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重更(三)字第1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更(三)字第154號
- 上訴人
- 林品宏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蔡碧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振榮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嘉苓律師
- 上訴人
- 潘期民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藍慶道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乙、肆之一第十一行末尾「以修正之規定」等文字,應更正為「以修正前之規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乙、肆之一第11行末尾「以修正之規定」等文字,顯有缺漏,應更正為「以修正前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