題而言,查使用「天都金寶塔」塔位者,固需繳交15,000元之管理費,惟依證人李豐原於原審審理時所證情節,該筆管理費用僅於進塔時繳付一次即可(見原審卷㈢第158頁反面)。而依證人李鐘智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詞,仁德鄉之公立納骨塔位,若售予鄉民,其價格為每座納骨塔位20,000元,若售予外縣市民眾,則每座納骨塔位40,000元(見原審卷㈢第171頁正面)。以此而言,若將仁德鄉公所之公立納骨塔位免費提供貧苦民眾使用,則鄉公所就每座納骨塔位至少減少20,000元之收入;反之,若接受各該納稅義務人捐贈之「天都金寶塔」納骨塔位,則於貧苦鄉民意欲使用時,雖鄉公所不免支出每座塔位15,000元之管理費用,然鄉公所卻能因此保有該鄉公立納骨塔位,並得將之售予有資力之鄉民乃至於外縣市民眾,藉以獲利。又本院函詢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仁德區公所就受捐贈納骨塔位使用及收取管理費情形結果,認「關於本公司94年12月間起收取納骨塔位之管理費,經查對後其中並無向台南市仁德區公所收取之管理費,故亦無相關資料可供檢送。」;「⒈於94年12底本鄉中洲納骨塔上有11,117納骨櫃位。⒉受贈後未再贈與鄉內或鄉外人民。⒊受贈後迄今並無繳納與喜願公司管理費。⒋鄉公所受贈後開立捐贈證明,到目前未損失利益。⒌另本所於96年7月即陸續請捐贈者領回計357座塔位,迄今尚未領回剩181座。」等語,分別有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21日喜財字第1001121001號函、臺南市仁德區公所100年11月28日所民字第1000019135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73頁、276頁),是不能以受贈之塔位日後使用時,尚須繳交管理費用為由,逕認受贈塔位業已損及該鄉之公共利益。
③、至於,有關證人李豐原、李鐘智二人見聞前揭「捐贈納骨塔位節稅新手法調查報告影本」後,雖心生疑慮,認捐贈者或有藉此「低買高報」之方式逃漏稅捐之可能。然該調查報告之內容,無從使人明確認知本件捐贈納骨塔位之人確有以此方式逃漏稅捐之情形,已如前述,且證人李豐原、李鐘智二人於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辦理本件受贈業務時,並未預期此事有違法或涉及逃漏稅之可能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59頁正、反面、160頁反面、167頁正面)。此外,亦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王金丁同意受贈並指示證人李鐘智辦理時,業已明知該等納骨塔位捐贈之背後目的,係以虛增發票金額之方式溢報捐贈扣除額而逃漏稅捐,是縱被告王金丁置證人李豐原、李鐘智二人之疑慮於不顧,逕行同意本件納骨塔位受贈事宜,亦難認其對本件納稅義務人意欲以此方式逃漏稅捐乙情,確屬明知,而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明知違背法令」之情形。
㈤、末查,證人李鐘智於首次接受調查站詢問時,就被告王金丁決定接受贈與之決策過程,即已證稱:「…一開始鄉長並未直接答應,事先叫我向縣政府及其他鄉鎮公所詢問是否有先例可循…」(見95年度他字第5779號卷㈡第8頁),於偵查中亦證稱:「…鄉長叫我去評估看看是否可以接受捐贈…」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8404號卷第201頁)。倘被告王金丁果係與共同被告林文生等人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而指示承辦人員辦理受贈事宜,其大可直接指示承辦人員李鐘智逕行接受捐贈即可,又何需要求渠先行向縣政府及其他鄉鎮公所查詢?由此益見被告王金丁並無以接受捐贈之舉幫助逃漏稅捐之意,更無明知此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而刻意為之之情。此外,公訴人復未能舉出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王金丁確有任何幫助逃漏稅捐或圖利犯行,應認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亦應依法對其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示平允。
三、綜上各情,公訴人起訴被告莊清崑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王金丁貪污圖利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就證人鄒福華、李鐘智、李豐原所為上揭不利被告莊清崑、王金丁之證詞,既均有前開合理之懷疑,難認屬實情,且又查無任何被告莊清崑、王金丁確涉犯有上開犯行之相關事證,又證人鄒福華、李鐘智、李豐原所為不利被告莊清崑、王金丁確有犯有上開罪嫌之供述,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佐證其真實性,自難憑證人鄒福華、李鐘智、李豐原有瑕疵之供述,作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法院依法定職權調查所得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被告莊清崑、王金丁所辯並無上開犯行,尚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莊清崑、王金丁確有上開之犯行,應認為不能證明被告莊清崑、王金丁此部分犯罪,尚難以臆測或假設性之推論,遽以認定被告莊清崑、王金丁犯罪。是原審據以為被告莊清崑、王金丁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稱原判決關於莊清崑、王金丁此部分犯行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違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丁、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三人與被告林文生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參與事實欄所述以虛增交易金額之發票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因認被告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三人就事實欄所示犯行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嫌等語。
貳、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參、經查,本件被告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三人前於94年間,與洪文良、李允博、陳冠樺等人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李允博聯繫被告林秋宏調度資金,復經被告鄒福華、洪登樂之介紹,徵得國棠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國棠公司)負責人李世弘之同意,以該公司名義開立之金額不實發票作為渠等購入「人體體外檢測試紙」之交易憑證,將原價不及1,000元之該等檢測試紙虛增價格至3,500元,而以如同本件之退還現金、製造匯款紀錄之方式,將該等體外檢測試紙售予高所得之納稅義務人,進而代該等納稅義務人將上開檢測試紙捐贈與彰化縣芳苑鄉鄉公所,再由該等納稅義務人持虛增價格之統一發票及鄉公所核發之感謝函文,作為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憑證,以此溢報列舉扣除額之方式,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逃漏94年度綜合所得稅。被告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三人因此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認定共同連續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並分別判處被告林秋宏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被告鄒福華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被告洪登樂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該案並先後確定在案(被告林秋宏、鄒福華部分,於97年8月28日因其二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被告洪登樂部分,乃提起上訴後,於97年12月4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業據原審依職權調取該案全卷查明屬實,並有被告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三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經核該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被告三人均係以如同本件以實物捐贈,並開立虛偽不實發票,虛增交易金額,藉以溢報捐贈列舉扣除額之方式,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94年度綜合所得稅,雖捐贈標的不同,然與本件犯罪手段相同,時間相近,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應認與本案被訴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該案早於97年8月28日、同年12月8日分別判決確定,本件自為前揭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依法為就被告林秋宏、鄒福華、洪登樂三人均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肆、綜上各情,公訴人起訴被告洪登樂、鄒福華、林秋宏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與前案既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前案既於97年8月28日、同年12月8日分別判決確定,本件自為前揭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是原審據以為被告洪登樂、鄒福華、林秋宏此部分免訴之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稱原判決關於洪登樂、鄒福華、林秋宏此部分犯行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違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戊、退併辦部分:
壹、併辦意旨復以:
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349號】
㈠、林文生係蔡雪李(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4號判決判處徒刑確定)之配偶,二人共同經營珠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珠友公司,負責人為林文生),林秋宏(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432號、96年度偵字第18482號併辦意旨書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併案審理)則為珠友公司經理,珠友公司原於雲林縣虎尾地區從事土地代書業務,專門仲介納稅義務人購買公共設施或道路保留地,再捐贈予政府機關抵稅,於民國93年間,經財政部改以公共設施及道路保留地市價為扣除基準後,而杜絕上開節稅途徑。洪信泰(原名為洪暹,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8482號為緩起訴處分)係長恩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明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恩公司,長明公司)實際負責人,亦為長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祐公司、勇鉅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經理人,並以銷售納骨塔為業務。
㈡、林文生、蔡雪李、林秋宏得知洪信泰之上開納骨塔公司,尚有大量難以出清坐落於臺北縣萬里鄉○○里○○段員潭子小段270-6地號「金山陵萬壽山園區金剛舍利寶塔」之納骨塔位後,為繼續圖得仲介節稅之利益,乃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聯絡,與洪信泰謀議,每個塔位新臺幣(下同)8000元價格,交由林文生、蔡雪李之珠友公司銷售,然為配合客戶辦理捐贈抵稅,須由長恩公司、長明公司、長祐公司、勇鉅公司配合開立每個塔位8萬8000元之不實發票,及製作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等資料,以協助虛增實際購買價格,而蔡雪李、林文生、林秋宏等人再出賣,或交由掮客郭琪、翁江源、林石松、黃麗惠、鄭明明、陳建弘、蔣湘蘭(均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分別轉手或仲介出售予附表一至四(併辦意旨書並無附表)所示之人及金額,其中陳建弘、蔣湘蘭夫妻係共同仲介附表三客戶李麗秋家族、附表一客戶黃崇美購買,蔡雪李、林文生則自行購買該處納骨塔,同時製作不實資金證明,使稅捐單位誤信真實交易成本。同時林文生等人亦要求購買客戶,配合匯入全部發票金額至長明公司等納骨塔公司帳戶後,由蔡雪李等人保留17%至18%之金額後,其餘款項則以現金退還購買客戶或由掮客郭琪等人轉手歸還,再由蔡雪李等人,協助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翁上海等購買客戶(實際購買客戶均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向臺北縣石門鄉公所辦理捐贈,俟辦理完成,即將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不實發票,及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石門鄉公所受贈證明函、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交給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客戶,再由附表一至四所示客戶連同匯款單、納骨塔位買賣契約書等,於94 年以不實發票金額申報9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藉以逃漏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稅額。
㈢、林文生係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林文生因自行或由上開掮客郭琪等人轉手或仲介而以上開犯罪事實二所述方式幫助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人逃漏稅,而於93年度獲取買賣上開每個塔位百分之1至5之不等價差之所得,林文生、蔡雪李、林秋宏又於93年間,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為林文生逃漏稅及幫助不知情之林芳慧(為林文生之女)、蔡明寬(為蔡雪李弟弟)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聯絡,與洪信泰謀議,以林文生及林尚裕(為林文生之子)、林芳慧、蔡明寬等人名義,向長恩、長明公司等購買萬壽山寶塔,並取得由洪信泰交付之已填製完成之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詎林文生、蔡雪李均明知實際出資購買金額僅為長佑、勇鉅、長恩公司等出具之發票金額之百分之15,仍由知情之林秋宏將其所購得之納骨塔位轉捐贈予臺北縣石門鄉公所,並取得臺北縣石門鄉公所出具載明不實交易發票金額之感謝函予林文生及不知情之林尚裕、林芳慧、蔡明寬後,於94年5月間,由蔡雪李虛列不實發票金額:林文生為616萬元、林尚裕為114萬4000元、林芳慧為79萬2000元、蔡明寬為79萬2000元,並以捐贈為名,登載於林文生以及不知情之林尚裕、林芳慧、蔡明寬之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併同臺北縣石門鄉公所出具之感謝函暨長祐、勇鉅、長恩公司等出具不實交易金額之發票,持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或由不知情之蔡明寬持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鹽埕稽徵所申報林文生、林尚裕、林芳慧、蔡明寬之9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額,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以致林文生等人逃漏如附表五所示之稅款,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878號】
㈠、林文生為珠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珠友公司)之負責人,蔡雪李(涉犯稅捐稽徵法等罪嫌,業經判決確定)為林文生配偶,林秋宏(涉犯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已另行提起公訴)為珠友公司之經理;林文生、蔡雪李、林秋宏等3人為仲介納稅義務人辦理捐贈節稅之業者;洪信泰(原名洪暹,涉犯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已另行提起公訴)為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盛公司)、久祥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久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上述公司主要業務均為興建及銷售納骨塔位;黃麗惠、葉明珠、陳佳綾、陳金鐘、楊瓊蓉、陳建弘(又名陳傳光)、林再賢及沈胤銘(上開8人涉犯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均已另行提起公訴)等人,均為林文生之下游仲介掮客。林文生原以珠友公司於雲林虎尾地區從事土地代書業務,專門仲介納稅義務人購買公共設施或道路保留地,再捐贈予政府機關抵稅;於民國93年間,經財政部改以公共設施及道路保留地市價為扣除基準後,始杜絕上開節稅途徑。詎林文生、蔡雪李、林秋宏得知洪信泰負責經營之長盛公司、久祥公司,在位於臺中縣太平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太平區○○○○段30之18地號之土地上,尚有大量難以出清之「臺中寶山紀念公園」納骨塔位後,為繼續圖得仲介之利益,乃與洪信泰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由洪信泰以每個塔位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14%價格,交由林文生、蔡雪李、林秋宏等人銷售,再由林文生、林秋宏等人以12萬元之16%至20%不等價格,直接出售予購買客戶,或交由亦具有犯意聯絡之黃麗惠、葉明珠、陳佳綾、陳金鐘、楊瓊蓉、陳建弘、林再賢及沈胤銘等仲介掮客,轉手出售予附表九所示之林正清等納稅義務人或實際購買家屬(實際購買客戶涉犯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均已另為緩起訴處分)。而洪信泰、林文生、林秋宏等人為配合客戶辦理捐贈抵稅,約定長盛公司及久祥公司須配合開立每個塔位12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並製作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等資料,以協助購買者將實際購買價格虛增,同時林文生等人為製作不實資金證明,使稅捐單位誤信真實交易成本,確如長盛公司、久祥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即每個納骨塔位為12萬元),要求附表九所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實際洽談之家屬,配合匯入全部之不實發票金額至指定之長盛公司、久祥公司帳戶後,由洪信泰、林文生、林秋宏等人,保留16%至20%不等之成本、利潤後,扣除應給黃麗惠、葉明珠、陳佳綾、陳金鐘、楊瓊蓉、陳建弘、林再賢及沈胤銘等仲介掮客之酬勞後,其餘款項,再以現金退還予附表九所示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家屬,最後再由洪信泰、林文生、林秋宏及仲介掮客等人,協助附表九所示林正清等納稅義務人向臺中縣潭子鄉公所辦理捐贈,俟辦理完成,即將附表九所示之不實發票金額、塔位土地所有權狀及永久使用權狀、潭子鄉公所受贈證明函、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資料,交予附表九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再由該等附表九所示之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家屬於94年間,申報9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捐贈與扣除額,藉以幫助附表九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如附表九所示之稅額,總計幫助逃漏之稅捐計8782萬4302元。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14038、14039號】
㈠、林文生為珠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珠友公司)負責人,林秋宏(另案因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為不起訴處分)為珠友公司經理,林文生原以珠友公司於雲林縣虎尾地區從事土地代書業務,專門仲介納稅義務人購買公共設施或道路保留地,再捐贈予政府機關抵稅。民國93年間,經財政部改以公共設施及道路保留地市價為扣除基準後,始杜絕上開節稅途徑。詎林文生得知同案被告洪暹(已更名為洪信泰,為長恩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明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同時為長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經理人,下稱長恩公司、長明公司、長祐公司、勇鉅公司,另為緩起訴處分)負責經營之納骨塔公司,尚有大量難以出清坐落於台北縣萬里鄉○○里○○段員潭子小段270-6地號「金山陵萬壽山園區金剛舍利寶塔」之納骨塔位後,為繼續圖得仲介節稅之利益,乃與洪暹謀議,每個塔位新臺幣(下同)8000元價格,交由林文生銷售。然為配合客戶辦理捐贈抵稅,須由長恩公司、長明公司、長祐公司、勇鉅公司配合開立每個塔位8萬8000元之不實發票,及製作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等資料,以協助虛增實際購買價格,而林文生再以8萬800 0元的17%至18%價格直接出售予購買客戶,或交由同案被告郭琪、翁江源、林石松、黃麗惠、鄭明明、陳建弘、蔣湘蘭(均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掮客轉手出售,同時製作不實資金證明,使稅捐單位誤信真實交易成本。林文生亦要求購買客戶,配合匯入全部發票金額至長明公司等納骨塔公司帳戶後,由林文生保留17%至18%之金額後,其餘款項則以現金退還購買客戶,或由同案被告郭琪等掮客轉手歸還,最後再由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之林文生、林秋宏及同案被告蔡雪李(為被告林文生配偶)等人,協助如附表十至十三所示之翁上海等購買客戶(實際購買客戶均業經為緩起訴處分)向台北縣石門鄉公所辦理捐贈,俟辦理完成,即將附表十至十三所示之不實發票,及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石門鄉公所受贈證明函、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交給附表十至十三所示之翁上海等客戶,再由翁上海等客戶連同匯款單、納骨塔位買賣契約書等,於次年(94年)自行以不實發票金額全數申報為捐贈扣除額,藉以逃漏如附表十至十三所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貳、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檢察官就實質上一罪或連續犯、牽連犯等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起訴一部者,其效力應及於全部而言;若起訴之部分與未起訴之部分,根本不生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屬數罪時,即無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餘地;又所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者,係指有罪之判決而言,免訴為確認刑罰權不存在之判決,自無起訴犯罪事實一部及於全部之可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714號、80年度台上字第5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參、經查:
一、查併案意旨固認被告林文生於93年間,以座落臺北縣萬里鄉○○里○○段員潭子小段270-6地號「金山陵萬壽山園區金剛舍利寶塔」之納骨塔位或以座落臺中縣太平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太平區○○○○段30之18地號「臺中寶山紀念公園」納骨塔位為捐贈標的,以類如本件之虛增發票金額、提供不實發票並代為辦理捐贈事宜之手法,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以溢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方式逃漏稅捐,與本件被訴犯罪事實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被告林文生於本件所為者,其犯罪時間係在94年間,與此部分併案事實所述之犯罪時間,時間相差已有1年,且被告林文生於本件遭調查站約談時供稱:「(問:你介紹買賣創兆興業及創兆實業所擁有之天都金寶塔納骨塔位再捐贈給鄉公所,每成交一個塔位你取得多少報酬?)我本身沒有介紹買賣,因為93年萬里鄉金剛舍利寶塔的捐贈案已遭財政部賦稅署於94年2月間傳喚我去調查詢問,『所以我不做了』,那是本公司經理林秋宏自行接洽鄒福華辦理的,林秋宏有告訴我,鄒福華答應給他發票金額之0.5%之報酬,我告訴林秋宏要爭取1%之仲介費,實際報酬多少要問林秋宏」(見95 年度他字第5779號卷㈠第169頁);至原審行準備程序中,被告林文生亦供稱:「我在93年間有辦理過節稅,我發現自己有攝護腺癌症,『我之後就不想做這些事情』,鄒福華就請我的經理林秋宏詢問我可否提供93年間客戶名單…」(見原審卷㈢第45頁正面)。是由被告林文生上開供述內容以觀,亦可證其於本件所為,乃另行起意,與併案部分所指93年間利用「金山陵萬壽山園區金剛舍利寶塔」、「臺中寶山紀念公園」之納骨塔位作為捐贈標的,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並無修正前刑法第56條所指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二、至併案意旨認被告林文生以相同手法,逃漏其本人之93年度綜合所得稅部分,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與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各該條文所定行為主體、行為方式均不相同,構成要件迥然相異,自無成立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可能。是併案意旨認被告林文生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逃漏稅捐,與本件被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顯係誤會。
肆、綜上所述,併案意旨所指被告林文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93年度綜合所得稅犯行,乃至於其本人逃漏93年度綜合所得稅犯行,與本件被訴部分並無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分別退回各該移送併辦之檢察官依法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珍妮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九:
┌──┬────┬────┬─────────┬─────┬──────┐
│編號│納稅義務│仲介人 │實際購買骨灰座 │申報稅捐單│逃漏稅捐金額│
│ │人 │ ├──┬──────┤位購買寶塔│ │
│ │ │ │數量│金額(新臺幣│之金額即發│ │
│ │ │ │ │) │票金額(新│ │
│ │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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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正清(│林文生 │405 │826萬2000元 │4860萬元 │1431萬3424元│
│ 1 │原名林奕│ │ │ │ │ │
│ │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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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釆玄 │林文生 │45 │91萬8000元 │540萬元 │109萬65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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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于弘元 │不詳男子│29 │約50、60萬元│348萬元 │105萬5891元 │
│ │ │ │ │ │ │ │
├──┼────┼────┼──┼──────┼─────┼──────┤
│ 4 │謝李富美│林文生或│75 │約180萬元 │900萬元 │293萬6641元 │
│ │ │林秋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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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施義忠 │葉明珠 │25 │約70萬元 │300萬元 │80萬1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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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俊宏 │葉明珠 │50 │127萬8000元 │600萬元 │167萬2008元 │
├──┼────┼────┼──┼──────┼─────┼──────┤
│ 7 │張正光 │楊瓊蓉 │84 │201萬6000元 │1008萬元 │150萬5671元 │
├──┼────┼────┼──┼──────┼─────┼──────┤
│ 8 │王明廷 │林文生或│9 │21萬6000元 │108萬元 │30萬647元 │
│ │ │林秋宏 │ │ │ │ │
├──┼────┼────┼──┼──────┼─────┼──────┤
│ 9 │洪美燕 │葉明珠 │12 │21萬元 │144萬元 │21萬6546元 │
├──┼────┼────┼──┼──────┼─────┼──────┤
│ 10 │王智弘 │葉明珠 │27 │約60萬元 │324萬元 │61萬2118元 │
├──┼────┼────┼──┼──────┼─────┼──────┤
│ 11 │劉志成 │葉明珠 │33 │約83萬元 │396萬元 │46萬7299元 │
├──┼────┼────┼──┼──────┼─────┼──────┤
│ 12 │古茂源 │葉明珠 │18 │約50萬元 │216萬元 │26萬7449元 │
├──┼────┼────┼──┼──────┼─────┼──────┤
│ 13 │歐敏雄 │黃麗惠 │81 │約1194萬元 │972萬元 │279萬3979元 │
├──┼────┼────┼──┼──────┼─────┼──────┤
│ 14 │歐敏輝 │黃麗惠 │83 │約199萬元 │996萬元 │244萬1130元 │
├──┼────┼────┼──┼──────┼─────┼──────┤
│ 15 │歐淑完 │黃麗惠 │14 │約32萬元 │168萬元 │40萬64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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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王玉雲 │黃麗惠 │92 │約220萬元 │1104萬元 │57萬49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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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陳志釧 │黃麗惠 │29 │73萬5500元 │348萬元 │84萬7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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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黃溟銘 │黃麗惠 │8 │60萬元 │96萬元 │16萬21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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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蕭文勝 │陳金鐘 │13 │約30萬元 │156萬元 │46萬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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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黃昭彰 │陳金鐘 │24 │57萬6000元 │288萬元 │121萬189元 │
├──┼────┼────┼──┼──────┼─────┼──────┤
│ 21 │葉能貴 │陳金鐘 │33 │79萬2000元 │396萬元 │158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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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黃輝鵬 │陳金鐘 │12 │26萬6000元 │144萬元 │43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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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牟聯瑞 │陳金鐘 │25 │60萬元 │300萬元 │121萬69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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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吳東凱 │陳金鐘 │9 │20萬5200元 │108萬元 │29萬34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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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楊志遠 │陳金鐘 │125 │277萬5000元 │1500萬元 │527萬32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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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姚婷 │陳金鐘 │17 │38萬7600元 │204萬元 │55萬8533元 │
├──┼────┼────┼──┼──────┼─────┼──────┤
│ 27 │李世一 │陳佳綾、│21 │約50萬元 │252萬元 │35萬4234元 │
│ │ │林再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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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呂保平 │陳佳綾、│13 │約35萬元 │156萬 │37萬1514元 │
│ │ │林再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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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吳世銓 │陳佳綾、│25 │約60至90萬元│300萬元 │80萬1122元 │
│ │ │林再賢 │ │ │ │ │
├──┼────┼────┼──┼──────┼─────┼──────┤
│ 30 │陳昭良 │陳佳綾、│8 │19萬2000元 │96萬元 │22萬6299元 │
│ │ │林再賢 │ │ │ │ │
├──┼────┼────┼──┼──────┼─────┼──────┤
│ 31 │黃國生 │陳佳綾、│8 │約20萬元 │96萬元 │24萬6240元 │
│ │ │林再賢 │ │ │ │ │
├──┼────┼────┼──┼──────┼─────┼──────┤
│ 32 │黃家樂 │陳佳綾、│12 │約29萬元 │144萬元 │27萬1465元 │
│ │ │林再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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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程國忠 │不詳女子│12 │28萬8000元 │144萬元 │50萬6038元 │
├──┼────┼────┼──┼──────┼─────┼──────┤
│ 34 │王郭聘 │陳建弘 │167 │約400餘萬元 │2004萬元 │801萬6000元 │
├──┼────┼────┼──┼──────┼─────┼──────┤
│ 35 │黃光孚 │陳建弘 │225 │約600餘萬元 │ 2700萬元 │820萬8000元 │
├──┼────┼────┼──┼──────┼─────┼──────┤
│ 36 │李德義 │陳建弘 │17 │44萬6400元 │204萬元 │19萬8372元 │
├──┼────┼────┼──┼──────┼─────┼──────┤
│ 37 │王志龍 │陳建弘 │84 │約200萬元 │1008萬元 │403萬1999元 │
├──┼────┼────┼──┼──────┼─────┼──────┤
│ 38 │邢運蘭 │林芳郁 │13 │約45萬元 │156萬元 │71萬1249元 │
├──┼────┼────┼──┼──────┼─────┼──────┤
│ 39 │丁偉儼 │林秋宏 │38 │約102萬元 │456萬元 │124萬1828元 │
├──┼────┼────┼──┼──────┼─────┼──────┤
│ 40 │龔正良 │沈胤銘 │29 │約70萬元 │348萬元 │84萬6567元 │
├──┼────┼────┼──┼──────┼─────┼──────┤
│ 41 │翁炳坤 │不詳女子│25 │90萬元 │300萬元 │102萬8528元 │
├──┼────┼────┼──┼──────┼─────┼──────┤
│ 42 │陳俊男 │林文生 │8 │約19萬元 │96萬元 │25萬6282元 │
├──┼────┼────┼──┼──────┼─────┼──────┤
│ 43 │黃裕堯 │林秋宏 │17 │約40萬元 │204萬元 │69萬6418元 │
├──┼────┼────┼──┼──────┼─────┼──────┤
│ 44 │沈國榮 │林秋宏 │30 │64萬8000元 │360萬元 │118萬800元 │
├──┼────┼────┼──┼──────┼─────┼──────┤
│ 45 │林蔡慧吟│林秋宏 │13 │約30餘萬元 │156萬元 │45萬4779元 │
├──┼────┼────┼──┼──────┼─────┼──────┤
│ 46 │郭倍廷 │林秋宏 │20 │約4、50萬元 │240萬元 │51萬3984元 │
├──┼────┼────┼──┼──────┼─────┼──────┤
│ 47 │翁國農 │蔡雪李 │25 │72萬元 │300萬元 │71萬1074元 │
├──┼────┼────┼──┼──────┼─────┼──────┤
│ 48 │翁國展 │林文生 │30 │約72萬元 │360萬元 │91萬8273元 │
├──┼────┼────┼──┼──────┼─────┼──────┤
│ 49 │周俐禎 │林秋宏 │9 │約17萬元 │108萬元 │32萬4000元 │
├──┼────┼────┼──┼──────┼─────┼──────┤
│ 50 │湯介晨 │林秋宏 │25 │48萬元 │300萬元 │147萬7元 │
├──┼────┼────┼──┼──────┼─────┼──────┤
│ 51 │朱淑惠 │林文生 │38 │約91至114萬 │456萬元 │117萬2944元 │
├──┼────┼────┼──┼──────┼─────┼──────┤
│ 52 │林銘政 │張小姐 │17 │約40萬元 │204萬元 │34萬0476元 │
├──┼────┼────┼──┼──────┼─────┼──────┤
│ 53 │張文財 │林秋宏 │17 │34萬元 │204萬元 │30萬7442元 │
├──┼────┼────┼──┼──────┼─────┼──────┤
│ 54 │林清標 │張小姐及│156 │約430萬元 │1872萬元 │667萬1131元 │
│ │ │林秋宏 │ │ │ │ │
├──┼────┼────┼──┼──────┼─────┼──────┤
│ 55 │邱建才 │林秋宏 │9 │約28萬元 │108萬元 │34萬5600元 │
├──┼────┼────┼──┼──────┼─────┼──────┤
│ 56 │陳睿緒 │林文生或│43 │約100餘萬元 │516萬元 │155萬6231元 │
│ │ │林秋宏 │ │ │ │ │
├──┼────┼────┼──┼──────┼─────┼──────┤
│ 57 │賴元培 │葉明珠 │25 │約60萬元 │300萬元 │34萬52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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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
┌─────┬───────────┬─────────┐
│客戶姓名 │ 逃漏稅金額 │不實發票金額 │
├─────┼───────────┼─────────┤
│ 翁上海 │71萬93元 │ 308萬元 │
├─────┼───────────┼─────────┤
│ 林宏義 │55萬9054元 │ 264萬元 │
├─────┼───────────┼─────────┤
│ 陳桂標 │69萬9524元 │ 559萬6800元 │
├─────┼───────────┼─────────┤
│ 顏大翔 │95萬4800 │ 308萬元 │
├─────┼───────────┼─────────┤
│ 張秋澄 │114萬2700元 │ 800萬8000元 │
├─────┼───────────┼─────────┤
│ 黃文田 │133萬6114元 │ 457萬6000元 │
├─────┼───────────┼─────────┤
│ 許振生 │22萬3680元 │ 589萬6000元 │
├─────┼───────────┼─────────┤
│ 陳淑娟 │3萬元 │ 501萬6000元 │
├─────┼───────────┼─────────┤
│ 陳世昌 │3萬元 │ 501萬6000元 │
├─────┼───────────┼─────────┤
│ 湯人右 │63萬8791元 │ 264萬元 │
├─────┼───────────┼─────────┤
│ 鄒開蓮 │79萬2958元 │ 563萬2000元 │
├─────┼───────────┼─────────┤
│ 宦里俊 │50萬8112元 │ 202萬4000元 │
├─────┼───────────┼─────────┤
│ 胡德興 │36萬7138元 │ 264萬元 │
├─────┼───────────┼─────────┤
│ 林振德 │43萬7471元 │ 404萬元 │
├─────┼───────────┼─────────┤
│ 吳美君 │61萬9044元 │ 290萬4000元 │
├─────┼───────────┼─────────┤
│ 施議淦 │323萬9069元 │ 1205萬6000元 │
├─────┼───────────┼─────────┤
│ 陳建志 │36萬455元 │ 149萬6000元 │
├─────┼───────────┼─────────┤
│ 王淑惠 │94萬8675元 │ 404萬8000元 │
├─────┼───────────┼─────────┤
│ 陳昱縝 │162萬5184元 │ 501萬6000元 │
├─────┼───────────┼─────────┤
│ 謝輝隆 │67萬643元 │ 501萬6000元 │
├─────┼───────────┼─────────┤
│ 江宗純 │78萬3840元 │ 308萬元 │
├─────┼───────────┼─────────┤
│ 陳慶漳 │912萬3840元 │ 2816萬元 │
├─────┼───────────┼─────────┤
│ 陳俊宏 │65萬5776元 │ 202萬4000元 │
├─────┼───────────┼─────────┤
│ 陳昱妤 │162萬5184元 │ 501萬6000元 │
├─────┼───────────┼─────────┤
│ 曹瑞浩 │362萬4238元 │ 2552萬元 │
├─────┼───────────┼─────────┤
│ 吳宗叡 │270萬3360元 │ 844萬8000元 │
├─────┼───────────┼─────────┤
│ 林玟伶 │79萬9632元 │ 501萬6000元 │
├─────┼───────────┼─────────┤
│ 鄭允久 │90萬8135元 │ 501萬6000元 │
├─────┼───────────┼─────────┤
│ 黃崇美 │205萬9200元 │ 686萬4000元 │
├─────┼───────────┼─────────┤
│ 陳莉玲 │61萬7942元 │ 508萬2000元 │
├─────┼───────────┼─────────┤
│ 任景村 │70萬8843元 │ 334萬4000元 │
├─────┼───────────┼─────────┤
│ 汪振洋 │64萬2011元 │ 246萬4000元 │
├─────┼───────────┼─────────┤
│ 洪采綾 │95萬9068元 │ 308萬元 │
├─────┼───────────┼─────────┤
│ 陳春生 │122萬2230元 │ 446萬4000元 │
├─────┼───────────┼─────────┤
│ 彭于賓 │46萬2822元 │ 202萬4000元 │
├─────┼───────────┼─────────┤
│ 李王麗美 │241萬5089元 │ 800萬8000元 │
├─────┼───────────┼─────────┤
│ 劉進福 │380萬5406元 │ 2270萬4000元 │
└─────┴───────────┴─────────┘
附表十一
┌─────┬───────────┬─────────┐
│ 客戶姓名 │逃漏稅之金額 │不實發票金額 │
├─────┼───────────┼─────────┤
│ 李麗秋 │954萬6813元 │1504萬8000元 │
│ 何湯雄 │ │1496萬元 │
├─────┼───────────┼─────────┤
│ 何采容 │65萬5776元 │202萬4000元 │
├─────┼───────────┼─────────┤
│ 李麗姮 │89萬8283元 │299萬2000元 │
├─────┼───────────┼─────────┤
│ 李麗珊 │162萬5184元 │501萬6000元 │
└─────┴───────────┴─────────┘
附表十二
┌─────┬───────────┬─────────┐
│ 客戶姓名 │逃漏稅之金額 │不實發票金額 │
├─────┼───────────┼─────────┤
│ 林麗華 │259萬5067元 │501萬6000元 │
│ 陳昇福 │ │501萬6000元 │
├─────┼───────────┼─────────┤
│ 陳昇隆 │54萬3535元 │237萬6000元 │
├─────┼───────────┼─────────┤
│ 陳淑幸 │59萬5964元 │308萬元 │
├─────┼───────────┼─────────┤
│ 陳淑卿 │114萬7289元 │501萬6000元 │
├─────┼───────────┼─────────┤
│ 陳淑純 │85萬5203元 │404萬8000元 │
└─────┴───────────┴─────────┘
附表十三
┌─────┬───────────┬─────────┐
│ 客戶姓名 │逃漏稅之金額 │ 不實發票金額 │
├─────┼───────────┼─────────┤
│ 劉秀雪 │7萬9869元 │96萬8000元 │
├─────┼───────────┼─────────┤
│ 張枋霖 │179萬4306元 │1100萬元 │
├─────┼───────────┼─────────┤
│ 張哲明 │24萬6739元 │149萬6000元 │
├─────┼───────────┼─────────┤
│ 張哲瑋 │20萬8975元 │132萬元 │
├─────┼───────────┼─────────┤
│ 張鵬展 │55萬3409元 │501萬6000元 │
└─────┴───────────┴─────────┘
附件—證據清單
⒈【供述證據】
⑴被告部分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出處 │
├──┼────────────────┼────────────────────┤
│ 1 │林文生之供述 │ │
│ │1.96.04.18偵訊(第一次) │1.95他5779卷㈠P155-156(無內容) │
│ │2.96.04.18調查筆錄 │2.95他5779卷㈠P167-175 │
│ │3.96.04.18偵訊(第二次) │3.95他5779卷㈠P191-192(被告身分) │
│ │(以被告、證人身分所述內容相同)│ P193-194(證人身分,具結)│
│ │4.97.07.30偵訊 │4.97偵1460卷㈠P22-25 │
│ │ │ 97偵8404卷P91-94 │
│ │5.陳報狀暨熱愛鄉里報章等資料 │5.97偵8404卷P144-196 │
├──┼────────────────┼────────────────────┤
│ 2 │林秋宏之供述 │ │
│ │1.96.04.18偵訊(第一次) │1.95他5779卷㈠P155-156(無內容) │
│ │2.96.04.18調查筆錄 │2.95他5779卷㈠P176-181 │
│ │3.96.04.18偵訊 (第二次) │3.95他5779卷㈠P196-197(被告身分) │
│ │(以被告、證人身分所述內容相同)│ P199-200(證人身分,具結)│
│ │4.96.04.30調查筆錄 │4.95他5779卷㈠P206-209 │
│ │5.97.07.30偵訊 │5.97偵1460卷㈠P14-17 │
│ │ (以被告身分供述,最後具結) │ 97偵8404卷P83-86 │
│ │6.98.01.06偵訊(具結) │6.97偵8404卷P418-420 │
├──┼────────────────┼────────────────────┤
│ 3 │鄒福華之供述 │ │
│ │1.96.01.2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55-56之1 │
│ │2.96.03.26調查筆錄 │2.95他5779卷㈠P101-103 │
│ │3.96.06.04調查筆錄 │3.95他5779卷㈠P216-219 │
│ │4.96.09.19調查筆錄 │4.95他5779卷㈡P158-160 │
│ │5.96.09.19偵訊 │5.95他5779卷㈡ │
│ │ ①以被告身份 │ ①P163-166 │
│ │ ②以證人身份(具結) │ ②P166-P167 │
│ │6.98.03.26偵訊 │6.97偵8404卷P460-461 │
│ │7.99.12.14審判筆錄(具結) │7.原審卷㈦P8反-14正 │
├──┼────────────────┼────────────────────┤
│ 4 │莊清崑之供述 │ │
│ │1.96.09.04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㈡P24-29 │
│ │2.96.09.04偵訊 │2.95他5779卷㈡P30-34 │
│ │ (被告及證人身分,具結) │ │
├──┼────────────────┼────────────────────┤
│ 5 │洪登樂之供述 │ │
│ │1.96.09.19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㈡P144-150 │
│ │2.96.09.19偵訊 │2.95他5779卷㈡P151-155 │
│ │ ①以被告身份 │ ①P151-155 │
│ │ ②以證人身份(具結) │ ②P155 │
│ │3.98.01.14偵訊(具結) │3.97偵8404卷P425-429 │
│ │4.100.05.03審判筆錄(具結) │4.原審卷㈦P122正-129正 │
├──┼────────────────┼────────────────────┤
│ 6 │王金丁之供述 │ │
│ │1.96.07.2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92-294 │
│ │2.97.04.11調查筆錄 │2.調查卷P1-3 │
│ │3.97.11.13偵訊 │3.97偵8404卷P239-241 │
│ │4.98.03.26偵訊(具結) │4.97偵8404卷P449-450 │
└──┴────────────────┴────────────────────┘
⑵證人部分
①參與仲介逃漏稅之人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出處 │
│ │ │ │
├──┼────────────────┼────────────────────┤
│ 1 │鄭明明之供述 │ │
│ │1.96.04.09調查筆錄 │⑴95他5779卷㈠P122-124之1 │
│ │⑵97.07.24偵訊 │⑵97偵8404卷 │
│ │ ①以被告身份 │ ①P75-76 │
│ │ ②以證人身份(具結) │ ②P76-77 │
│ │⑶98.03.12偵訊 │⑶97偵8404卷P432 │
├──┼────────────────┼────────────────────┤
│ 2 │游啟勝之供述 │ │
│ │1.96.08.29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㈡P18-21 │
│ │2.97.08.01偵訊 │2.97偵1460卷㈠ │
│ │ ①以被告身份 │ ①P29-31 │
│ │ ②以證人身份(具結) │ ②P31-32 │
│ │ │ 97偵8404卷 │
│ │ │ ①P98-100 │
│ │ │ ②P100-101 │
├──┼────────────────┼────────────────────┤
│ 3 │林石松之供述 │ │
│ │1.96.09.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㈡P68-69 │
│ │2.97.7.24偵訊(具結) │2.97偵8404卷P79-81 │
│ │ ①以被告身份 │ ①P79-81 │
│ │ ②以證人身份(具結) │ ②P81 │
│ │3.98.01.06偵訊(具結) │3.97偵8404卷P410-411 │
├──┼────────────────┼────────────────────┤
│ 4 │楊瓊蓉之供述 │ │
│ │1.96.08.31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㈡P22-23 │
│ │⑵97.07.24偵訊 │⑵97偵8404卷P69-71 │
│ │ ①以被告身份 │ ①P69-70 │
│ │ ②以證人身份(具結) │ ②P70-71 │
├──┼────────────────┼────────────────────┤
│ 5 │陳正平之供述 │ │
│ │1.96.01.11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4-27 │
│ │2.96.06.05偵訊(第一次) │2.95他5779卷㈠P222(無內容) │
│ │3.96.06.05調查筆錄 │3.95他5779卷㈠P225-228 │
│ │4.96.06.05偵訊(第二次) │4.95他5779卷㈠P229-231 │
│ │5.97.07.24偵訊 │5.97偵8404卷PP56-59 │
├──┼────────────────┼────────────────────┤
│ 6 │林珮瑀(曾任職齊林環球財稅股份有│ │
│ │限公司擔任掛名經理)之供述 │ │
│ │1.96.01.2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53-54 │
│ │2.96.06.05偵訊(第一次) │2.95他5779卷㈠P222 │
│ │3.96.06.05調查筆錄 │3.95他5779卷㈠P232-235 │
│ │4.96.06.05偵訊(第二次) │4.95他5779卷㈠P236-237 │
│ │5.97.07.24偵訊 │5.97偵8404卷P58-59 │
└──┴────────────────┴────────────────────┘
②喜願公司、創造興業、創造實業公司、珠友公司人員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出處 │
├──┼────────────────┼────────────────────┤
│ 1 │陳建助之供述 │ │
│ │1.95.12.04調查筆錄 │1.96警聲搜105卷P21-24 │
│ │ │ 95他5779卷㈠P11-12 │
│ │2.96.03.01調查筆錄 │2.95他5779卷㈡P5-7 │
│ │3.96.06.04調查筆錄 │3.95他5779卷㈠P210-213 │
│ │4.96.09.04調查筆錄 │4.95他5779卷㈡P35-38 │
│ │5.96.09.04偵訊 │5.95他5779卷㈡P40-47 │
│ │ A.以被告身份 │ A.P40-46 │
│ │ B.以證人身份(具結) │ B.P46-47 │
│ │6.98.01.06偵訊 (具結) │6.97偵8404卷P402-404 │
│ │7.陳報狀 │7.97偵8404卷P429之1-429之8 │
│ │(附件:喜願公司塔位登記狀況表)│ │
│ │8.99.12.14審判筆錄(具結) │8.原審卷㈦P14反-16反 │
├──┼────────────────┼────────────────────┤
│ 2 │呂存鴻之供述 │ │
│ │(喜願公司人員) │ │
│ │96.03.13調查筆錄 │95他5779卷㈠P125-126之1 │
├──┼────────────────┼────────────────────┤
│ 3 │鄧先明之供述 │ │
│ │97.07.24偵訊 │97偵8404卷P64-66 │
│ │①以被告身份 │①P64-65 │
│ │②以證人身份 │②P65-66 │
├──┼────────────────┼────────────────────┤
│ 4 │黃良生之供述 │ │
│ │(創造興業、創造實業人員) │ │
│ │96.03.13調查筆錄 │95他5779卷㈠P127-128 │
├──┼────────────────┼────────────────────┤
│ 5 │康智能之供述 │ │
│ │(喜願公司人員) │ │
│ │96.03.13調查筆錄 │95他5779卷㈠P129-131 │
├──┼────────────────┼────────────────────┤
│ 6 │張梅秀之供述 │ │
│ │(珠友公司總務人員) │ │
│ │1.96.04.18偵訊(第一次) │1.95他5779卷㈠P155-156(無內容) │
│ │2.96.04.18調查筆錄 │2.95他5779卷㈠P159-161 │
│ │3.96.04.18訊問筆錄 │3.95他5779卷㈠P184-185(被告身分) │
│ │(被告及證人身分所述內容均相同)│ P187-188(證人身分,具結)│
└──┴────────────────┴────────────────────┘
③各該鄉公所鄉長、承辦人或其他負責之公務人員
【北門鄉】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出處 │
├──┼────────────────┼────────────────────┤
│ 1 │洪明農之供述 │ │
│ │(北門鄉長) │ │
│ │1.96.07.2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88-291 │
│ │2.97.04.11調查筆錄 │2.調查卷P8-11 │
│ │3.97.11.13偵訊 │3.97偵8404卷P231-232 │
│ │4.98.03.26偵訊(具結) │4.97偵8404卷P449、P451 │
├──┼────────────────┼────────────────────┤
│ 2 │劉俊良之供述 │ │
│ │(北門鄉承辦人) │ │
│ │1.96.07.2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84-287 │
│ │2.97.04.11調查筆錄 │2.調查卷P12-15 │
│ │3.97.11.13偵訊 (具結) │3.97偵8404卷P227-229 │
├──┼────────────────┼────────────────────┤
│ 3 │王文祥之供述 │ │
│ │(北門鄉民政課長) │ │
│ │1.96.10.02調查筆錄 │1.96他2474卷P99-101 │
│ │2.97.11.13偵訊(具結) │2.97偵8404卷P227、229-231 │
└──┴────────────────┴────────────────────┘
【仁德鄉】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出處 │
├──┼────────────────┼────────────────────┤
│ 1 │李豐原之供述 │ │
│ │(仁德鄉民政課長) │ │
│ │1.96.10.02調查筆錄 │1.96他2474卷P105-106 │
│ │2.97.11.06偵訊 (具結) │2.97偵8404卷P199-200 │
│ │3.99.11.09審判筆錄(具結) │3.原審卷㈢P157正-165反 │
├──┼────────────────┼────────────────────┤
│ 2 │李鐘智之供述 │ │
│ │(仁德鄉承辦人) │ │
│ │1.96.03.13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㈡P8-9 │
│ │2.96.07.26調查筆錄 │2.95他5779卷㈠P241-246 │
│ │3.97.04.11調查筆錄 │3.調查卷P4-7 │
│ │4.97.11.06偵訊 (具結) │4.97偵8404卷P201-202 │
│ │5.99.11.09審判筆錄(具結) │5.原審卷㈢P165反-172反 │
└──┴────────────────┴────────────────────┘
【竹崎鄉】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出處 │
├──┼────────────────┼────────────────────┤
│ 1 │王焜弘之供述 │ │
│ │(竹崎鄉長) │ │
│ │1.96.07.2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64-266 │
│ │2.97.04.11調查筆錄 │2.調查卷P16-18 │
│ │③97.11.13偵訊 │③97偵8404卷P253 │
│ │④98.03.26偵訊(具結) │④97偵8404卷P449、451 │
├──┼────────────────┼────────────────────┤
│ 2 │洪天河之供述 │ │
│ │(竹崎鄉公所民政課長) │ │
│ │1.97.04.11調查筆錄 │1.調查卷P19-26 │
│ │2.97.11.13偵訊(具結) │2.97偵8404卷P255-256 │
├──┼────────────────┼────────────────────┤
│ 3 │林芳男之供述 │ │
│ │(竹崎鄉承辦人) │ │
│ │1.96.08.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50-252 │
│ │2.97.04.11調查筆錄 │2.調查卷P27-32 │
│ │3.97.11.13偵訊 (具結) │3.97偵8404卷P254 │
├──┼────────────────┼────────────────────┤
│ 4 │邱豐銘之供述 │ │
│ │(竹崎鄉機要秘書) │ │
│ │1.96.08.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53-258 │
│ │2.97.11.13偵訊 (具結) │2.97偵8404卷P256-247 │
├──┼────────────────┼────────────────────┤
│ 5 │陳秀美之供述 │ │
│ │(竹崎鄉承辦人) │ │
│ │1.96.07.2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59-262 │
│ │2.97.04.11調查筆錄 │2.調查卷P34-37 │
└──┴────────────────┴────────────────────┘
【水上鄉】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出處 │
├──┼────────────────┼────────────────────┤
│ 1 │林松木之供述 │ │
│ │(水上鄉長) │ │
│ │1.96.07.2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81-283 │
│ │2.97.04.14調查筆錄 │2.調查卷P38-40 │
│ │3.97.11.13偵訊 │3.97偵8404卷P267-268 │
│ │4.98.03.26偵訊(具結) │4.97偵8404卷P449、452 │
├──┼────────────────┼────────────────────┤
│ 2 │李宜貞之供述 │ │
│ │(曾任水上鄉公所社會課長) │ │
│ │1.97.04.16調查筆錄 │1.調查卷P41-47 │
│ │2.97.11.13偵訊(具結) │2.97偵8404卷P266-267 │
├──┼────────────────┼────────────────────┤
│ 3 │陳季英之供述 │ │
│ │(水上鄉承辦人) │ │
│ │1.96.07.2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77-279 │
│ │2.97.04.14調查筆錄 │2.調查卷P48-51 │
│ │3.97.11.13偵訊 (具結) │3.97偵8404卷P265-266 │
└──┴────────────────┴────────────────────┘
【中埔鄉】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出處 │
├──┼────────────────┼────────────────────┤
│ 1 │張聰成之供述 │ │
│ │(中埔鄉長) │ │
│ │1.96.07.2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74-276 │
│ │2.97.04.14調查筆錄 │2.調查卷P52-56 │
│ │3.97.11.13偵訊 │3.97偵8404卷P247 │
│ │4.98.03.26偵訊(具結) │4.97偵8404卷P449-451 │
├──┼────────────────┼────────────────────┤
│ 2 │湯宏智之供述 │ │
│ │(中埔鄉公所民政課長) │ │
│ │1.97.04.14調查筆錄 │1.調查卷P57-64 │
│ │2.97.11.13偵訊(具結) │2.97偵8404卷P246-247 │
├──┼────────────────┼────────────────────┤
│ 3 │葉瑞華之供述 │ │
│ │(中埔鄉承辦人) │ │
│ │1.96.07.2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67-270 │
│ │2.97.04.14調查筆錄 │2.調查卷P65-68 │
│ │3.97.11.13偵訊(具結) │3.97偵8404卷P245-246 │
├──┼────────────────┼────────────────────┤
│ 4 │范茂松之供述 │ │
│ │(中埔鄉承辦人) │ │
│ │96.08.07調查筆錄 │95他5779卷㈠P248-249 │
└──┴────────────────┴────────────────────┘
④購買納骨塔之納稅義務人
【北門鄉】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出處 │
├──┼────────────────┼────────────────────┤
│ 1 │許偉光之供述 │ │
│ │96.06.06調查筆錄 │95他5779卷㈠P423-424 │
├──┼────────────────┼────────────────────┤
│ 2 │鄭允久之供述 │ │
│ │1.96.03.29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94至95-1 │
│ │ │ 95他5779卷㈡P11-12 │
│ │ │ 96警聲搜450卷P4-9 │
│ │2.96.10.31偵訊 │②97偵1460卷㈡P169-170 │
├──┼────────────────┼────────────────────┤
│ 3 │陳桂標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60-461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72-173 │
├──┼────────────────┼────────────────────┤
│ 4 │蔡建文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58-459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75-176 │
├──┼────────────────┼────────────────────┤
│ 5 │陳怡達之供述 │ │
│ │1.96.06.12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20-321 │
│ │2.96.12.19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21-122 │
├──┼────────────────┼────────────────────┤
│ 6 │李家驥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21-422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78-179 │
├──┼────────────────┼────────────────────┤
│ 7 │丁偉儼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25-428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81-182 │
├──┼────────────────┼────────────────────┤
│ 8 │湯人右之供述 │ │
│ │1.96.06.13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18-319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84-185 │
├──┼────────────────┼────────────────────┤
│ 9 │胡德興之供述 │ │
│ │1.96.06.08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33-336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87-188 │
├──┼────────────────┼────────────────────┤
│ 10│吳宗叡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51-452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90-191 │
├──┼────────────────┼────────────────────┤
│ 11│張秋澄之供述 │ │
│ │1.96.03.22調查筆錄 │1.96警聲搜450卷P14-15 │
│ │2.96.06.06調查筆錄 │2.95他5779卷㈠P407-408 │
│ │3.96.10.31偵訊 │3.97偵1460卷㈡P192-193 │
├──┼────────────────┼────────────────────┤
│ 12│陳莉玲之供述 │ │
│ │1.96.03.22調查筆錄 │1.96警聲搜450卷P10-12 │
│ │2.96.06.06調查筆錄 │2.95他5779卷㈠P464-465 │
│ │3.96.10.31偵訊 │3.97偵1460卷㈡P27-28 │
├──┼────────────────┼────────────────────┤
│ 13│曾文泉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43-444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94-195 │
├──┼────────────────┼────────────────────┤
│ 14│周韋任之供述 │ │
│ │1.96.06.01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37-338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97-198 │
├──┼────────────────┼────────────────────┤
│ 15│吳美君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31-432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200-201 │
├──┼────────────────┼────────────────────┤
│ 16│俞兵心之供述 │ │
│ │96.10.31偵訊 │97偵1460卷㈡P203-201 │
├──┼────────────────┼────────────────────┤
│ 17│陳家樺之供述 │ │
│ │1.96.06.08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26-327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205-206 │
└──┴────────────────┴────────────────────┘
【仁德鄉】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出處 │
├──┼────────────────┼────────────────────┤
│ 1 │李貴銘之供述 │ │
│ │1.96.02.02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㈡P1-2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64-65 │
├──┼────────────────┼────────────────────┤
│ 2 │李岳蒼之供述 │ │
│ │1.96.06.14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96-297 │
│ │2.96.12.19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23-124 │
├──┼────────────────┼────────────────────┤
│ 3 │曾蓮秀之供述 │ │
│ │1.96.01.11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20-21 │
│ │2.96.12.19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26-127 │
├──┼────────────────┼────────────────────┤
│ 4 │謝志勇之供述 │ │
│ │1.96.06.09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05-406 │
│ │2.96.10.12偵訊 │2.96他2474卷P66-67 │
├──┼────────────────┼────────────────────┤
│ 5 │陳志釧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54-457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68-69 │
├──┼────────────────┼────────────────────┤
│ 6 │洪月葉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41-442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70-71 │
├──┼────────────────┼────────────────────┤
│ 7 │柯乃文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09-410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72-73 │
├──┼────────────────┼────────────────────┤
│ 8 │連景山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33-436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74-75 │
├──┼────────────────┼────────────────────┤
│ 9 │張宗進之供述 │ │
│ │1.96.09.05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㈡P60-61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76-77 │
├──┼────────────────┼────────────────────┤
│ 10│鄭秀英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13-414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78-79 │
├──┼────────────────┼────────────────────┤
│ 11│梁少菲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01-402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80-81 │
├──┼────────────────┼────────────────────┤
│ 12│李貴麗之供述 │ │
│ │1.96.03.21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㈡P3-4 │
│ │2.96.12.19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28-129 │
├──┼────────────────┼────────────────────┤
│ 13│劉鎧之供述 │ │
│ │1.96.06.13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11-312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82-83 │
├──┼────────────────┼────────────────────┤
│ 14│陳慧明之供述 │ │
│ │1.96.06.13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16-317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84-85 │
├──┼────────────────┼────────────────────┤
│ 15│蔡淑慧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38-439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86-87 │
├──┼────────────────┼────────────────────┤
│ 16│唐煌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11-412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89-90 │
├──┼────────────────┼────────────────────┤
│ 17│張家琳之供述 │ │
│ │96.07.02調查筆錄 │95他5779卷㈠P298-299 │
├──┼────────────────┼────────────────────┤
│ 18│陳志平之供述 │ │
│ │1.96.06.15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04-305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91-92 │
├──┼────────────────┼────────────────────┤
│ 19│李元鳳之供述 │ │
│ │96.10.12偵訊 │97偵1460卷㈡P93-94 │
├──┼────────────────┼────────────────────┤
│ 20│劉哲宏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46-447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95-96 │
└──┴────────────────┴────────────────────┘
【竹崎鄉】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出處 │
├──┼────────────────┼────────────────────┤
│ 1 │林昆諒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76-379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47-148 │
├──┼────────────────┼────────────────────┤
│ 2 │趙懿德之供述 │ │
│ │1.96.06.20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00-301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50-151 │
├──┼────────────────┼────────────────────┤
│ 3 │龔正良之供述 │ │
│ │1.96.09.05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㈡P62-63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53-154 │
├──┼────────────────┼────────────────────┤
│ 4 │鄭聖夫之供述 │ │
│ │96.06.07調查筆錄 │95他5779卷㈠P395-396 │
├──┼────────────────┼────────────────────┤
│ 5 │程國忠之供述 │ │
│ │1.96.06.08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30-331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56-157 │
├──┼────────────────┼────────────────────┤
│ 6 │鄭榮山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49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37-140 │
├──┼────────────────┼────────────────────┤
│ 7 │陳健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82-383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59-160 │
├──┼────────────────┼────────────────────┤
│ 8 │陳志全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50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37-140 │
├──┼────────────────┼────────────────────┤
│ 9 │莊杰龍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71-372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65-166 │
├──┼────────────────┼────────────────────┤
│ 10│莊雅婷之供述 │ │
│ │96.10.31偵訊 │97偵1460卷㈡P167-168 │
├──┼────────────────┼────────────────────┤
│ 11│莊寶來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55-356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62-163 │
└──┴────────────────┴────────────────────┘
【水上鄉】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出處 │
├──┼────────────────┼────────────────────┤
│ 1 │王佳文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51-352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2 │
├──┼────────────────┼────────────────────┤
│ 2 │劉澤群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74-375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3-4 │
├──┼────────────────┼────────────────────┤
│ 3 │林麗雪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60-361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6-7 │
├──┼────────────────┼────────────────────┤
│ 4 │林曜祥之供述 │ │
│ │96.12.19偵訊 │97偵1460卷㈡P113-114 │
├──┼────────────────┼────────────────────┤
│ 5 │陳慧圈之供述 │ │
│ │96.12.19偵訊 │97偵1460卷㈡P116-117 │
├──┼────────────────┼────────────────────┤
│ 6 │汪秉龍之供述 │ │
│ │1.96.09.05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㈡P64-65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9-10 │
├──┼────────────────┼────────────────────┤
│ 7 │陳世昌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69-370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58、P61-62 │
├──┼────────────────┼────────────────────┤
│ 8 │陳淑娟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64-368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2-13 │
├──┼────────────────┼────────────────────┤
│ 9 │王偉斌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29-430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58-60 │
├──┼────────────────┼────────────────────┤
│ 10│傅輝東之供述 │ │
│ │1.96.06.20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02-303 │
│ │2.96.10.12偵訊 │2.97偵1460卷㈡P58、P60-61 │
├──┼────────────────┼────────────────────┤
│ 11│湯介晨之供述 │ │
│ │1.96.06.08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28-329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5-16 │
├──┼────────────────┼────────────────────┤
│ 12│周俐禎之供述 │ │
│ │1.96.06.01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40-342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8-19 │
├──┼────────────────┼────────────────────┤
│ 13│田應篟之供述 │ │
│ │1.96.06.15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07-308 │
│ │2.96.09.13調查筆錄 │2.95他5779卷㈡P76-78(P79-82) │
│ │3.96.10.31偵訊 │3.97偵1460卷㈡P21-22 │
├──┼────────────────┼────────────────────┤
│ 14│陳慧玲之供述 │ │
│ │1.96.06.13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09-310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24-25 │
├──┼────────────────┼────────────────────┤
│ 15│陳莉玲之供述 │ │
│ │1.96.03.22調查筆錄 │1.96警聲搜450卷P10-11 │
│ │2.96.06.06調查筆錄 │2.95他5779卷㈠P404-405 │
│ │3.96.10.31偵訊 │3.97偵1460卷㈡P27-28 │
├──┼────────────────┼────────────────────┤
│ 16│唐美芝之供述 │ │
│ │1.96.06.08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23-324(P325) │
│ │ (指認鄒福華照片) │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30-31 │
├──┼────────────────┼────────────────────┤
│ 17│林宏義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62-363 │
│ │2.96.12.19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18-119 │
├──┼────────────────┼────────────────────┤
│ 18│陳湘羚之供述 │ │
│ │1.96.09.12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㈡P74-75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34-35 │
├──┼────────────────┼────────────────────┤
│ 19│張正光之供述 │ │
│ │96.10.31偵訊 │97偵1460卷㈡P36-37 │
├──┼────────────────┼────────────────────┤
│ 20│王琮欽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91-392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39-41 │
├──┼────────────────┼────────────────────┤
│ 21│邱平和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84-387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46-47 │
├──┼────────────────┼────────────────────┤
│ 22│王東碧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93-394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42-43 │
├──┼────────────────┼────────────────────┤
│ 23│張聖明之供述 │ │
│ │96.10.31偵訊 │97偵1460卷㈡P49-50 │
├──┼────────────────┼────────────────────┤
│ 24│王譽臻之供述 │ │
│ │96.10.31偵訊 │97偵1460卷㈡P44-45 │
├──┼────────────────┼────────────────────┤
│ 25│鍾佩珊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57-358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52-53 │
├──┼────────────────┼────────────────────┤
│ 26│來寶鈺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43-344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55-56 │
└──┴────────────────┴────────────────────┘
【中埔鄉】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出處 │
├──┼────────────────┼────────────────────┤
│ 1 │歐淑完之供述 │ │
│ │96.12.19偵訊 │97偵1460卷㈡P99-100 │
├──┼────────────────┼────────────────────┤
│ 2 │歐敏卿之供述 │ │
│ │1.96.09.10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㈡P72-73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31-132 │
├──┼────────────────┼────────────────────┤
│ 3 │謝宗文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16-417 │
│ │2.96.12.19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01-102 │
├──┼────────────────┼────────────────────┤
│ 4 │徐褘成之供述 │ │
│ │1.96.06.13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13-314(P315) │
│ │2.96.12.19偵訊 │2.95他1460卷㈡P104-105 │
├──┼────────────────┼────────────────────┤
│ 5 │陳弘彥之供述 │ │
│ │96.12.19偵訊 │97偵1460卷㈡P108-109 │
├──┼────────────────┼────────────────────┤
│ 6 │曾俊明之供述 │ │
│ │96.12.19偵訊 │97偵1460卷㈡P110-111 │
├──┼────────────────┼────────────────────┤
│ 7 │林森炳之供述 │ │
│ │1.96.06.06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403-404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34-135 │
├──┼────────────────┼────────────────────┤
│ 8 │翁德耀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97-400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41-142 │
├──┼────────────────┼────────────────────┤
│ 9 │林群雅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88-389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44-145 │
├──┼────────────────┼────────────────────┤
│ 10│鄭倩怡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80-381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37-140 │
└──┴────────────────┴────────────────────┘
⑤其他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出處 │
├──┼────────────────┼────────────────────┤
│ │陳玉美之供述 │ │
│ │1.96.06.07調查筆錄 │1.95他5779卷㈠P346-347 │
│ │2.96.10.31偵訊 │2.97偵1460卷㈡P137-140 │
│ │ │◎實際負責申報鄭榮山(夫)、鄭勝夫(子)│
│ │ │ 、鄭倩怡(女)、陳志成(弟)、陳志全(│
│ │ │ 弟)五人94年度所得稅之人 │
└──┴────────────────┴────────────────────┘
⒉【非供述證據】
⑴共通證據部分
┌──┬───────────────────┬─────────────────┐
│ │證據名稱 │出處 │
├──┼───────────────────┼─────────────────┤
│ │財政部97.07.08台財稅字第09404542230令 │95他5779卷㈠P10 │
│ │ │◎要旨係有關納骨塔捐贈查核。 │
├──┼───────────────────┼─────────────────┤
│ │天都禪寺金寶塔開放使用商品數量統計表、│95他5779卷㈠P13-16 │
│ │創兆興業、創兆實業二公司購買塔位編號表│◎陳建助提出,有關創兆興業、創兆實│
│ │、創兆興業、創兆實業二公司匯款明細、喜│ 業二公司購買塔位之數量、價格及匯│
│ │願公司設於聯邦銀行臺南分行帳戶之存摺封│ 款時間 │
│ │面及內業影本 │ │
├──┼───────────────────┼─────────────────┤
│ │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範例三份 │95他5779卷㈠P17-19 │
│ │ │◎陳建助提出 │
├──┼───────────────────┼─────────────────┤
│ │永久使用權狀讓渡書三份 │95他5779卷㈠P57-59 │
│ │ │◎其上受託人欄均有鄒福華之簽名,然│
│ │ │ 鄒福華於96.01.26調查中否認為其親│
│ │ │ 簽 │
├──┼───────────────────┼─────────────────┤
│ │張秀梅代簽之代辦納骨塔捐贈協議書 │95他5779卷㈠P166 │
│ │ │◎立約人為創兆興業(林志強,由張秀│
│ │ │ 梅代簽)、鄭明明,協議內容係有關│
│ │ │ 鄭允久捐贈納骨塔事宜 │
├──┼───────────────────┼─────────────────┤
│ │捐贈納骨塔位節稅新手法調查報告 │95他5779卷㈠P247正面 │
│ │ │95他5779卷㈡P10反面 │
│ │ │◎李鐘智接受調查站詢問時提出 │
├──┼───────────────────┼─────────────────┤
│ │臺南市政府89.08.11,89南市社行字第2258│95他5779卷㈠P247反面、P273正面 │
│ │10號函 │◎李鐘智提出;內容係有龍公司申請天│
│ │ │ 都福座萬壽塔啟用,經臺南市政府同│
│ │ │ 意備查 │
├──┼───────────────────┼─────────────────┤
│ │納稅義務人將款項匯入創兆興業、創兆實業│95他5779卷㈡P50-58 │
│ │有限公司於各銀行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 │◎創兆興業: │
│ │ │ 1.聯邦銀行南臺南分行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P50-51) │
│ │ │ 2.日盛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P53-54) │
│ │ │ 3.臺灣企銀吉林分行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P57-58) │
│ │ │◎創兆實業 │
│ │ │ 1.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華分社1595│
│ │ │ 230號帳戶(P52) │
│ │ │ 2.華南銀行敦化分行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P55) │
│ │ │ 3.合作金庫成功分行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P56) │
├──┼───────────────────┼─────────────────┤
│ │創兆興業公司、創兆實業公司出具之承諾書│97偵1460卷㈠P19-20 │
│ │各一紙 │97偵8404卷P88-89 │
│ │ │◎此為林秋宏97.07.30偵訊時提出,承│
│ │ │ 諾書之內容係關於仲介客戶購買納骨│
│ │ │ 塔之仲介費用如何計算之問題,創兆│
│ │ │ 興業、創兆實業二公司均由鄒福華擔│
│ │ │ 任代理人。 │
├──┼───────────────────┼─────────────────┤
│ │授權書一紙 │97偵1460卷㈠P21 │
│ │ │97偵8404卷P90 │
│ │ │◎此為林秋宏97.07.30偵訊時提出,內│
│ │ │ 容係鄒福華授權林秋宏全權代理簽約│
│ │ │ 、收款及代簽相關文件等一切事宜。│
├──┼───────────────────┼─────────────────┤
│ │委託書二紙 │97偵1460卷㈠P26-27 │
│ │ │97偵8404卷P95-96 │
│ │ │◎此為林文生97.07.30偵訊時提出,內│
│ │ │ 容為創兆興業、創兆實業公司及各該│
│ │ │ 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志強、鄧先明、代│
│ │ │ 理人鄒福華委託林文生代為前往政府│
│ │ │ 機關接洽。 │
├──┼───────────────────┼─────────────────┤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97.11.│97偵8404卷P345-372 │
│ │21南區國稅嘉縣二字第0970023305號函及該│◎與本案無關 │
│ │函檢附之林松木、張聰成92至95年度綜合所│ │
│ │得稅申報書影本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97偵8404卷P373-385 │
│ │18482號緩起訴處分書 │◎有關93年間臺北縣萬里鄉「金山陵萬│
│ │ │ 壽山園區金剛舍利寶塔」捐贈臺北縣│
│ │ │ 石門鄉公所抵稅案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案件│97偵8404卷P441-446 │
│ │分析表 │ │
└──┴───────────────────┴─────────────────┘
┌──┬───────────────────┬─────────────────┐
│ │通訊(電信)監察作業報告表0000000000譯│調查卷P190-193 │
│ │文(監察對象:鄒福華) │ │
├──┼───────────────────┼─────────────────┤
│ │通訊(電信)監察作業報告表0000000000譯│調查卷P194-197 │
│ │文(監察對象:林文生) │95他5779卷㈠P62-70 │
├──┼───────────────────┼─────────────────┤
│ │通訊(電信)監察作業報告表0000000000譯│調查卷P198 │
│ │文(監察對象:陳建助) │ │
├──┼───────────────────┼─────────────────┤
│ │通訊(電信)監察作業報告表0000000000 │調查卷P199-200 │
│ │譯文(監察對象:林秋宏) │95他5779卷㈠P71-77 │
├──┼───────────────────┼─────────────────┤
│ │通訊(電信)監察作業報告表0000000000譯│調查卷P201 │
│ │文(監察對象:林秋宏) │ │
├──┼───────────────────┼─────────────────┤
│ │通訊(電信)監察作業報告表0000000000譯│95他5779卷㈠P78-83 │
│ │文(監察對象:鄒福華) │ │
└──┴───────────────────┴─────────────────┘
⑵與各該鄉公所受捐贈相關之相關證據:
【仁德鄉】
①共通證據
┌──┬───────────────────┬─────────────────┐
│ │證據名稱 │出處 │
├──┼───────────────────┼─────────────────┤
│ │臺南縣仁德鄉公所96.11.26所民字第096001│調查卷P225 │
│ │9915號函(主旨: 本所94年受理台端捐贈「│◎通知梁瓊丹、李岳蒼、蔡淑慧、劉鎧│
│ │台南天都金寶塔」塔位,本所業於96.07.13│ 、李貴麗、曾蓮秀、陳志釧、李元鳳│
│ │所民字第0960011825號函通知台端領回權狀│ 、陳慧明、楊台華、劉哲宏、李貴銘│
│ │在案,敬請台端於96.12.31前提出申請領回│ 領回捐贈之納骨塔權狀 │
│ │權狀,請查照。) │ │
├──┼───────────────────┼─────────────────┤
│ │公墓表格 │調查卷P226 │
├──┼───────────────────┼─────────────────┤
│ │臺南縣仁德鄉公所97.11.03所民字第097001│97偵8404卷P215-216 │
│ │8328號函檢附之仁德鄉轄區92至94年度鄉民│ │
│ │死亡人數、無主屍體之數量、公立納骨塔之│ │
│ │各剩餘數量及收費標準 │ │
├──┼───────────────────┼─────────────────┤
│ │臺南縣政府政風室96.06.27政查字第 │96他2474卷P1-2 │
│ │0960002466號函,暨附件: │ │
│ │1.仁德鄉公所94年度接受捐贈「天都金寶塔│1.96他2474卷P4 │
│ │ 」塔位明細表 │ │
│ │2.捐贈感謝函申請書暨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2.96他2474卷P5-48 │
│ │ 權狀 │ │
│ │3.統一發票(曾蓮秀) │3.96他2474卷P 37 │
│ │4.臺南縣仁德鄉公所函文(鄉長王金丁對於│4.96他2474卷P49-69 │
│ │ 前開捐贈案核可後同意受贈,以94.12.21│ │
│ │ 所民字第0940022227號等21件函文致前揭│ │
│ │ 民眾以為憑據。) │ │
│ │5.網頁列印資料(陰宅網 寶塔加值服務)│5.96他2474卷P70-72 │
│ │6.創兆實業有限公司或創兆興業有限公司所│6.96他2474卷P73-90 │
│ │ 開立之納骨塔發票18紙。 │ │
│ │7.財政部臺南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5. │7.96他2474卷P91-92 │
│ │ 10.中區國稅大屯二字第0950032161號函 │ │
│ │ (創兆實業、創兆興業公司他遷不明) │ │
├──┼───────────────────┼─────────────────┤
│ │仁德鄉公所94年12月份第一次主管會報會議│96他2474卷P107 │
│ │紀錄 │◎李豐原96.10.02接受調查局約談時提│
│ │ │ 出 │
└──┴───────────────────┴─────────────────┘
②與各該捐贈人相關之證據
┌──┬───┬────────────────────┬────────────────┐
│編號│捐贈人│證據名稱 │出處 │
├──┼───┼────────────────────┼────────────────┤
│ 1 │李貴銘│1.94.12.21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96 │
│ │ │ (B0000000-B0000000) │ 95他5779卷㈠P48 │
│ │ │ │ 96他2474卷P22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96反 │
│ │ │ │ 95他5779號卷㈠P106 │
│ │ │ │ 96他2474卷P80 │
│ │ │3.94.12.20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65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轉讓登記表 │4.95他5779卷㈠P49-49之1 │
│ │ │5.臺南縣仁德鄉公所94.12.22所民字第094002│5.96他2474卷P58 │
│ │ │ 2334號感謝函 │ │
│ │ │6.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96.05.│6.原審附件㈡卷P2-10 │
│ │ │ 23南區國稅南市二字第0960024037號函及所│ │
│ │ │ 附稅額查核資料 │ │
├──┼───┼────────────────────┼────────────────┤
│ 2 │李岳蒼│1.94.12.19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98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16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98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04 │
│ │ │ │ 96他2474卷P78 │
│ │ │3.94.12.16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66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仁德鄉公所94.12.21所民字第09400022228 │4.96他2474卷P49 │
│ │ │ 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6.05.│5.原審附件㈠卷P267-273 │
│ │ │ 03中區國稅民權二字第0960024619號函及所│ │
│ │ │ 附稅額查核資料 │ │
│ │ │6.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9.04.│6.原審卷㈣P70-89 │
│ │ │ 19中區國稅民權二字第0990012086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結算申報書、更正申報書、臺南縣│ │
│ │ │ 仁德鄉公所感謝函、塔位買賣合約書、統一│ │
│ │ │ 發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4.12.16匯出匯款│ │
│ │ │ 回條等資料 │ │
├──┼───┼────────────────────┼────────────────┤
│ 3 │曾蓮秀│1.94.12.23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84 │
│ │ │ │ 96他2474卷P36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84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8、32、118 │
│ │ │ │ 96警聲搜105卷P17 │
│ │ │ │ 96他2474卷P37 │
│ │ │3.仁德鄉公所94.12.26所民字第0940022617號│3.95他5779卷㈠P9 │
│ │ │ 感謝函 │ 96警聲搜105卷P19 │
│ │ │ │ 96他2474卷P64 │
│ │ │4.曾蓮秀與齊林環球財稅顧問股份有公司簽訂│4.95他5779卷㈠P4、28 │
│ │ │ 之代辦納骨塔捐贈協議書 │ 96警聲搜105卷P13 │
│ │ │5.曾蓮秀與創造興業、創造實業公司簽訂之塔│5.95他5779卷㈠P5-7、27-31 │
│ │ │ 位買賣合約書各一份 │ 96警聲搜105卷P14、15-16 │
│ │ │6.曾蓮秀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戶之存│6.95他5779卷㈠P22-23 │
│ │ │ 摺影本 │ ◎曾蓮秀匯款90萬元作帳之紀錄 │
│ │ │7.納骨塔贈與契約書 │7.96警聲搜105卷P18 │
│ │ │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贈與稅不計入贈與│8.96警聲搜105卷P20 │
│ │ │ 總額證明書 │ │
│ │ │9.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汐止服│9.原審附件㈠卷P260-266 │
│ │ │ 務處96.05.15北區國稅瑞芳汐二字第096101│ │
│ │ │ 0962號函及所附稅額查核資料 │ │
├──┼───┼────────────────────┼────────────────┤
│ 4 │謝志勇│1.94.12.12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86 │
│ │ │ │ 96他2474卷P32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86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15 │
│ │ │ │ 96他2474卷P84 │
│ │ │3.仁德鄉公所94.12.26所民字第0940022545號│3.96他2474卷P63 │
│ │ │ 感謝函 │ │
│ │ │4.94.12.22塔位買賣合約書 │4.原審附件㈡卷P167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6.05.│5.原審附件㈠卷P252-259 │
│ │ │ 07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0960008802號函及所│ │
│ │ │ 附稅額查核資料 │ │
├──┼───┼────────────────────┼────────────────┤
│ 5 │陳志釧│1.94.12.26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95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40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95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07 │
│ │ │ │ 96他2474卷P87 │
│ │ │3.94.12.02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68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仁德鄉公所94.12.27所民字第09400022685 │4.96他2474卷P67 │
│ │ │ 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便箋及所附│5.原審附件㈠卷P245-251 │
│ │ │ 稅額查核資料 │ │
├──┼───┼────────────────────┼────────────────┤
│ 6 │洪月葉│1.94.12.20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94 │
│ │ │ (B0000000-B0000000) │ 95他5779卷㈠P46 │
│ │ │ │ 95他5779卷㈡P10 │
│ │ │ │ 96他2474卷P12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94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08 │
│ │ │ │ 96他2474卷P76 │
│ │ │3.94.12.14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69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4.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轉讓登記表 │4.95他5779號卷㈠P47-47之1 │
│ │ │5.仁德鄉公所94.12.21所民字第09400022276 │5.96他2474卷P51 │
│ │ │ 號感謝函 │ │
│ │ │6.94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6.原審附件㈠卷P241-244 │
│ │ │ 專用申報書影本4頁 │ │
│ │ │7.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9.04.│7.原審卷㈣P140-145 │
│ │ │ 12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91016503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 │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9.04.│8.原審卷㈤P136 │
│ │ │ 23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91017958號函 │ │
├──┼───┼────────────────────┼────────────────┤
│ 7 │柯乃文│1.94.12.22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88 │
│ │ │ │ 96他2474卷P26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88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13 │
│ │ │ │ 96他2474卷P81 │
│ │ │3.94.12.21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70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4.仁德鄉公所94.12.26所民字第09400022371 │4.96他2474卷P61 │
│ │ │ 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96.08.23財│5.原審附件㈠卷P235-240 │
│ │ │ 北國稅中正綜所二字第0960008420號函及所│ │
│ │ │ 附稅額查核資料 │ │
├──┼───┼────────────────────┼────────────────┤
│ 8 │連景山│1.94.12.20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89 │
│ │ │ (B0000000-B0000000) │ 95他5779卷㈠P43 │
│ │ │ │ 96他2474卷P14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89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12 │
│ │ │ │ 96他2474卷P77 │
│ │ │3.94.12.25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71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4.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轉讓登記表 │4.95他5779卷㈠P44-45 │
│ │ │5.仁德鄉公所94.12.21所民字第09400022278 │5.96他2474卷P53 │
│ │ │ 號感謝函 │ │
│ │ │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便箋及所附│6.原審附件㈠卷P228-234 │
│ │ │ 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9 │張宗進│1.94.12.22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87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30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87反 │
│ │ │ │ 95他5779號卷㈠P114 │
│ │ │ │ 96他2474卷P83 │
│ │ │3.仁德鄉公所94.12.26所民字第09400022546 │3.96他2474卷P60 │
│ │ │ 號感謝函 │ │
│ │ │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9.07.│4.原審卷㈢P117 │
│ │ │ 07中區國稅大屯二字第0990025365號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9.04.│5.原審卷㈣P149-155 │
│ │ │ 20中區國稅大屯二字第0990013575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核定通│ │
│ │ │ 知書、塔位買賣合約書影本 │ │
├──┼───┼────────────────────┼────────────────┤
│ 10│鄭秀英│1.94.12.20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91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8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91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10 │
│ │ │ │ 96他2474卷P74 │
│ │ │3.仁德鄉公所94.12.21所民字第09400022279 │3.96他2474卷P56 │
│ │ │ 號感謝函 │ │
│ │ │4.94.12.14塔位買賣合約書 │4.原審附件㈡卷P172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5.95他5779卷㈠P415 │
│ │ │ │ ◎鄭秀英於94.12.14匯款 390萬元│
│ │ │ │ 至創兆實業公司設於臺南市第三│
│ │ │ │ 信用合作社金華分社之帳戶 │
│ │ │6.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6.08.│6.原審附件㈠卷P222-227 │
│ │ │ 24北區國稅新店二字第0961015912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1│梁瓊丹│1.94.12.19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97 │
│ │更名:│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18 │
│ │梁少菲│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97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05 │
│ │ │ │ 96他2474卷P79 │
│ │ │3.94.12.16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73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4.仁德鄉公所94.12.21所民字第09400022227 │4.96他2474卷P50 │
│ │ │ 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6.08.22財北│5.原審附件㈠卷P217-221 │
│ │ │ 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960022956號函及所附相│ │
│ │ │ 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2│李貴麗│1.94.12.23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92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38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92反 │
│ │ │ │ 96他2474卷P86 │
│ │ │3.94.12.23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74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4.仁德鄉公所94.12.26所民字第09400022616 │4.96他2474卷P65 │
│ │ │ 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6.05.14財高國稅審二字│5.原審附件㈠卷P12-13 │
│ │ │ 第0960032744號函及所附本轄94年度綜合所│ 原審附件㈡卷P91 │
│ │ │ 得稅申報列舉捐贈「臺南市天都金寶塔」查│ │
│ │ │ 核情形 │ │
│ │ │6.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96.08.22財│6.原審附件㈠卷P206-216 │
│ │ │ 高國稅苓綜所字第0960013616號函及所附相│ │
│ │ │ 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3│劉鎧 │1.94.12.20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02 │
│ │ │ (B0000000-B0000000) │ 95他5779卷㈠P163 │
│ │ │ │ 96他2474卷P20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19 │
│ │ │3.仁德鄉公所94.12.21所民字第09400022293 │3.96他2474卷P55 │
│ │ │ 號感謝函 │ │
│ │ │4.94.12.19塔位買賣合約書。 │4.原審附件㈡卷P175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6.08.│5.原審附件㈠卷P160 │
│ │ │ 21北區國稅北縣二字第0961038556號函 │ │
│ │ │6.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96.05.08北│6.原審附件㈠卷P201-205 │
│ │ │ 區國稅北縣二字第0961019332號函及所附相│ │
│ │ │ 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4│陳慧明│1.94.12.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82 │
│ │ │ │ 96他2474卷P44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82反 │
│ │ │ │ 95他5779號卷㈠P120 │
│ │ │ │ 96他2474卷P89 │
│ │ │3.94.12.27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76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4.仁德鄉公所94.12.28所民字第09400022784 │4.9他2474卷P68 │
│ │ │ 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96.08.23財│5.原審附件㈠卷P193-200 │
│ │ │ 北國稅中正綜所二字第0960008420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5│楊台華│1.94.12.29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99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46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99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21 │
│ │ │ │ 96他2474卷P90 │
│ │ │3.94.12.29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77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4.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4.96他2474卷P48 │
│ │ │5.仁德鄉公所94.12.30所民字第0940023016號│5.96他2474卷P69 │
│ │ │ 感謝函 │ │
│ │ │6.財政部省北區稅局中和稽徵所96.05.10北區│6.原審附件㈠卷P189-192 │
│ │ │ 國稅中和二字第0961012510號函及所附相關│ │
│ │ │ 稅額查核資料 │ │
├──┼───┼────────────────────┼────────────────┤
│ 16│蔡淑慧│1.94.12.20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93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5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93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09 │
│ │ │ │ 96他2474卷P73 │
│ │ │3.仁德鄉公所94.12.21所民字第09400022277 │3.96他2474卷P54 │
│ │ │ 號感謝函 │ │
│ │ │4.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4.96他2474卷P7 │
│ │ │5.94.12.14塔位買賣合約書 │5.原審附件㈡卷P178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6.納骨塔贈與契約書 │6.95他5779卷㈠P380 │
│ │ │7.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所96.08.24│7.原審附件㈠卷P183-188 │
│ │ │ 北區國稅新莊二字第0961021876號函及所附│ │
│ │ │ 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7│唐煌 │1.94.12.22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85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28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85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16 │
│ │ │ │ 96他2474卷P82 │
│ │ │3.94.12.22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79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4.仁德鄉公所94.12.26所民字第09400022547 │4.96他2474卷P62 │
│ │ │ 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96.08.│5.原審附件㈠卷P181-182 │
│ │ │ 21中區國稅大智二字第0960017225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8│張家琳│1.94.12.20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90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10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90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11 │
│ │ │ │ 96他2474卷P75 │
│ │ │3.94.12.14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80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4.仁德鄉公所94.12.21所民字第09400022275 │4.96他2474卷P52 │
│ │ │ 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96.05.11財│5.原審附件㈠卷P175-180 │
│ │ │ 北國稅萬華綜合所一字第0960203965號函及│ │
│ │ │ 所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9│陳志平│1.94.12.22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00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34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00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17 │
│ │ │ │ 96他2474卷P85 │
│ │ │3.仁德鄉公所94.12.26所民字第09400022548 │3.96他2474卷P59 │
│ │ │ 號感謝函 │ │
│ │ │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96.05.02財│4.原審附件㈠卷P166-174 │
│ │ │ 北國稅文山綜所二字第0960201691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20│李元鳳│1.94.12.26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83 │
│ │ │ │ 96他2474卷P42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83反 │
│ │ │ │ 95他5779卷㈠P119 │
│ │ │ │ 96他2474卷P88 │
│ │ │3.仁德鄉公所94.12.27所民字第09400022686 │3.96他2474卷P66 │
│ │ │ 號感謝函 │ │
│ │ │4.94.12.26塔位買賣合約書 │4.原審附件㈡卷P181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6.08.│5.原審附件㈠卷P160-165 │
│ │ │ 21北區國稅北縣二字第0961038556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6.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6.05.│6.原審附件㈠卷P201 │
│ │ │ 08北區國稅北縣二字第0961019332號函 │ │
├──┼───┼────────────────────┼────────────────┤
│ 21│劉哲宏│1.94.12.21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01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24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20 │
│ │ │3.94.12.20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82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劉哲宏之妻張淑筠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4.95他3559卷㈠P389-390 │
│ │ │ 雄分行帳戶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 ◎劉哲宏之妻張淑筠於94.12.20匯│
│ │ │ 請書影本 │ 款 150萬元至創兆興業公司設於│
│ │ │ │ 臺灣企銀之帳戶 │
│ │ │5.仁德鄉公所94.12.22所民字第09400022333 │5.96他2474卷P57 │
│ │ │ 號感謝函 │ │
│ │ │6.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6.08.│6.原審附件㈠卷P155-159 │
│ │ │ 27中區國稅民權二字第0960037877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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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門鄉 】
①共通證據
┌──┬───────────────────┬─────────────────┐
│ │證據名稱 │出處 │
│ │ │ │
├──┼───────────────────┼─────────────────┤
│ │臺南縣北門鄉公所97.11.04所民字第097000│97偵8404卷P218-223 │
│ │7646號函檢附之北門鄉轄區92至94年度鄉民│ │
│ │死亡人數、無主屍體之數量 │ │
├──┼───────────────────┼─────────────────┤
│ │臺南縣政府政風室96.07.03政查字第 │96他2473卷P1-4 │
│ │0960002626號函,附件: │ │
│ │⑴臺南縣北門鄉公所取得捐贈人捐贈天都禪│⑴96他2473卷P5-7 │
│ │ 寺金寶塔納骨塔明細統計表 │ │
│ │⑵捐贈同意函申請書暨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⑵96他2473卷P8-52 │
│ │ 權狀: │ │
│ │⑶臺南縣北門鄉公所函文(承辦人劉俊良簽│⑶96他2473卷P53-118 │
│ │ 奉鄉長洪明農核可後同意受贈,以 │ │
│ │ 94.08.15 所民字第0940006034號等22件 │ │
│ │ 函文致前揭民眾以為憑據。) │ │
│ │⑷網頁列印資料(陰宅網 寶塔加值服務)│⑷96他2473卷P119-121 │
│ │⑸創兆實業有限公司或創兆興業有限公司所│⑸96他2473卷 P122-144 │
│ │ 開立之納骨塔發票23紙。 │ │
│ │⑹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⑹96他2473卷 P145-146 │
│ │ 95.10. 18中區國稅大屯二字第 │ │
│ │ 0950032161號函(創兆實業、創兆興業公│ │
│ │ 司他遷不明) │ │
│ │⑺臺南縣北門鄉公所94.10.12所民字第 │⑺96他2473卷 P147-152 │
│ │ 000000 0000號、0000000000、 │ │
│ │ 0940008283號函(承辦人簽擬是否接受湯│ │
│ │ 人右等捐贈,及鄉長洪明農之批示函文)│ │
└──┴───────────────────┴─────────────────┘
②與各該捐贈人相關之證據
┌──┬───┬────────────────────┬────────────────┐
│編號│捐贈人│證據名稱 │出處 │
├──┼───┼────────────────────┼────────────────┤
│ 1 │許偉光│1.94.09.14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96他2473卷P20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94.09.20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96他2473卷P88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3.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3.96他2473卷P21 │
│ │ │4.統一發票 │4.96他2473卷P132 │
│ │ │5.北門鄉公所94.9.19所民字第0940006951號 │5.96他2473卷P58 │
│ │ │ 同意受贈函 │ │
│ │ │6.北門鄉公所94.9.21所民字第0940007100號 │6.96他2473卷P87 │
│ │ │ 感謝函 │ │
│ │ │7.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6.10.│7.原審附件㈠卷P2 │
│ │ │ 03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61028221號函 │ │
│ │ │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9.04.│8.原審卷㈤P58-134 │
│ │ │ 14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91016461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核定│ │
│ │ │ 通知書、北門鄉公所感謝函、新竹國際商業│ │
│ │ │ 銀行匯款副通知書、統一發票、塔位買賣合│ │
│ │ │ 約書、北門鄉公所同意受贈函、天都金寶塔│ │
│ │ │ 永久使用權狀影本等資料 │ │
├──┼───┼────────────────────┼────────────────┤
│ 2 │鄭允久│1.94.10.04、94.11.11永久使用權狀讓渡書各│1.95他5779卷㈠P96-97 │
│ │ │ 一紙 │ 95他5779卷㈡P13-14 │
│ │ │ │ 96警聲搜450卷P6正、反 │
│ │ │ │ ◎鄭允久將納骨塔讓渡北門鄉公所│
│ │ │ │ ,受託人為鄒福華 │
│ │ │2.鄭允久設於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行帳戶存摺│2.95他5779卷㈠P98-100之1 │
│ │ │ 影本一份 │ 95他5779卷㈡P15-17 │
│ │ │ │ 96警聲搜450卷P7-9 │
│ │ │ │ ◎鄭明明作帳後將款項匯回鄭允久│
│ │ │ │ 帳戶 │
│ │ │3.94.10.03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3.96他2473卷P28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4.94.10.04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4.調查卷P133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118 │
│ │ │5.94.11.10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5.調查卷P105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50、P153 │
│ │ │ │ 96他2474卷P104 │
│ │ │6.94.11.1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6.調查卷P103、P133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96、118 │
│ │ │7.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7.96他2473卷P29、51 │
│ │ │8.統一發票 │8.調查卷P103反、P105反、P133反 │
│ │ │ │ 96他2473卷P135-P136 │
│ │ │9.94.09.27塔位買賣合約書 │9.原審附件㈡卷P157 │
│ │ │ (賣方:創兆興,B0000000-B0000000) │ │
│ │ │10.94.11.11塔位買賣合約書 │10.原審附件㈡卷P158 │
│ │ │ (賣方:創兆興,B0000000-B0000000) │ │
│ │ │11.北門鄉公所94.10.04所民字第0940007390 │11.調查卷P139 │
│ │ │ 號同意受贈函(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62 │
│ │ │12.北門鄉公所94.10.06所民字第0940007497 │12.調查卷P132反 │
│ │ │ 號感謝函(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95 │
│ │ │13.北門鄉公所94.11.18所民字第0940008620 │13.調查卷P104反 │
│ │ │ 號同意受贈函(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76、P154 │
│ │ │14.北門鄉公所94.11.23所民字第0940008862 │14.調查卷P104 │
│ │ │ 號感謝函(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117 │
│ │ │1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便箋及所 │15.原審附件㈠卷P3-7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3 │陳桂標│1.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12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48 │
│ │ │2.94.11.09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調查卷P106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116 │
│ │ │3.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3.96他2473卷P49 │
│ │ │4.94.10.28塔位買賣合約書 │4.原審附件㈡卷P159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5.統一發票 │5.調查卷P106反、P112反 │
│ │ │ │ 96他2473卷P144 │
│ │ │6.北門鄉公所94.11.16所民字第0940008607號│6.調查卷P107 │
│ │ │ 感謝函 │ 96他2473卷P115 │
│ │ │7.北門鄉公所94.11.09所民字第0000000000號│7.96他字2473卷P75、152 │
│ │ │ 同意受贈函 │ │
│ │ │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6.05.│8.原審附件㈠卷P8-11之1 │
│ │ │ 16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61011185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4 │蔡建文│1.94.10.31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10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46 │
│ │ │2.94.11.09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調查卷P108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114 │
│ │ │3.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3.96他2473卷P47 │
│ │ │4.94.10.26塔位買賣合約書 │4.原審附件㈡卷P160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5.統一發票 │5.調查卷P108反、110反 │
│ │ │ │ 96他2473卷P143 │
│ │ │6.北門鄉公所94.11.09所民字第0940008283號│6.96他2473卷P74、151 │
│ │ │ 同意受贈函 │ │
│ │ │7.北門鄉公所94.11.16所民字第0940008606號│7.調查卷P107反 │
│ │ │ 感謝函 │ 96他2473卷P113 │
│ │ │ │ 96他2474卷P148 │
│ │ │8.財政部省北區稅局中和稽徵所96.05.10北區│8.原審附件㈡卷P49-50 │
│ │ │ 國稅中和二字第0961012510號函及所附相關│ │
│ │ │ 稅額查核資料 │ │
├──┼───┼────────────────────┼────────────────┤
│ 5 │陳怡達│1.94.10.17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16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44 │
│ │ │2.94.10.19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調查卷P113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112 │
│ │ │3.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3.96他2473卷P45 │
│ │ │4.94.11.14塔位買賣合約書 │4.原審附件㈡卷P161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5.統一發票 │5.調查卷P113反、116反 │
│ │ │ │ 96他2473卷P142 │
│ │ │6.北門鄉公所94.10.18所民字第0940007867號│6.調查卷P117 │
│ │ │ 同意受贈函 │ 96他2473卷P70 │
│ │ │7.北門鄉公所94.10.20所民字第0940007945號│7.調查卷P114 │
│ │ │ 感謝函 │ 96他2473卷P111 │
│ │ │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便箋及所附│8.原審附件㈡卷P51-53 │
│ │ │ 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9.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99.04.20財│9.原審卷㈥P136-139 │
│ │ │ 北國稅南港綜所字第0990201238號函及該函│ │
│ │ │ 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 │10.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100.01.20│10.原審卷㈦P84-95 │
│ │ │ 財北國稅南港綜所字第 1000200461號函及│ │
│ │ │ 該函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 │ │
├──┼───┼────────────────────┼────────────────┤
│ 6 │李家驥│1.94.10.17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18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42 │
│ │ │2.94.10.19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調查卷P115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110 │
│ │ │3.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3.96他2473卷P43 │
│ │ │4.94.10.05塔位買賣合約書 │4.原審附件㈡卷P162-163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5.統一發票 │5.調查卷P115反、118反 │
│ │ │ │ 96他2473卷P141 │
│ │ │6.北門鄉公所94.10.18所民字第0940007866號│6.調查卷P117反 │
│ │ │ 同意受贈函 │ 96他2473卷P69 │
│ │ │7.北門鄉公所94.10.20所民字第0940007944號│7.調查卷P114反 │
│ │ │ 感謝函 │ 96他2473卷P109 │
│ │ │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便箋及所附│8.原審附件㈡卷P45-48 │
│ │ │ 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7 │丁偉儼│1.94.10.04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35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36 │
│ │ │2.94.10.06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調查卷P125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102 │
│ │ │3.94.10.07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3.調查卷P124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38 │
│ │ │4.94.10.12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4.調查卷P119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104 │
│ │ │5.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5.96他2473卷P37、39 │
│ │ │6.94.09.30塔位買賣合約書 │6.原審附件㈡卷P164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7.統一發票 │7.調查卷P119反、P124反、P125反 │
│ │ │ │ 96他2473卷P138-139 │
│ │ │8.北門鄉公所94.10.06所民字第0940007501號│8.調查卷P120、134 │
│ │ │ 同意受贈函(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66 │
│ │ │9.北門鄉公所94.10.07所民字第0940007625號│9.調查卷P126 │
│ │ │ 感謝函(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103 │
│ │ │10.北門鄉公所94.10.12所民字第0940007668 │10.調查卷P123反 │
│ │ │ 號同意受贈函(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67、103 │
│ │ │11.北門鄉公所94.10.14所民字第0940007767 │11.調查卷P120 │
│ │ │ 號感謝函(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105 │
│ │ │12.財政部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6.05.10 │12.原審附件㈡卷P40-41 │
│ │ │ 北區國稅中和二字第0961012510號函及所 │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3.財政部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9.04.13 │13.原審卷㈥P141-147 │
│ │ │ 北區國稅中和二字第0991010069號函及該 │ │
│ │ │ 函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 │ 核定通知書 │ │
├──┼───┼────────────────────┼────────────────┤
│ 8 │湯人右│1.94.10.07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22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40 │
│ │ │2.94.10.12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調查卷P121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108 │
│ │ │3.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3.96他2473卷P41 │
│ │ │4.統一發票 │4.調查卷P121反、122反 │
│ │ │ │ 96他2473卷P134、140 │
│ │ │5.北門鄉公所94.10.12所民字第0940007669號│5.調查卷P123 │
│ │ │ 同意受贈函 │ 96他2473卷P68、147 │
│ │ │6.北門鄉公所94.10.14所民字第0940007766號│6.調查卷P120反 │
│ │ │ 感謝函 │ 96他2473卷P107 │
│ │ │7.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6.10.08財北│7.原審附件㈡卷P43-44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60033150號函 │ │
│ │ │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9.04.19財北│8.原審卷㈥P150-161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90023726號函及該函檢│ │
│ │ │ 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核定通知書│ │
│ │ │ 、塔位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影本 │ │
├──┼───┼────────────────────┼────────────────┤
│ 9 │胡德興│1.94.10.04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35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34 │
│ │ │2.94.10.06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調查卷P127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106 │
│ │ │3.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3.96他2473卷P35 │
│ │ │4.統一發票 │4.調查卷P127反 │
│ │ │ │ 96他2473卷P127反 │
│ │ │5.北門鄉公所94.10.06所民字第0940007502號│5.調查卷P134反 │
│ │ │ 同意受贈函 │ 96他2473卷P65 │
│ │ │6.北門鄉公所94.10.07所民字第0940007624號│6.調查卷P126反 │
│ │ │ 感謝函 │ 96他2473卷P101 │
│ │ │7.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6.10.│7.原審附件㈡卷P34-39 │
│ │ │ 05北區國稅新店二字第0961018434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9.04.│8.原審卷㈥P164-167 │
│ │ │ 14北區國稅新店二字第0991005849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北門鄉公所感謝函、統一發票、彰│ │
│ │ │ 化銀行匯款回條影本 │ │
├──┼───┼────────────────────┼────────────────┤
│ 10│吳宗叡│1.94.08.12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96他2473卷P12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94.08.15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96他2473卷P82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3.94.08.26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3.96他2473卷P18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4.94.09.30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4.調查卷P138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5.94.10.03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5.96他2473卷P30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6.94.10.04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6.調查卷P128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98 │
│ │ │7.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7.96他2473卷P13、19、31 │
│ │ │8.統一發票 │8.調查卷P128反、P138反 │
│ │ │ │ 96他2473卷P124-P126 │
│ │ │9.北門鄉公所94.08.15所民字第0940006031號│9.96他2473卷P54 │
│ │ │ 同意受贈函(B0000000-B0000000) │ │
│ │ │10.北門鄉公所94.08.16所民字第0940006062 │10.96他2473卷P81 │
│ │ │ 號感謝函(B0000000-B0000000) │ │
│ │ │11.北門鄉公所94.08.29所民字第0940006388 │11.96他2473卷P57 │
│ │ │ 號同意受贈函(B0000000-B0000000) │ │
│ │ │12.北門鄉公所94.10.04所民字第0940007391 │12.調查卷P137反 │
│ │ │ 號同意受贈函(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63 │
│ │ │13.北門鄉公所94.10.06所民字第0940007500 │13.調查卷P129 │
│ │ │ 號感謝函(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97 │
│ │ │1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96.05.08 │14.原審附件㈡卷P30-33 │
│ │ │ 財北國稅士林綜所二字第0960007671號函 │ │
│ │ │ 及所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99.04.20 │15.原審卷㈥P169-196 │
│ │ │ 財北國稅士林綜所二字第0990202152號函 │ │
│ │ │ 及該函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 │ 資料、核定通知書、北門鄉公所感謝函、 │ │
│ │ │ 塔位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付款支票、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等資料 │ │
├──┼───┼────────────────────┼────────────────┤
│ 11│張秋澄│1.94.09.30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36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32 │
│ │ │2.94.10.04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調查卷P130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100 │
│ │ │3.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3.96他2473卷P33 │
│ │ │4.統一發票 │4.調查卷P130反、136反 │
│ │ │ │ 96他2473卷P133 │
│ │ │5.北門鄉公所94.10.04所民字第0940007392號│5.調查卷P137 │
│ │ │ 同意受贈函 │ 96他2473卷P64 │
│ │ │6.北門鄉公所94.10.06所民字第0940007499號│6.調查卷P129反 │
│ │ │ 感謝函 │ 96他2473卷P99 │
│ │ │7.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99.07.│7.原審卷㈢P109-114 │
│ │ │ 02南區國稅佳里二字第0990010783號函及該│ │
│ │ │ 函所附計算式、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 │
├──┼───┼────────────────────┼────────────────┤
│ 12│陳莉玲│1.94.10.03捐贈同意函請書 │1.96他2473卷P26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94.10.04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調查卷P131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3卷P94 │
│ │ │3.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3.96他2473卷P27 │
│ │ │4.統一發票 │4.調查卷P131反 │
│ │ │ │ 96他2474卷P137 │
│ │ │5.94.09.26塔位買賣合約書 │5.95他5779卷㈠P162 │
│ │ │ (賣方:創兆興) │ 原審附件㈡卷P201 │
│ │ │6.北門鄉公所94.10.04所民字第0940007389號│6.96他2473卷P61 │
│ │ │ 同意受贈函 │ │
│ │ │7.北門鄉公所94.10.06所民字第0940007498號│7.調查卷P132 │
│ │ │ 感謝函 │ 96他2473卷P93 │
│ │ │ │ 原審附件㈡卷P246 │
│ │ │8.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09│8.原審附件㈡卷P247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9.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96.05.│9.原審附件㈡卷P64 │
│ │ │ 08南區國稅新化二字第0960014291號函 │ │
│ │ │10.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99.04│10.原審卷㈥P209-216 │
│ │ │ .13南區國稅新化二字第0990017156號函及│ │
│ │ │ 該函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及核定 │ │
│ │ │ 相關資料 │ │
├──┼───┼────────────────────┼────────────────┤
│ 13│曾文泉│1.94.09.14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96他2473卷P24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94.09.20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96他2473卷P92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3.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3.96他2473卷P25 │
│ │ │4.統一發票 │4.96他2473卷P128-129 │
│ │ │5.北門鄉公所94.09.19所民字第0940006953號│5.96他2473卷P60 │
│ │ │ 同意受贈函 │ │
│ │ │6.北門鄉公所94.09.21所民字第0940007099號│6.96他2473卷P91 │
│ │ │ 感謝函 │ │
│ │ │7.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6.10.│7.原審附件㈡卷P19-29 │
│ │ │ 02北區國稅新店二字第0961018375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9.04.│8.原審卷㈥P2-55 │
│ │ │ 19北區國稅新店二字第0991005848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塔位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北門鄉公所感謝│ │
│ │ │ 函、北門鄉公所同意受贈函、天都金寶塔永│ │
│ │ │ 久使用權狀等資料 │ │
├──┼───┼────────────────────┼────────────────┤
│ 14│周韋任│1.94.08.12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96他2473卷P14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94.08.15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96他2473卷P84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3.94.09.14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3.96他2473卷P22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4.94.09.20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4.96他2473卷P90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5.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5.96他2473卷P15、23 │
│ │ │6.統一發票 │6.96他2473卷P130-131 │
│ │ │7.北門鄉公所94.08.15所字第0940006033號同│7.96他2473卷P55 │
│ │ │ 意受贈函(B0000000-B0000000) │ │
│ │ │8.北門鄉公所94.09.19所民字第0940006952號│9.96他2473卷P59 │
│ │ │ 同意受贈函(B0000000-B0000000) │ │
│ │ │9.北門鄉所94.08.16所民字第0940006061號感│9.96他2473卷P83 │
│ │ │ 謝函(B0000000-B0000000) │ │
│ │ │10.北門鄉公所94.09.21所民字第0940007101 │10.96他2473卷P89 │
│ │ │ 號感謝函(B0000000-B0000000) │ │
│ │ │1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6.10.08財 │11.原審附件㈡卷P17-18 │
│ │ │ 北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60033150函 │ │
│ │ │12.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局99.04.19財北 │12.原審卷㈣P12-24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90023727號函及該函 │ │
│ │ │ 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核定通 │ │
│ │ │ 知書、納骨塔位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 │ │
├──┼───┼────────────────────┼────────────────┤
│ 15│吳美君│1.94.08.25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96他2473卷P16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94.08.26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96他2473卷P86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3.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3.96他2473卷P17 │
│ │ │4.統一發票 │4.96他2473卷P127 │
│ │ │5.北門鄉公所94.08.26所民字第0940006352號│5.96他2473卷P56 │
│ │ │ 同意受贈函 │ │
│ │ │6.北門鄉公所94.08.29所民字第0940006389號│6.96他2473卷P85 │
│ │ │ 感謝函 │ │
│ │ │7.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6.10.08財北│7.原審附件㈡卷P13-15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60033150號函 │ │
│ │ │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9.04.19財北│8.原審卷㈣P26-35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90023728號函及該函檢│ │
│ │ │ 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核定通知書│ │
│ │ │ 、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接受捐贈「臺南市天都│ │
│ │ │ 金寶塔」公函影本 │ │
├──┼───┼────────────────────┼────────────────┤
│ 16│俞兵心│1.94.08.15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96他2473卷P10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94.08.15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96他2473卷P80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3.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3.96他2473卷P11 │
│ │ │4.統一發票 │4.96他2473卷P123 │
│ │ │5.北門鄉公所94.08.15所民字第0940006032號│5.96他2473卷P53 │
│ │ │ 同意受贈函 │ │
│ │ │6.北門鄉公所94.08.16所民字第0940006063號│6.96他2473卷P79 │
│ │ │ 感謝函 │ │
│ │ │7.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96.09.29財│7.原審附件㈡卷P11-12 │
│ │ │ 北國稅士林綜所二字第0960017224號函及所│ │
│ │ │ 附94年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99.04.14財│8.原審卷㈣P37-68 │
│ │ │ 北國稅士林綜所二字第0990005291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核定通│ │
│ │ │ 知書、塔位買賣合約書、天都金寶塔永久使│ │
│ │ │ 用權狀、統一發票等資料 │ │
├──┼───┼────────────────────┼────────────────┤
│ 17│陳家樺│1.94.08.11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96他2473卷P8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94.08.12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96他2473卷P78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3.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3.96他2473卷P9 │
│ │ │4.統一發票 │4.96他2473卷P122 │
│ │ │5.北門鄉公所94.08.12所民字第0940006003號│5.96他2473卷P52 │
│ │ │ 同意受贈函 │ │
│ │ │6.北門鄉公所94.08.15所民字第0940006034號│6.96他2473卷P77 │
│ │ │ 感謝函 │ │
│ │ │7.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9.07.│7.原審卷㈢P120-122 │
│ │ │ 08北區國稅中和二字第0991019321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稅額查核資料 │ │
│ │ │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9.04.│8.原審卷㈣P92-137 │
│ │ │ 13北區國稅中和二字第0991010070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 │
│ │ │ 定通知書、支付納骨塔價款支票、統一發票│ │
│ │ │ 、塔位買賣合約書、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 │
│ │ │ 狀影本等資料 │ │
└──┴───┴────────────────────┴────────────────┘
【竹崎鄉】
①共通證據
┌──┬───────────────────┬─────────────────┐
│ │證據名稱 │出處 │
├──┼───────────────────┼─────────────────┤
│ │嘉義縣逐期鄉民代表會第十七次臨時會決議│95他5779卷㈠P263反面 │
│ │案 │ │
├──┼───────────────────┼─────────────────┤
│ │94.12.07以鄭聖夫名義出具之報告書 │調查卷P140 │
│ │ │◎鄭聖夫等10人表達捐贈納骨塔予竹崎│
│ │ │ 鄉公所之意 │
├──┼───────────────────┼─────────────────┤
│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95.05.05嘉竹鄉民字第09│調查卷P159正、反 │
│ │50005971號函及該函檢附之天都金寶塔捐贈│◎竹崎鄉公所去函喜願公司確認受贈之│
│ │人士明細 │ 塔位永久使用權並詢問是否收取管理│
│ │ │ 費用事宜。 │
├──┼───────────────────┼─────────────────┤
│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97.11.10嘉竹鄉民字第09│97偵8404卷P206-213 │
│ │70012930號函及該函檢附之92至94年度鄉民│ │
│ │死亡人數、無主屍體數量、納骨塔剩餘數量│ │
│ │及收費標準各一份 │ │
└──┴───────────────────┴─────────────────┘
②與各該捐贈人相關之證據
┌──┬───┬────────────────────┬────────────────┐
│編號│捐贈人│證據名稱 │出處 │
├──┼───┼────────────────────┼────────────────┤
│ 1 │范永興│1.94.12.12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47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47反 │
│ │ │3.竹崎鄉公所94.12.13嘉竹鄉民字第09400136│3.調查卷P146反 │
│ │ │ 53號感謝函 │ │
│ │ │4.94.12.09塔位買賣合約書 │4.原審附件㈡卷P183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96.05.│5.原審附件㈠卷P151-154 │
│ │ │ 05南區國稅安南二字第090002452號函及所 │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2 │林昆諒│1.94.12.12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50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50反 │
│ │ │3.竹崎鄉公所94.12.13嘉竹鄉民字第09400136│3.調查卷P149反 │
│ │ │ 52號感謝函 │ │
│ │ │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6.10.08財北│4.原審附件㈠卷P149-150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60033150號函及所附相│ │
│ │ │ 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9.04.14財北│5.原審卷㈤P91-100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90023802號函及該函檢│ │
│ │ │ 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 │
│ │ │ 知書、塔位買賣合約書等資料 │ │
├──┼───┼────────────────────┼────────────────┤
│ 3 │趙懿德│1.94.12.12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48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48反 │
│ │ │3.竹崎鄉公所94.12.13嘉竹鄉民字第09400136│3.調查卷P149 │
│ │ │ 50號感謝函 │ │
│ │ │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6.10.│4.原審附件㈠卷P146 │
│ │ │ 18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60030031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函文資料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9.04.│5.原審卷㈤P16-37 │
│ │ │ 13北區國稅桃縣二字第0991016612號函及該│ │
│ │ │ 函所附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核定通│ │
│ │ │ 知書、嘉義縣竹崎鄉公所感謝函、塔位買賣│ │
│ │ │ 合約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統│ │
│ │ │ 一發票影本等資料 │ │
├──┼───┼────────────────────┼────────────────┤
│ 4 │龔正良│1.94.12.13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51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51反 │
│ │ │3.竹崎鄉公所94.12.13嘉竹鄉民字第09400137│3.調查卷P152 │
│ │ │ 08號感謝函 │ │
│ │ │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6.10.│4.原審附件㈠卷P140-145 │
│ │ │ 02北區國稅局新店二字第0961018375號函及│ │
│ │ │ 所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9.04.│5.原審卷㈤P13-14 │
│ │ │ 15北區國稅局新店二字第0991005914號函及│ │
│ │ │ 該函檢附之塔位買賣合約書影本 │ │
├──┼───┼────────────────────┼────────────────┤
│ 5 │鄭聖夫│1.94.12.07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33、143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43反 │
│ │ │3.94.12.06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84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竹崎鄉公所94.12.08嘉竹鄉民字第09400134│4.調查卷P142反 │
│ │ │ 92號感謝函 │ 95他5779卷㈠P263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6.05.02財│5.原審附件㈠卷P136-139 │
│ │ │ 北國稅中南綜所二字第0960201942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6 │程國忠│1.94.12.07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57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57反 │
│ │ │3.94.12.06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85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竹崎鄉公所94.12.08嘉竹鄉民字第09400134│4.調查卷P158 │
│ │ │ 10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05.14財高國稅審二│5.原審附件㈠卷P128-135 │
│ │ │ 字第0960032744號函及所附相關稅額查核資│ │
│ │ │ 料 │ │
├──┼───┼────────────────────┼────────────────┤
│ 7 │鄭榮山│1.統一發票 │1.調查卷P144反 │
│ │ │2.嘉義縣竹崎鄉公所94.12.08嘉竹鄉民字第 │2.調查卷P144 │
│ │ │ 0000000000號感謝函 │ 原審附件㈡卷P236 │
│ │ │3.94.12.06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86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所96.05.08財北│4.原審附件㈠卷P114-127 │
│ │ │ 國稅士林綜所二字第0960007671號函及所附│ │
│ │ │ 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8 │陳健 │1.94.12.12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45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45反 │
│ │ │3.竹崎鄉公所94.12.13嘉竹鄉民字第09400136│3.調查卷P146 │
│ │ │ 51號感謝函 │ │
│ │ │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6.10.│4.原審附件㈠卷P109-113 │
│ │ │ 02北區國稅局新店二字第0961018375號函及│ │
│ │ │ 所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9.04.│5.原審卷㈤P10-11 │
│ │ │ 19北區國稅局新店二字第0991005915號函及│ │
│ │ │ 該函檢附之塔位買賣合約書影本 │ │
├──┼───┼────────────────────┼────────────────┤
│ 9 │陳志全│1.94.12.13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41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41反 │
│ │ │3.94.12.13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87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竹崎公所94.12.13嘉竹鄉民字0000000000號│4.調查卷P142 │
│ │ │ 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96.05.08財│5.原審附件㈠卷P101-108 │
│ │ │ 北國稅士林綜所二字第0960007671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0│莊杰龍│1.94.12.13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54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54反 │
│ │ │3.94.12.12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88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竹崎鄉公所94.12.13嘉竹鄉民字第09400137│4.調查卷P155 │
│ │ │ 09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6.05.14財高國稅審二字│5.原審附件㈠卷P95-100 │
│ │ │ 第0960032744號函及所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11│莊雅婷│1.94.12.13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53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53反 │
│ │ │3.94.12.12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89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竹崎鄉公所94.12.13嘉竹鄉民字第09400137│4.調查卷P152反 │
│ │ │ 10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05.14財高國稅審二│5.原審附件㈠卷P87-94 │
│ │ │ 字第0960032744號函及所附相關稅額查核資│ │
│ │ │ 料 │ │
├──┼───┼────────────────────┼────────────────┤
│ 12│莊寶來│1.94.12.13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56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56反 │
│ │ │3.94.12.12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90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竹崎鄉公所94.12.13嘉竹鄉民字第09400137│4.調查卷P155反 │
│ │ │ 06號感謝函 │ │
│ │ │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6.05.14財高國稅審二字│6.原審附件㈠卷P80-86 │
│ │ │ 第0960032744號函及所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水上鄉】
①共通證據
無
②與各該捐贈人相關之證據
┌──┬───┬────────────────────┬────────────────┐
│編號│捐贈人│證據名稱 │出處 │
├──┼───┼────────────────────┼────────────────┤
│ 1 │王佳文│1.97.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3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24 │
│ │ │3.94.12.26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91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 │4.原審附件㈡卷P237 │
│ │ │ 00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5.所得節稅合作契約書、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5.95他5779卷㈠P353 │
│ │ │ 條 │ ◎王佳文於94.10.19與承曄財物顧│
│ │ │ │ 問有限公司游啟勝簽約;94.11.│
│ │ │ │ 16匯款 105萬元至創兆興業公司│
│ │ │ │ 聯邦銀行南臺南分行帳戶 │
│ │ │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便箋及所附│原審附件㈠卷P65-79 │
│ │ │ 稅額查核資料 │ │
├──┼───┼────────────────────┼────────────────┤
│ 2 │劉澤群│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67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便箋及所附相│2.原審附件㈠卷P59-63 │
│ │ │ 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9.04.19財北│3.原審卷㈤P64-72 │
│ │ │ 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990009806號函及該函檢│ │
│ │ │ 附之塔位買賣合約書、納骨塔贈與契約書、│ │
│ │ │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09│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統一發票、華南商業銀│ │
│ │ │ 行匯款回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 影本 │ │
├──┼───┼────────────────────┼────────────────┤
│ 3 │林麗雪│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68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25 │
│ │ │3.94.11.15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92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0940│4.原審附件㈡卷P238 │
│ │ │ 018294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便箋及所附│5.原審附件㈠卷P64-64之1 │
│ │ │ 稅額查核資料 │ │
│ │ │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9.04.15財│6.原審卷㈤P2-7 │
│ │ │ 北國稅中北綜所二字第0990008890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核定通│ │
│ │ │ 知書 │ │
├──┼───┼────────────────────┼────────────────┤
│ 4 │林曜祥│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69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6.10.08財北│2.原審附件㈠卷P56-58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60033150號函 │ │
│ │ │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9.04.21財北│3.原審卷㈤P102-112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90023798號函及該函檢│ │
│ │ │ 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核定通知│ │
│ │ │ 書、統一發票、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 │
│ │ │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09│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影本 │ │
├──┼───┼────────────────────┼────────────────┤
│ 5 │陳慧圈│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6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99.07.│2.原審卷㈢P126 │
│ │ │ 09中區國稅彰縣二字第0990024230號函 │ │
│ │ │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99.04.│3.原審卷㈤P44-50 │
│ │ │ 14中區國稅彰縣二字第0990013080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核定通│ │
│ │ │ 知書、塔位買賣合約書影本 │ │
├──┼───┼────────────────────┼────────────────┤
│ 6 │汪秉龍│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2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26 │
│ │ │3.94.11.07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93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09│4.原審附件㈡卷P239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6.05.│5.原審附件㈠卷P46-55 │
│ │ │ 16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61011185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7 │陳世昌│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4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27 │
│ │ │3.94.11.21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94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09400182│4.調查卷P160 │
│ │ │ 81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96.05.│5.原審附件㈠卷P38-45 │
│ │ │ 02中區稅北斗二字第0960007063號函及所附│ │
│ │ │ 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8 │陳淑娟│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3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28 │
│ │ │3.94.12.24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95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09│4.原審附件㈡卷P240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96.05.│5.原審附件㈠卷P31-37 │
│ │ │ 02中區稅北斗二字第0960007063號函及所附│ │
│ │ │ 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9 │王偉斌│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66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29 │
│ │ │3.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96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09│4.原審附件㈡卷P241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6.05.│5.原審附件㈠卷P23-27 │
│ │ │ 03中區國稅中縣二字第0960020733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0│傅輝東│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66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6.10.08財北│2.原審附件㈠卷P29-30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60033150號函 │ │
│ │ │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9.04.21財北│3.原審卷㈤P75-89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90023799號函及該函檢│ │
│ │ │ 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 │
│ │ │ 知書、塔位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臺南區│ │
│ │ │ 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嘉義縣水上│ │
│ │ │ 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0940018278號│ │
│ │ │ 感謝函影本 │ │
├──┼───┼────────────────────┼────────────────┤
│ 11│湯介晨│1.94.11.28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95他5779卷㈠P164 │
│ │ │ (B0000000-B0000000) │ 96他2474卷P175 │
│ │ │2.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2.調查卷P175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3.統一發票 │3.原審附件㈡卷P230 │
│ │ │4.94.12.14塔位買賣合約書 │4.原審附件㈡卷P197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5.94.11.1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5.原審附件㈡卷P230 │
│ │ │6.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09│6.原審附件㈡卷P242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6.05.14財高國稅審二字│7.原審附件㈠卷P17-22 │
│ │ │ 第0960032744號函及所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12│周俐禎│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67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31 │
│ │ │3.94.12.14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98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94.11.1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4.原審附件㈡卷P231 │
│ │ │5.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09│5.原審附件㈡卷P243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6.05.14財高國稅審二字│6.原審附件㈠卷P12-16 │
│ │ │ 第0960032744號函及所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13│田應蒨│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1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32 │
│ │ │3.94.11.16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199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09│4.原審附件㈡卷P244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6.05.│5.原審附件㈡卷P54-59 │
│ │ │ 16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61011185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4│陳慧玲│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0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33 │
│ │ │3.94.11.16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00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 │4.原審附件㈡卷P245 │
│ │ │ 00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6.05.│5.原審附件㈡卷P60-63 │
│ │ │ 16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61011185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5│陳莉玲│已列入北門鄉部分 │ │
├──┼───┼────────────────────┼────────────────┤
│ 16│唐美芝│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4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34 │
│ │ │3.94.11.18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02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轉讓登記表 │4.95他5779卷㈠P280 │
│ │ │5.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社字第 │5.原審附件㈡卷P248 │
│ │ │ 00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6.05.21財北│6.原審附件㈡卷P65 │
│ │ │ 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960014162號函 │ │
│ │ │7.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9.04.16財北│7.原審卷㈤P53-62 │
│ │ │ 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990009805號函及該函檢│ │
│ │ │ 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 │
│ │ │ 知書、統一發票、嘉義縣水上鄉公所感謝函│ │
│ │ │ 、塔位買賣合約書等資料 │ │
├──┼───┼────────────────────┼────────────────┤
│ 17│林宏義│1.94.11.2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8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35 │
│ │ │3.94.11.18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03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96.05.│4.原審附件㈡卷P66-69 │
│ │ │ 11北區國稅基市二字第0961000339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99.04.│5.原審卷㈤P40-41 │
│ │ │ 14北區國稅基市二字第0991005685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1.29嘉水鄉│ │
│ │ │ 社字第0940018286號感謝函 │ │
├──┼───┼────────────────────┼────────────────┤
│ 18│陳湘羚│1.94.12.05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0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65 │
│ │ │3.水上鄉公所94.12.07嘉水鄉社字第09400188│3.調查卷P160反 │
│ │ │ 00號感謝函 │ │
│ │ │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96.05.02財│4.原審附件㈡卷P70-73 │
│ │ │ 北國稅文山綜所二字第0960201691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99.04.16財│5.原審卷㈥P204-207 │
│ │ │ 北國稅文山綜所二字第0990002934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塔位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 │
├──┼───┼────────────────────┼────────────────┤
│ 19│張正光│1.94.12.05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8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61 │
│ │ │3.94.11.29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04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2.07嘉水鄉社字第 │4.原審附件㈡卷P249 │
│ │ │ 00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6.05.│5.原審附件㈡卷P74-79 │
│ │ │ 16北區國稅竹市二字第0961011185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20│王琮欽│1.94.12.05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7 │
│ │ │ (B004501-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64 │
│ │ │3.94.11.30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05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2.07嘉水鄉社字第09│4.原審附件㈡卷P250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6.05.22│5.原審附件㈡卷P80 │
│ │ │ 南區國稅岡山二字第0960015080號函 │ │
│ │ │6.財政部臺灣省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9.04.15│6.原審卷㈣P157-165 │
│ │ │ 南區國稅岡山二字第0990006449號函及該函│ │
│ │ │ 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核定通│ │
│ │ │ 知書 │ │
├──┼───┼────────────────────┼────────────────┤
│ 21│邱平和│1.94.12.05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2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65 │
│ │ │3.94.11.30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06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2.07嘉水鄉社字第09│4.原審附件㈡卷P251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便箋及所附│5.原審附件㈡卷P81-89 │
│ │ │ 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22│王東碧│1.94.12.05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1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62反 │
│ │ │3.94.12.01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07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2.07嘉水鄉社字第09│4.原審附件㈡卷P252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6.05.22│5.原審附件㈡卷P90 │
│ │ │ 南區國稅稅岡二字第0960015080號函 │ │
│ │ │6.財政部臺灣省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9.04.15│6.原審卷㈣P157、166-172 │
│ │ │ 南區國稅岡山二字第0990006449號函及該函│ │
│ │ │ 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核定通│ │
│ │ │ 知書 │ │
├──┼───┼────────────────────┼────────────────┤
│ 23│張聖明│1.94.12.05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7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61反 │
│ │ │3.94.12.12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08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2.07嘉水鄉社字第09│4.原審附件㈡卷P253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6.05.14財高國稅審二字│5.原審附件㈡卷P91-95 │
│ │ │ 第0960032744號函及所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24│王譽臻│1.94.12.05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6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63 │
│ │ │3.94.12.02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09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2.07嘉水鄉社字第09│4.原審附件㈡卷P254 │
│ │ │ 00000000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6.05.22│5.原審附件㈡卷P96 │
│ │ │ 南區國稅稅岡二字第0960015080號函 │ │
│ │ │6.財政部臺灣省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9.04.15│6.原審卷㈣P157、173-179 │
│ │ │ 南區國稅岡山二字第0990006449號函及該函│ │
│ │ │ 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核定通│ │
│ │ │ 知書 │ │
├──┼───┼────────────────────┼────────────────┤
│ 25│鍾佩珊│1.94.12.05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75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62 │
│ │ │3.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 │3.95他5779卷㈠P359 │
│ │ │ │ ◎鍾佩珊於94.12.02匯款300萬元 │
│ │ │ │ 至創兆興業公司設於臺灣企銀吉│
│ │ │ │ 林分行之帳戶 │
│ │ │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6.10.│4.原審附件㈡卷P97-104 │
│ │ │ 02北區國稅新店二字第0961018375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9.04.│5.原審卷㈣P182-189 │
│ │ │ 14北區國稅局新店二字第0991005913號函及│ │
│ │ │ 該函檢附之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2.07嘉水│ │
│ │ │ 鄉社字第0940018805號感謝函、統一發票、│ │
│ │ │ 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塔位買賣合約書│ │
│ │ │ 、納骨塔贈與契約書、永久使用權狀讓渡書│ │
│ │ │ 影本 │ │
├──┼───┼────────────────────┼────────────────┤
│ 26│來寶鈺│1.94.12.05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69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63反 │
│ │ │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6.10.08財北│3.原審附件㈡卷P106-107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60033150號函 │ │
│ │ │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9.04.13財北│4.原審卷㈣P191-202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90023800號函及該函檢│ │
│ │ │ 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書、核│ │
│ │ │ 定通知書、嘉義縣水上鄉公所94.12.07嘉水│ │
│ │ │ 鄉社字第0940018804號感謝函、塔位買賣合│ │
│ │ │ 約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統一發票影本 │ │
└──┴───┴────────────────────┴────────────────┘
【中埔鄉】
①共通證據
┌──┬───────────────────┬─────────────────┐
│ │證據名稱 │出處 │
├──┼───────────────────┼─────────────────┤
│ │嘉義縣中埔鄉公所97.11.11所民字第097001│97偵8404卷P337 │
│ │4136號函 │◎答覆有關中埔鄉92至94年死亡人數、│
│ │ │ 無主屍體數量,並覆稱中埔鄉無公立│
│ │ │ 納骨塔。 │
├──┼───────────────────┼─────────────────┤
│ │嘉義中埔鄉公所94年天都金寶塔捐贈者名冊│調查卷P179 │
└──┴───────────────────┴─────────────────┘
②與各該捐贈人相關之證據
┌──┬───┬────────────────────┬────────────────┐
│編號│捐贈人│證據名稱 │出處 │
├──┼───┼────────────────────┼────────────────┤
│ 1 │歐淑完│1.94.12.09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84反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80 │
│ │ │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便箋 │3.原審附件㈡卷P108 │
│ │ │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9.04.19財│4.原審卷㈣P204-220 │
│ │ │ 北國稅中北綜所二第0990008891號函及該函│ │
│ │ │ 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財政│ │
│ │ │ 部臺北市國稅局便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 97.08.04財北國稅法二字第0970204721號函│ │
│ │ │ 及該函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 │ │ 官97年度偵字第1011號緩起訴處分書影本 │ │
├──┼───┼────────────────────┼────────────────┤
│ 2 │歐敏卿│1.94.12.09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88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80反 │
│ │ │3.94.12.07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10 │
│ │ │ (賣方:創兆實) │ │
│ │ │4.嘉義縣中埔鄉公所94.12.12中鄉民字第0940│4.原審附件㈡卷P255 │
│ │ │ 015399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96.05.│5.原審附件㈡卷P109-113 │
│ │ │ 04中區國稅沙鹿二字第0960008138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3 │謝宗文│1.94.11.28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88 │
│ │ │ (B00000000-B0000000) │ 95他5779卷㈠P165 │
│ │ │2.嘉義縣中埔鄉公所94.11.28中鄉民字第0940│2.95他5779卷㈠P418 │
│ │ │ 014657號同意受贈函 │ │
│ │ │3.嘉義縣中埔鄉公所94.11.29中鄉民字第0940│3.95他5779卷㈠P419 │
│ │ │ 014773號感謝函 │ │
│ │ │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6.10.08財北│4.原審附件㈡卷P114-116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60033150號函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9.04.13財北│5.原審卷㈣P222-232 │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90023801號函及該函檢│ │
│ │ │ 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 │
│ │ │ 知書、嘉義縣中埔鄉公所94.11.29中鄉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感謝函、塔位買賣合約書、│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統一發票│ │
│ │ │ 影本 │ │
├──┼───┼────────────────────┼────────────────┤
│ 4 │徐褘成│1.94.11.28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86反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21 │
│ │ │3.94.11.23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11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汐止服│4.原審附件㈡卷P117-120 │
│ │ │ 務區96.05.15北區國稅瑞芳汐二字第096101│ │
│ │ │ 0962號函及所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5.嘉義縣中埔鄉公所99.04.20中鄉民字第0990│5.原審卷㈣P234-236 │
│ │ │ 005027號函及該函檢附之94.11.28捐贈同意│ │
│ │ │ 函申請書、嘉義縣中埔鄉公所94.11.29中鄉│ │
│ │ │ 民字第14772號感謝函(稿)影本 │ │
├──┼───┼────────────────────┼────────────────┤
│ 5 │陳弘彥│1.94.11.28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87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原審附件㈡卷P222 │
│ │ │3.94.12.25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12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中埔鄉公所94.11.29中鄉民字第0940│4.調查卷P189 │
│ │ │ 014771號感謝函 │ 96他2474卷P189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96.05.11財│5.原審附件㈡卷P121-122 │
│ │ │ 北國稅萬華綜合所一字第0960203965號函 │ │
│ │ │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99.04.13財│6.原審卷㈥P198-201 │
│ │ │ 北國稅萬華綜合所一字第0990004353號函及│ │
│ │ │ 該函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 6 │曾俊明│1.94.11.28捐贈同意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87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遠東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一紙、匯款申請│2.95他5779卷㈡P79-82 │
│ │ │ 書三紙 │ ◎田應蒨代曾俊明於94.11.25、 │
│ │ │ │ 94.11.29匯款共3000萬元至創兆│
│ │ │ │ 興業公司設於臺灣企銀吉林分行│
│ │ │ │ 帳戶 │
│ │ │3.統一發票 │3.原審附件㈡卷P223 │
│ │ │4.94.11.25塔位買賣合約書 │4.原審附件㈡卷P213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5.嘉義縣中埔鄉公所94.11.29中鄉民字第0940│5.原審附件㈡卷P256 │
│ │ │ 014774號感謝函 │ │
│ │ │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便箋 │6.原審附件㈡卷P123 │
│ │ │7.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9.04.16財│7.原審卷㈣P238-244 │
│ │ │ 北國稅中北綜所二字第0990008860號函及該│ │
│ │ │ 函檢附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核定通│ │
│ │ │ 知書影本 │ │
├──┼───┼────────────────────┼────────────────┤
│ 7 │林森炳│1.94.12.0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85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83 │
│ │ │3.94.12.05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14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中埔鄉公所94.12.09中鄉民字第0940│4.原審附件㈡卷P257 │
│ │ │ 015293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便箋及所附│5.原審附件㈡卷 P124-128 │
│ │ │ 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8 │陳志成│1.94.12.0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85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81反 │
│ │ │3.94.12.07塔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15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中埔鄉94.12.09中鄉民字第0940015289號感│4.調查卷P189反 │
│ │ │ 謝函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便箋及所附│5.原審附件㈡卷P129-137 │
│ │ │ 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9 │翁德耀│1.94.12.0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86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82反 │
│ │ │3.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16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中埔鄉公所94.12.09中鄉民字第0940│4.原審附件㈡卷P258 │
│ │ │ 015292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便箋及所附│5.原審附件㈡卷P138-143 │
│ │ │ 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0│林群雅│1.94.12.08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83反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82 │
│ │ │3.94.12.06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17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中埔鄉94.12.09中鄉民字第0940015291號感│4.調查卷P179反 │
│ │ │ 謝函 │ 95他5779卷㈠P273反面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所96.05.08財北│5.原審附件㈡卷P144-152 │
│ │ │ 國稅士林綜所二字第0960007671號函及所附│ │
│ │ │ 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 11│鄭倩怡│1.94.12.09捐贈感謝函申請書 │1.調查卷P184 │
│ │ │ (B0000000-B0000000) │ │
│ │ │2.統一發票 │2.調查卷P181 │
│ │ │3.94.12.08塔位買賣合約書 │3.原審附件㈡卷P218 │
│ │ │ (賣方:創兆興) │ │
│ │ │4.嘉義縣中埔鄉公所94.12.12中鄉民字第0940│4.原審附件㈡卷P259 │
│ │ │ 015402號感謝函 │ │
│ │ │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6.05.02財│5.原審附件㈡卷P153-156 │
│ │ │ 北國稅中南綜所二字第0960201942號函及所│ │
│ │ │ 附相關稅額查核資料 │ │
└──┴───┴────────────────────┴────────────────┘
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
┌──┬─────────────────────┬───────────────────┐
│ 編 │ 證據名稱 │出處 │
│ 號 │ │ │
├──┼─────────────────────┼───────────────────┤
│ │士林地院96聲搜37號搜索票及後附法務部調查局│96警聲搜105卷P40-53 │
│ │臺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96警聲搜1009卷P32-46 │
│ │ │◎搜索齊林環球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曾│
│ │ │ 蓮秀(無扣押物)、陳正平 │
│ │ │◎搜索齊林環球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扣│
│ │ │ 案物品如附表一所示 │
│ │ │◎搜索陳正平住處,扣案物品如附表二所示│
├──┼─────────────────────┼───────────────────┤
│ │臺南地院南院刑搜字第3640號搜索票及後附法務│96警聲搜字450卷P21-25 │
│ │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96警聲搜字1009卷P47-51 │
│ │目錄表 │◎搜索鄭明明,扣案物品如附表三所示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96警聲搜1009卷P7-11 │
│ │品目錄表 │96警聲搜1009卷P57-62 │
│ │南院刑搜字第004665號搜索票 │◎搜索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扣案物品如│
│ │ │ 附表四所示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96警聲搜1009卷P12-15 │
│ │品目錄表 │96警聲搜1009卷P63-67 │
│ │南院刑搜字第004666號搜索票 │◎搜索陳建助住處,扣案物品如附表五所示│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96警聲搜1009卷P16-19 │
│ │物品目錄表 │96警聲搜1009卷P68-72 │
│ │南院刑搜字第004664號搜索票 │◎搜索莊清崑住處,扣案物品如附表六所示│
├──┼─────────────────────┼───────────────────┤
│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96警聲搜1009卷P20-23 │
│ │物品目錄表 │96警聲搜1009卷P73-77 │
│ │南院刑搜字第004662號搜索票 │◎搜索洪登樂住處,扣案物品如附表七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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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於齊林環球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查扣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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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調查站查封│
│ │ │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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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捐贈資料-北門鄉公所 │1冊 │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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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捐贈資料-仁德鄉公所 │1冊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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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捐贈資料-台北縣政府 │1冊 │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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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捐贈資料-基隆市政府 │1冊 │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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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捐贈資料 -水上鄉公所 │1冊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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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創兆公司資料 │1冊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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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代辦協議書 │1冊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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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營業資料 │1冊 │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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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營業資料 │1冊 │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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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營業資料 │1冊 │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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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營業資料 (齊林環球財稅顧問公司) │1冊 │04-4 │
│ │ │95他5779卷㈠ │ │
│ │ │P138-1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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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營業資料(齊林環球財稅顧問公司) │1冊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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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衛爾福健康推廣協會 │1張 │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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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衛爾福健康協會資料 │1冊 │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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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名片 │1袋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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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於陳正平住處查扣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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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調查站查封│
│ │ │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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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齊林環球財稅顧問公司名片 │1冊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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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華南商業銀行支票簿 │1冊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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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合作金庫匯款單 │2張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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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華民國消費者福利發展推廣協會資料 │1冊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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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於鄭明明住處查扣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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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 │數量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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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名片簿 │1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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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記事紙 │8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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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捐贈避稅資料 │1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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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高所得名單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6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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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捐贈納骨塔資料 │5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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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節稅資料 │12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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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代辦靈骨塔捐贈資料,內含: │1冊 │
│ │1.代辦靈骨塔捐贈協議書1紙 │ │
│ │(鄭明明、陳莉玲) │ │
│ │2.代辦靈骨塔捐贈協議書2紙 │ │
│ │(鄭明明、鄭允久)(鄭允久未簽名) │ │
│ │3.臺南市政府89.08.11八九南市社行字第 │ │
│ │ 228510號函 │ │
│ │4.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88)南工使字第0391號 │ │
│ │ 起造人:喜願建說股份有限公司 │ │
│ │ 代表人:陳建助。 │ │
│ │5.臺南市北門鄉公所94.08.29所民字第0940006389號函。 │ │
│ │6.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創兆興業有限公司) │ │
│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 戶名:創兆興業有限公司 │ │
│ │ 匯款人:鄭允久 │ │
│ │ 匯款金額:285萬元 │ │
│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 戶名:創兆興業有限公司 │ │
│ │ 匯款人:陳莉玲 │ │
│ │ 匯款金額:195萬元 │ │
│ │9.塔位買賣合約書 │ │
│ │ 買方:無 │ │
│ │ 賣方:創兆興業有限公司 │ │
│ │ 法定代理人:林志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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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代辦網路教學捐贈資料 │4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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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資料 │1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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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代辦靈骨塔捐贈資料,內含: │20紙 │
│ │1.筆記1紙。 │ │
│ │2.張秋澄呈報書1紙。 │ │
│ │3.高所得-陳莉玲小姐節稅明細表。 │ │
│ │(簽收人:陳莉玲) │ │
│ │4.高所得-張秋澄先生節稅明細表。 │ │
│ │(簽收人:張秋澄) │ │
│ │5.高所得-鄭允久先生節稅明細表。 │ │
│ │(簽收人:鄭允久) │ │
│ │6.高所得-張秋澄先生節稅明細表。 │ │
│ │(簽收人:鄭明明) │ │
│ │7.高所得-鄭允久先生節稅明細表。 │ │
│ │(簽收人:鄭明明) │ │
│ │8.高所得-陳莉玲小姐節稅明細表。 │ │
│ │(簽收人:鄭明明) │ │
│ │9.代辦納骨塔捐贈協議書 │ │
│ │ 甲方:創兆興業有限公司 林志強 │ │
│ │ 乙方:鄭明明 │ │
│ │ 簽約日期:94.09.27 │ │
│ │10.代辦靈骨塔捐贈協議書 │ │
│ │ 甲方:富陽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林文生 │ │
│ │ 乙方:鄭明明 │ │
│ │ 簽約日期:93.10.13 │ │
│ │11.代辦靈骨塔捐贈協議書 │ │
│ │ 甲方:鄭明明 │ │
│ │ 乙方:鄭允久 │ │
│ │ 簽約日期:93.10.14 │ │
│ │12.代辦納骨塔捐贈協議書 │ │
│ │ 甲方:鄭明明 │ │
│ │ 乙方:陳莉玲 │ │
│ │ 簽約日期:93.10.11 │ │
│ │13.代辦納骨塔捐贈協議書 │ │
│ │ 甲方:鄭明明 │ │
│ │ 乙方:鄭允久 │ │
│ │ 簽約日期:93.10.14 │ │
│ │14.代辦納骨塔捐贈協議書 │ │
│ │ 甲方:鄭明明 │ │
│ │ 乙方:張秋澄 │ │
│ │ 簽約日期:93.10.09 │ │
│ │15.代辦納骨塔捐贈協議書 │ │
│ │ 甲方:鄭明明 │ │
│ │ 乙方:陳莉玲 │ │
│ │ 簽約日期:93.10.11 │ │
│ │16.塔位買賣合約書。 │ │
│ │ 買方:陳莉玲 │ │
│ │ 賣方:創兆興業有限公司 林志強 │ │
│ │ 簽約日期:94.11.17 │ │
│ │17.塔位買賣合約書。 │ │
│ │ 買方:鄭允久 │ │
│ │ 賣方:創兆興業有限公司 林志強 │ │
│ │ 簽約日期:94.09.27 │ │
│ │18.塔位買賣合約書。 │ │
│ │ 買方:張秋澄 │ │
│ │ 賣方:創兆興業有限公司 林志強 │ │
│ │ 簽約日期:94.09.26 │ │
│ │19.塔位買賣合約書。 │ │
│ │ 買方:鄭允久 │ │
│ │ 賣方:創兆興業有限公司 林志強 │ │
│ │ 簽約日期:94.11.11 │ │
│ │20.塔位買賣合約書。 │ │
│ │ 買方:陳莉玲 │ │
│ │ 賣方:創兆興業有限公司 林志強 │ │
│ │ 簽約日期:94.09.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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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約書 │1冊 │
│ │1.代辦校園網路教學系統設備捐贈協議書 │ │
│ │ 甲方:勝眾國際有限公司 │ │
│ │ 法定代理人:周金海 │ │
│ │ 代理人:張梅秀 │ │
│ │ 乙方:陳莉玲 │ │
│ │ 簽約日期:94.11.17 │ │
│ │2.代辦納骨塔捐贈協議書 │ │
│ │ 甲方:創兆興業有限公司 │ │
│ │ 負責人:林志強(張梅秀代理) │ │
│ │ 乙方:陳莉玲(但簽名處為鄭明明) │ │
│ │ 簽約日期:94.11.17 │ │
│ │3.代辦納骨塔捐贈協議書 │ │
│ │ 甲方:創兆興業有限公司 │ │
│ │ 負責人:林志強(張梅秀代理) │ │
│ │ 乙方:張秋澄(但簽名處為鄭明明) │ │
│ │ 簽約日期:94.11.17 │ │
│ │4.代辦納骨塔捐贈協議書 │ │
│ │ 甲方:創兆興業有限公司 │ │
│ │ 負責人:林志強(張梅秀代理) │ │
│ │ 乙方:鄭允久(但簽名處為鄭明明) │ │
│ │ 簽約日期:94.11.17 │ │
│ │5.張梅秀代辦節稅乙方已付金額總金額總計 │ │
│ │ 732,000元收據乙紙。 │ │
│ │6.張秋澄捐贈明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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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代辦節稅資料,內含: │1份 │
│ │1.張梅芬給吳太太之傳真資料共3紙。 │ │
│ │2.陳莉玲小組捐贈明細1紙。 │ │
│ │3.代辦節稅應收款請款單1紙。(鄭允久、 │ │
│ │ 陳莉玲部分) │ │
│ │4.基隆市政府94.11.30基府教學貳字第0940136578號函。 │ │
│ │5.代辦節稅應收款請款單1紙。 │ │
│ │(張秋澄部分) │ │
│ │6.陳莉玲小組捐贈明細之傳真1紙。 │ │
│ │7.代辦節稅應收款請款單傳真1紙。 │ │
│ │(陳莉玲部分) │ │
│ │8.筆記1紙。 │ │
│ │9.代辦節稅應收款請款單傳真1紙。 │ │
│ │(張秋澄部分) │ │
│ │10.代辦節稅應收帳款傳真1紙。 │ │
│ │ (張秋澄、鄭允久) │ │
│ │11.筆記1紙。 │ │
│ │12.陳莉玲節稅請款單。 │ │
│ │13.陳莉玲捐贈明細2紙。 │ │
│ │14.基隆市政府基府教學參字第0940148599號函傳真1紙。 │ │
│ │15.監察院秘書長94.12.13(94)秘台人字第0941600936號函 │ │
│ │16.鄭允久捐贈明細1紙。 │ │
│ │17.鄭允久節稅請款單1紙。 │ │
│ │18.代辦節稅應收款請款單傳真1紙。 │ │
│ │ (張秋澄部分) │ │
│ │19.代辦節稅應收款請款單1紙。 │ │
│ │ (鄭允久部分) │ │
│ │20.張秋澄捐贈明細。 │ │
│ │21.基隆市政府94.12.15基府教學貳字第094014188號函傳真1 │ │
│ │ 紙。 │ │
│ │22.臺中市政府94.11.29府教社字第0940226296號函傳真1紙。│ │
│ │23.基隆市政府94.12.21基府教學參字第0940145123號函傳真1│ │
│ │ 紙。 │ │
│ │24.代辦學習英語輔助軟體捐贈協議書1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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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於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查扣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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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 │數量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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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報價單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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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台南市調查站函影本(南市法字第09666009270號)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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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台灣企銀存摺影本 │1份 │
├─┼───────────────────────────┼──────────┤
│ 4│台南市調查站函影本(南市法字第09666011110號)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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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職工事項類別異動 │1張 │
├─┼───────────────────────────┼──────────┤
│ 6│永久使用權狀申領及過戶登記表(創兆專案) │1份 │
├─┼───────────────────────────┼──────────┤
│ 7│讓渡契約書(創兆興業公司)(創兆實業公司) │4份 │
├─┼───────────────────────────┼──────────┤
│ 8│永久使用權狀申領及過戶登記表(元清專案) │1份 │
├─┼───────────────────────────┼──────────┤
│ 9│買斷契約書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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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都禪寺可置塔位與牌位數量表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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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嘉義縣竹崎鄉函 │1份 │
├─┼───────────────────────────┼──────────┤
│12│切結書(鄒福華向林文生出具) │1張 │
├─┼───────────────────────────┼──────────┤
│13│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函(內含喜願公司函覆國稅局之│1份 │
│ │函文、創兆發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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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收據(鄒福華向蔡雪李出具) │2張 │
├─┼───────────────────────────┼──────────┤
│15│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函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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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銀行資料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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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天都金寶塔塔位讓渡書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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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雜記紙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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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刑事呈報狀、使用執照、商品價目表、發票等資料影本 │1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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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函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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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台南調查站函(調勵肅字第09500033090號函,內有創兆興、 │1份 │
│ │創兆實販賣塔位一覽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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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記事本 │1冊 │
├─┼───────────────────────────┼──────────┤
│23│記事簿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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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永久使用權狀申領資金時間登錄表 │1冊 │
├─┼───────────────────────────┼──────────┤
│25│天都禪寺金寶塔商品價目表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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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台南市政府文件等(影本) │1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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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陳建助等5人申領數量記錄表 │1份 │
├─┼───────────────────────────┼──────────┤
│28│雜記紙 │1張 │
├─┼───────────────────────────┼──────────┤
│29│台南縣仁德公所函 │1份 │
├─┼───────────────────────────┼──────────┤
│30│股東領取天都金寶塔永久使用權狀簽收記錄表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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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於陳建助住處查扣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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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 │數量 │
│號│ │ │
├─┼───────────────────────────┼──────────┤
│ 1│建造執照及使用權狀 │3張 │
├─┼───────────────────────────┼──────────┤
│ 2│位置參考價格表 │9張 │
├─┼───────────────────────────┼──────────┤
│ 3│雜記紙 │19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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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於莊清崑住處查扣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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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 │數量 │
│號│ │ │
├─┼───────────────────────────┼──────────┤
│ 1│天都金寶塔買賣等資料 │1份 │
├─┼───────────────────────────┼──────────┤
│ 2│天都金寶塔塔位資料 │1份 │
├─┼───────────────────────────┼──────────┤
│ 3│喜願建設公司人員名片 │1張 │
├─┼───────────────────────────┼──────────┤
│ 4│莊清崑書信紀錄 │1張 │
├─┼───────────────────────────┼──────────┤
│ 5│慈雲寶塔所有權狀等資料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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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於洪登樂住處查扣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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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 │數量 │
│號│ │ │
├─┼───────────────────────────┼──────────┤
│ 1│支票 │10張 │
├─┼───────────────────────────┼──────────┤
│ 2│照片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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