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緯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緯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緯翰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