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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重更(三)字第1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高明發夏金郎楊清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更(三)字第154號

上訴人
林品宏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振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嘉苓律師
上訴人
潘期民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藍慶道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乙、肆之一第十一行末尾「以修正之規定」等文字,應更正為「以修正前之規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乙、肆之一第11行末尾「以修正之規定」等文字,顯有缺漏,應更正為「以修正前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重更(三)字第15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