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博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博閔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