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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緝(三)字第140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董武全林英志孫玉文

上訴人
即自訴人
嘉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泰寧
被告
徐萬選

上列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書第六頁附表「時效進行之說明欄」倒數第三行有關「91.11.06」之記載,應更正為「81.11.06」。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附表有上開顯然錯誤者,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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