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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楊明章黃國永趙文淵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嘉雲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麗綉
自訴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告
蔡榮發
選任辯護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趙文淵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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