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4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智傑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0年度易字第四四七號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楊智傑犯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楊智傑係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泉公司)業務員,負有向該公司客戶收取帳款之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同年八月一日止,趁向附表所列客戶收取帳款之機會,將所收受之帳款共新臺幣八萬零六百五十七元(公訴意旨誤為八萬零五百六十七元)予以侵占花用,並於同年八月四日向該公司請假至大陸後即不知去向。 二、案經光泉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審判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見本院卷第三六頁)。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緝字第二五九號卷第八、一七頁;原審卷第十二頁背面、十七頁背面;本院卷第二十六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代理人曾盟恩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一至三頁、偵字第三二四六號卷〈下稱偵二卷〉第八至九頁),並有支出傳票、統一發票、客戶對帳單及銷售明細表、付款簽收簿、現金支出傳票、付款證明單、日曆行事簿等(見警卷第十一至二一頁,發查字第二五八三號卷〈下稱偵一卷〉第三至十三頁,偵二卷第十頁)在卷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而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新修正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該法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即應逕用該條為「從舊從輕」之比較;且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被告先後多次犯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㈡、按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雖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佈,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然此為法院就刑之裁量及酌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於法律變更(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毋庸比較。 四、另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經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又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其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七條參照)。查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通過,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被告所犯上揭各罪固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惟觀諸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被告係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布通緝,有該署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南檢惟辨緝字第九三八號通緝書在卷可參(見偵二卷第十四頁),被告係於一百年三月十三日緝獲,有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金門機動查緝隊移送書及解送人犯報告書各一紙在卷足佐(見警二卷第一頁至第二頁),故被告既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自不得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五、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依上開法文論罪科刑,固無不合;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於偵審中自白侵占附表所列向客戶收取之帳款,惟被告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赴中國大陸後,即遭公安局拘提送監獄執行,迄九十九年二月刑滿始釋放。被告係因不可預期之因素滯留大陸無法按時銷假上班清算帳款,或係基於不法所有之犯意而侵占款項,原判決未為審酌,已有違誤。㈡被告僅受國中教育,從事回收工作,侵占金額僅八萬五百六十七元,損害非鉅尚有能力清償,且於偵審中皆自白犯罪,有悔悟之心,犯後態度良好,無再犯之虞,又一再表現和解之意,經光泉公司推託拒絕,另被告非自願滯留大陸非故意拖延和解,就被告量刑應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等語;惟查:㈠被告係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赴大陸且因案遭逮捕拘禁前之同年四月間起即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應收款項,縱未前往大陸,其犯罪行為業已構成,自不因其赴大陸而有影響,其是否赴大陸並因而被捕,自與本案無影響。㈡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將業務上所持有之財物予以侵占,且被告前往大陸,係因涉犯毒品案為大陸判刑,難認被告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有可憫恕之情形。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固屬無據;但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原判決未及審酌及此,尚有未洽,應予撤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係貪圖利益、侵占之手段非輕、所生危害、所侵占之金額合計為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犯罪後坦認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客 戶 名 稱 │付設月份│應收金額│應追繳款│├──┼────────┼────┼────┼────┤│1 │旺旺便利商店 │4月份 │2,457元 │ │├──┼────────┼────┼────┼────┤│2 │竹峰商號 │4月份 │4,645元 │ │├──┼────────┼────┼────┼────┤│3 │臺南縣立大灣高中│5月份 │7,686元 │ │├──┼────────┼────┼────┼────┤│4 │世大購物商店 │5月份 │1,863元 │ │├──┼────────┼────┼────┼────┤│5 │寶貝商行 │5月份 │1,214元 │ │├──┼────────┼────┼────┼────┤│6 │旺旺便利商店 │5月份 │3,450元 │ │├──┼────────┼────┼────┼────┤│7 │日泰商號 │5月份 │4,072元 │ │├──┼────────┼────┼────┼────┤│8 │富統商行 │5月份 │2,039元 │ │├──┼────────┼────┼────┼────┤│9 │多樂坊蛋糕囍餅 │5月份 │2,018元 │ │├──┼────────┼────┼────┼────┤│10 │圓多利便利商店 │5月份 │430元 │ │├──┼────────┼────┼────┼────┤│11 │臺南縣立大灣高中│6月份 │6,680元 │ │├──┼────────┼────┼────┼────┤│12 │統旺商行 │6月份 │4,431元 │ │├──┼────────┼────┼────┼────┤│13 │世大購物商店 │6月份 │2,619元 │ │├──┼────────┼────┼────┼────┤│14 │寶貝商行 │6月份 │1,416元 │ │├──┼────────┼────┼────┼────┤│15 │旺旺便利商店 │6月份 │4,756元 │ │├──┼────────┼────┼────┼────┤│16 │日日便利 │6月份 │4,111元 │ │├──┼────────┼────┼────┼────┤│17 │日泰商號 │6月份 │2,771元 │ │├──┼────────┼────┼────┼────┤│18 │冠宇商行 │6月份 │1,415元 │ │├──┼────────┼────┼────┼────┤│19 │開欣便利商店 │6月份 │4,529元 │ │├──┼────────┼────┼────┼────┤│20 │健豐商號 │6月份 │3,977元 │ │├──┼────────┼────┼────┼────┤│21 │富統商行 │6月份 │1,820元 │ │├──┼────────┼────┼────┼────┤│22 │清國超級市場 │6月份 │2,795元 │ │├──┼────────┼────┼────┼────┤│23 │多樂坊蛋糕囍餅 │6月份 │1,810元 │ │├──┼────────┼────┼────┼────┤│24 │竹峰商號 │6月份 │4,315元 │ │├──┼────────┼────┼────┼────┤│25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7月份 │ │3,338元 ││ │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