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宏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宏男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蔡宏男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