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4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東耕原名吳聰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東耕犯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東耕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