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上訴人
- 香港商得協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聰淵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同律師
- 被上訴人
-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史瑞生
- 被上訴人
- 陳素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上訴求為原判決廢棄,聲明及陳述如原刑事附帶民事起狀。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原判決諭知不受理,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原審依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