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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背信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李文福翁金緞高榮宏

  • 當事人
    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邱智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 仁 被   告 邱智勇 上翊德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邱智勇背信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智勇被訴背信案件,檢察官起訴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被告犯背信罪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100年度上 易字第598號案件審理後,已經本院於100年12月6日辯論終 結在案,業經調取本院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其於100年12月8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自於法不合,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宛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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