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董武全、林英志、孫玉文
- 被告施勇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30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07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0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1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1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勇年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051、1141、1391、1577、1627、1685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緝字第584號、第585號、第586 號,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582號、第583號、100年度偵字第3929號、第5286號、第5287號、第6006號、第6261號、第8404號、12442號及100年度營偵字第11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施勇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十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施勇年曾因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及拘役15日確定,復因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41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數罪經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7年8月24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98年6月20日起,至99年12月26 日止,分別於附表一至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方法偽造萬泰商業銀行(下稱萬泰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後,再以附表一至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至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取得附表一至附表六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使附表一至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均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並足以生損害於萬泰銀行對於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嗣因附表一至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謝昇良告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楊懷程、黃立宏、張聖東分別告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張志偉、黃偉超、林烱瑋分別告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案檢察官及被告上訴之範圍: 本件被告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犯行,雖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緝字第584號、第585號、第586號起訴,及以100 年度偵緝字第582號、第583號,100年度偵字第3929號、第5286號、第5287號、第6006號、第6261號、第8404號、12442號及100年度營偵字第1179號追加起訴(繫屬原審案號為100年度訴字第1051、1141、1391、1577、1627、1685號),然被告係「一人犯數罪」,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得合併審理。原審以同一理由合併審理,認被告犯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定應執行刑一年十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不服,對上開六案件均上訴,被告則表示僅對本院繫屬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06號之原審100年度訴字第1685號(追加起訴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582 號)案件上訴,其餘部分不上訴(見本院306號卷第70 頁反面),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於檢察官所舉所有書面證據及原審提示證據之證據能力,已於本院表明均同意列為證據(見本院306 號卷第71頁反面至81頁反面),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自得採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上揭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勇年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板檢98偵28854號卷第2至4頁、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00320號卷第1至7頁、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00320號卷第8 至9頁、100核交2528號卷第68至72頁、100偵緝582號卷第41至42頁、100核交2527號卷第3至4頁、100核交2527號卷第7 至8頁、100核交1150號卷第22至27頁、100核交1150號卷第54至55頁、100核交2527號卷第9至11頁、100核交2528 號卷第66至67頁、100偵12442號卷第45至47頁、100核交4041號卷第47至48頁、100偵緝586號卷第24至26頁、100訴1051號卷第74至78頁、80至91頁、115至126頁、100訴1051號卷第80 至91頁、本院卷第71頁),核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謝昇良、洪瑞琦、陳光原(見南市警三刑字第09843290650號卷第3至4頁、第5頁;彰警分偵字第09900013659號卷第1至2 頁;南縣學警偵字第0990001548號第6至7頁、第8至10頁);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黃偉超(見桃檢99偵20303號卷第25至27頁、62至63 頁);附表三所示各編號之被害人張志偉、吳羽倫、楊懷程、張藙蠑、黃立宏、葉峻華(見板檢100偵3264 號卷第5至8頁;投檢100偵113號卷第6至8頁、9至10 頁;南市警一偵字第0994138427號卷第8 頁;澎警刑大字第1001213130號卷第6至8頁;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990043502號卷第5 頁;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00005227號卷第3至4 頁);附表四被害人張聖東(見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00320號卷第14至15頁、16至17頁;100核交4041號卷第44至45頁、本院306號卷第55頁反面);附表五被害人陳進忠(見桃檢100偵8550號卷㈠第21 至22頁);附表六所示被害人林烱瑋(見板檢98偵28854號卷第5至6頁),及證人鄭雅萍(被告前女友)、康朝琳(水色香妃帳號申請人)、康呈安(賣出水色香妃帳號者)、王文進(被告租屋處屋主)、徐克儂(申請網路、郵局帳戶供被告使用)、馬茗楨(被告前女友)、陳冠帆(遭被告盜用身分證資料者)、李秀蘭(被告母親,出借自己玉山銀行帳戶予被告)、李秀珠(被告使用其資料申設帳戶)、唐藝蓁(被告前女友)、黃志強(購買附表五被詐欺者陳進忠之寶物者)(見市警三刑字第09843291650號卷第1至2 頁、99偵5032號卷第21至222 頁;南市警三刑字第09843290650 號卷第6至7頁;第8至9頁、第10頁;南縣學警偵字第099001548號卷第25至28頁;投檢100偵字第113號卷第19至21 頁、板檢100偵字第3246號卷第100至103頁、154至155 頁、南市警一偵字第0994138427號卷第1至5頁、100核交1491號卷第5至6頁;澎警刑大字第1001213130號卷第1至4頁、桃檢100偵8550號卷㈠第18至19頁、第44頁、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990043502號卷第3至4頁、100核交1491號卷第4至5頁;板檢100偵3264號卷第2至28頁;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00320號卷第35 至37頁;桃檢100偵8550號卷㈠第5至8頁、11至16 頁、23至27頁)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附表一至附表六各編號所示其他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皆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均事證明確,其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俱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之謂,若將有制作權者簽名蓋章之空白文書,移作別用,則其始本無文書之內容存在,即非就其真實內容加以變更,自屬文書之偽造行為,不得以變造論(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78號判例參照)。查: ㈠附表一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一: 被告於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以前所取得為不詳姓名之人遺留在萬泰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萬泰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先將該交易明細表之格式掃瞄存入電腦,再於同日19時20分許,在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處所,改造成施勇年於98年11月6日18時55 分許轉帳匯款17,600元至被害人謝昇良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乙紙,查被告施勇年將不詳姓名者之交易明細表之格式掃瞄存入電腦,再將之改造成被告施勇年名義轉帳匯款17,600元之交易明細表,乃就該不詳姓名者交易明細表之本質加以變更,具有創設性質,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⒉附表一編號二: 被告於98年11月15日某時,在附表二所示處所,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施勇年於98年11月14日14時29分許轉帳匯款13,500元至被害人洪瑞琦於第一商業銀申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一紙,乃就該原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之本質加以變更,具有創設性質,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⒊附表一編號三: 被告於99年1月23日11時40 分許,在附表三所示處所,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為施勇年於99年1月23日11時24分許轉帳匯款16,000 元至被害人洪瑞琦於郵局所申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乙紙,被告乃就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之本質加以變更,具有創設性質,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㈡附表二部分: 被告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施勇年於99 年3月22日19時7分許轉帳匯款3萬元至被害人黃偉超於聯邦銀行所申請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乙紙,被告乃就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之本質加以變更,具有創設性質,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㈢附表三部分: ⒈附表三編號一: 被告於附表三編號一所示時地,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施勇年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時間轉帳匯款24,000 元至張志偉指定之帳戶(戶名:劉家鏞)內之交易明細表一紙,被告乃就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之本質加以變更,具有創設性質,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⒉附表三編號二: 被告於附表三編號二所示時、地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施勇年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時間轉帳匯款5000元、30000元至吳羽倫所指定之帳戶(戶名:黃淑惠)內之交易明細表2 紙,並傳真予吳羽倫,吳羽倫一接到該傳真之交易明細,即將寶物轉至被告所使用之帳戶內,被告乃就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之本質加以變更,具有創設性質,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⒊附表三編號三: 被告於99年8月8日22時8 分許,在臺南市○○路上之某間網咖內,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施勇年於同日22時18分許轉帳匯款至被害人楊懷程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乙紙,被告乃就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之本質加以變更,具有創設性質,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⒋附表三編號四: 被告於99年9月12日14時40 分許,在臺南市○○路某間網咖內,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偽造成施勇年於同日14時12分、14分、15分許各轉帳匯款3萬元、1萬元、3 萬元至被害人張藙蠑所申請之臺灣銀行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共3 紙,被告乃就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之本質加以變更,具有創設性質,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⒌附表三編號五: 被告於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時間,在臺南市○○路某間網咖內,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偽造成施勇年於同日14時35分、36分許各轉帳3 萬元、12,900元至被害人黃立宏所申請之合作金庫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共2 紙,被告乃就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之本質加以變更,具有創設性質,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⒍附表三編號六: 被告於附表三編號六所示之時間在臺南市○○路上某間網咖,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施勇年於同日13時56分、58分許,各轉帳3萬元、1萬元至被害人葉峻華所申請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共2 紙,被告乃就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之本質加以變更,具有創設性質,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㈣附表四部分: 被告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於附表四所示之租屋處,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施勇年於99年12月26日1時46分、47分許各轉帳匯款3萬元、8,000 元至被害人張聖東所申請所之郵局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共2 紙,被告乃就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之本質加以變更,具有創設性質,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㈤附表五部分: 被告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於附表五所示之租屋處,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成施勇年於99年8月29日13時14 分許轉帳匯款至被害人陳進忠所指定之郵局帳戶內(戶名:黃婷莉)之交易明細表1紙。 被告乃就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之本質加以變更,具有創設性質,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㈥附表六部分: 被告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於附表六所示之住處,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變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施勇年於98年6月20日13時59分許轉帳匯款7,000元至被害人林烱瑋所申請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1紙。被告乃就 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之本質加以變更,具有創設性質,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三、次按上開透過網路遊戲而累積之人物、天幣、道具、裝備等虛擬物品,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提供線上遊戲之公司所設電腦伺服器中,藉由玩家向提供線上遊戲之公司申請帳號上網打玩,遊戲帳號所有人經電腦程式之判讀而得以支配該表彰虛擬物品之電磁紀錄,雖此等虛擬物品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感觸而難認與刑法「物」之觀念相當,惟因玩家欲在遊戲中獲得此等虛擬物品,須先耗費金錢向線上遊戲公司購買相當之遊戲點數,並打玩累積一定時數始有可能獲得,玩家若欲圖速利可藉由線上交易取得此等虛擬物品,而免除自己支付購買遊戲公司點數耗費時日打玩之對價,故此等虛擬物品在現實社會中得為交易客體而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自應認屬財產上之利益。 四、被告施勇年就附表一至六所為,即先將該交易明細表之格式掃瞄存入電腦,再改造成被告匯款之交易明細表(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或將原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成被告曾匯款至被害人指定帳戶中交易明細表(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三、附表二至六各編號所示),並以該偽造之交易明細表傳真予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而行使之,使渠等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已以匯款方式支付各附表所示寶物之價金,因而將附表所示之寶物移轉予被告,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二、四、五、六及附表四編號一數張交易明細表,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屬接續犯。又被告就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行為,係分別出於一個利用行使偽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之詐騙手段,使告訴人等分別陷於錯誤,乃各自將虛擬寶物移轉至被告所使用之網路遊戲帳戶,而據以詐欺得利之犯行,其行使偽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即屬於施用詐術之行為,性質上堪認各別為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被告所犯附表一至六所示各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得利罪間,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公訴意旨(100年度偵緝字第584號、585、586號起訴書、100年度偵緝字第583號、100年度偵字第3929、5286、 5287、6006、6261、8404號追加起訴書)認附表一至三所示各次被告所犯詐欺得利罪應與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分論併罰,容有未洽(至100年度偵字第12442號追加起訴書並未敘明關於附表五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得利罪二者之關係;另100年度營偵字第1179號、100年度偵緝字第582 號追加起訴書認關於附表四、六被告以一行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2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本院上述法律見解相同)。又被告先後共計1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因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一至附表六各罪,均為累犯,應各依法加重其刑。五、撤銷理由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曾因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及拘役15日確定,復因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41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數罪經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7年8月24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五年內犯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原審漏未論列累犯,容有違誤。㈡被告已與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林烱瑋達成民事和解,由被告匯款七千元予林烱瑋收受,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及原審註記可稽(見原審1685號卷第49頁),林烱瑋並具狀表示不追究被告之責任(見本院306號卷第118、119頁),原審竟謂「僅被害人林烱瑋 部分尚未和解」(見原審判決書第四頁第15、16行),容有誤會。㈢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判決於科刑之理由,如未說明各該事項之具體情形,其量刑是否妥適無從據以斷定,自有判決理由未備之違法。又如何量定其刑,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52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有於原判決附表一 至六所示之各次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其詐騙利益自7000元至70000 元不等,原審未詳予審究各次詐騙所得金額及犯罪情節差異之情狀,遽將附表一至六各次犯行,均論處有期徒刑二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量刑輕重失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自有未洽。㈣附表三編號二,被害人吳羽倫與被告議定之寶物價格為35000 元,被告偽造並傳真予被害人吳羽倫之交易明細表有二張,其中一張金額僅為5,000元,此有該偽造之交易明細表1影本可稽(見投檢100年度偵字第113 號卷第41 頁,卷附之偽造交易明細表影本固有二張,惟其序號、時間均相同,金額亦為5000元,二者應屬同一張偽造之交易明細表原本,加以影印而成),另一張金額為30000元,並未扣案,此由吳羽倫供稱:在收到2張提款機明細後,就把『+11風靈幽刀』跟『+風靈底弓』 交易到ID『微風論劍』」等語,足認另有一張30000 元之交易明細未扣案(見投檢100年度偵字第113號卷第9 頁反面);附表三編號三被告偽造之交易明細表金額為25000元,有 該被告偽造之交易明細表影本可參,並據被害人楊懷程供述:「寶物以新台幣25000元讓渡對方,雙方並以匯款方式進 行交易」、「俟我將郵局存摺補登後,才發現對方並未將新台幣25000元轉進來」(見南市警局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 0994138427號第8頁反面、第9頁)等語明確。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二、三犯罪事實欄漏未敘明被告所偽造之各張交易明細表金額為何,即遽以認定被告詐欺被害人吳羽倫及楊懷程之金額分別為35,000元及25,000元,亦有疏漏。㈤本件原審以被告有原判決附表一至六之改造交易明細表,其持以行使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見原審判決書附表一至六犯罪事實欄及論罪科刑欄之敘述),竟於理由欄二謂「又被告就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行為,係分別出於一個利用行使『變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之詐騙手段,使告訴人等分別陷於錯誤」(見原審判決書第3頁最末 行),其事實及主文之認定與理由之敘述,容有矛盾。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未斟酌「被告未與被害人林烱瑋達成和解」一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固無可取,然檢察官上訴意旨另以:被告持續不斷再犯本案共13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犯行,是被告明知故犯,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失非微,惡性不能謂不重,原審量刑未審酌及此,亦未區別被告各次犯行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徒以被告坦認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即均論處各罪有期徒刑2月之刑度,反 使被告惡性較重之犯行所受之刑罰輕於被告先前犯行之刑責,無異有鼓勵犯罪之虞,自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內部界限支配之不當等語、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附表六部分其已與被害人林烱瑋達成和解,原審判決疏未注意,竟謂「被告未與被害人林烱瑋達成和解」,並以之作為量刑之標準,其量刑顯屬過重等語,均非無據,且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被告犯數罪,巳定應執行之刑,其既經上訴而撤銷,原定之執行刑亦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以期適法。 六、爰審酌被告利用網路作為犯罪工具,騙取網友之信任,被害人人數多達13人且遍及全台,除造成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各被害人之利益損失外,更讓其等奔波於檢警調查程序中,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知所悔悟,且已與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13位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此有匯款單及原審電話紀錄等附卷(見100 年訴字第1051號卷第103頁至第105頁、第130頁至第132頁、100年度訴字第1141號卷第58頁、第82頁、100年度訴字第1391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第100 年度訴字第1577號卷第18頁反面、第39頁、100年度訴字第1627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本院306號卷第55頁、第82頁反面)可佐,復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詐騙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附表一至六所示各張偽造之交易明細表傳真影本,已因行使而成為被害人之收執文件,並非被告所有,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1年度上訴字第310號(原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51號,起訴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584、585、586號) ┌──┬────────────────┬───┬──────┬────────┐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遭詐騙利益、│ 罪名及宣告刑 │ │ │ │ │和解情形 │ │ ├──┼────────────────┼───┼──────┼────────┤ │ 一 │施勇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謝昇良│價值17,600元│施勇年犯行使偽造│ │ │年11月6 日18時32分許,利用謝昇良│ │之虛擬寶物「│私文書罪,累犯,│ │ │登入網路遊戲「天堂」販賣虛擬寶物│ │天幣、道具魔│處有期徒刑叁月,│ │ │天幣、道具魔法娃、毆吉皮帶等道具│ │法娃娃、歐吉│如易科罰金,以新│ │ │1批之機會,在臺南市○○○街531號│ │皮帶」等道具│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7樓之2號租屋處,登入天堂遊戲以「│ │1批(已和解 │日。 │ │ │水色香妃」之名義佯向謝昇良稱欲購│ │) │ │ │ │買上開寶物,施勇年並留其所持用之│ │ │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供交易聯絡之用,雙方約定以新臺幣│ │ │ │ │ │(下同)17,600元成交,施勇年為取│ │ │ │ │ │信謝昇良,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 │ │ │ │意,以前所取得為不詳姓名之人遺留│ │ │ │ │ │在萬泰商業銀行(簡稱萬泰銀行)之│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先將該交易│ │ │ │ │ │明細表之格式掃瞄存入電腦,再於同│ │ │ │ │ │日19時20分許,在上開處所,偽造施│ │ │ │ │ │勇年於98年11月6 日18時55分許轉帳│ │ │ │ │ │匯款17,600元至謝昇良於中國信託商│ │ │ │ │ │業銀行所申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 1│ │ │ │ │ │紙,再於同日19時30分許,在臺南市│ │ │ │ │ │慶平路之某間統一超商門市將上開偽│ │ │ │ │ │造之交易明細表,傳真予謝昇良,致│ │ │ │ │ │謝昇良陷於錯誤,誤以為施勇年已將│ │ │ │ │ │價金轉入其約定帳戶,遂於同日20時│ │ │ │ │ │1分許,在臺南市○○路○段564 號,│ │ │ │ │ │將上開虛擬寶物移轉至施勇年所使用│ │ │ │ │ │之上開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萬泰銀│ │ │ │ │ │行對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管理之正確│ │ │ │ │ │性及謝昇良之財產。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⒈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南市警三刑字第09843290650號卷第11頁) │ │ │⒉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查詢單(南市警三刑字第09843290650號卷第15至58頁) │ │ │⒊施勇年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查詢單(南市警三刑字第09843290650號卷 │ │ │ 第59至62頁) │ │ │⒋NO.828783鄭雅萍-資料報警檔案(南市警三刑字第09843290650號卷第63至64頁 │ │ │ ) │ │ │⒌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2份(天堂/30青春女神赫伯帳號交易資料,南│ │ │ 市警三刑字第09843290650號卷第65至66頁) │ │ │⒍NO.604982康呈安-資料報警檔案(南市警三刑字第09843290650號卷第67至82頁 │ │ │ ) │ │ │⒎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13日帳號證明書(遊戲帳號0000000000│ │ │ 為謝昇良持有,南市警三刑字第09843290650號卷第83頁) │ │ │⒏月亮女神伺服器之帳號0000000000之寶物移轉歷程(南市警三刑字第0984329065│ │ │ 0號卷第84至89、91至105頁) │ │ │⒐謝昇良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明細影本(南市警三刑字第09843290650號卷第108頁│ │ │ ) │ │ │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8日中信銀字第09922271204707號函及所│ │ │ 附00000-0000000相關資料(99偵5032號卷第6至7頁) │ │ │⒒台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100訴1051號卷第102頁) │ │ │⒓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訴1051號卷第105頁) │ ├──┼────────────────┬───┬──────┬────────┤ │ 二 │施勇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洪瑞琦│價值13,500元│施勇年犯行使偽造│ │ │年11月14日14時29分許,在臺南市健│ │之虛擬寶物「│私文書罪,累犯,│ │ │康二街531號7樓之2 號租屋處,用電│ │+7暗黑雙刀 │處有期徒刑叁月,│ │ │腦設備連網際網路,佯向洪瑞琦稱欲│ │」(已和解)│如易科罰金,以新│ │ │購買「+7暗黑雙刀」寶物,施勇年並│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留下其所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 │ │日。 │ │ │號供交易聯絡使用,雙方約定以13,5│ │ │ │ │ │00元成交,施勇年為取信洪瑞琦,基│ │ │ │ │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8年11│ │ │ │ │ │月15日某時,在上開處所,將前已存│ │ │ │ │ │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偽造施勇年於│ │ │ │ │ │98年11月14日14時29分許轉帳匯款13│ │ │ │ │ │,500元至洪瑞琦於第一商業銀行所申│ │ │ │ │ │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1 紙,再於同│ │ │ │ │ │年月15日13時32分前某時交付上開交│ │ │ │ │ │易明細表予洪瑞琦,致洪瑞琦陷於錯│ │ │ │ │ │誤,誤以為施勇年已將價金轉入其約│ │ │ │ │ │定帳戶,遂於同日13時32分許,在彰│ │ │ │ │ │化縣芬園鄉○○村○○鄰○○路○段151│ │ │ │ │ │巷58號住處,將上開虛擬寶物移轉至│ │ │ │ │ │施勇年所使用之上開帳戶內,足以生│ │ │ │ │ │損害於萬泰銀行對自動櫃員機轉帳交│ │ │ │ │ │易管理之正確性及洪瑞琦之財產。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⒈施勇年書立之切結書影本(彰警分偵字第09900013659號卷第8頁) │ │ │⒉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25日帳號證明書(遊戲帳號Q008BQB112│ │ │ 7為洪瑞琦持有,彰警分偵字第09900013659號卷第9頁) │ │ │⒊泰坦伺服器之帳號Q008BQB1127之寶物移轉歷程(彰警分偵字第09900013659號卷│ │ │ 第10頁) │ │ │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彰警分偵字第09900013659號卷第11頁) │ │ │⒌洪瑞琦99年1月23日切結書(彰警分偵字第09900013659號卷第12頁) │ │ │⒍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2010/05/20一大里字第00063號函及所附洪瑞琦開戶資料 │ │ │ (99偵6949號卷第18至20頁反面) │ │ │⒎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訴1051號卷第103頁) │ ├──┼────────────────┬───┬──────┬────────┤ │ 三 │施勇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陳光原│價值16,000元│施勇年犯行使偽造│ │ │年1月17日凌晨0時許,利用陳光原登│ │之虛擬寶物「│私文書罪,累犯,│ │ │入網路遊戲「天堂」販賣虛擬寶物「│ │+9惡魔雙刀 │處有期徒刑叁月,│ │ │+9惡魔雙刀」之機會,在臺南市中西│ │」(已和解)│如易科罰金,以新│ │ │區○○○街102巷21號5樓租屋處,用│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以「冰悅晴│ │ │日。 │ │ │」之名義佯向陳光原稱欲購買上開寶│ │ │ │ │ │物,施勇年並留下其所持有之行動電│ │ │ │ │ │話0000000000號供交易聯絡之用,雙│ │ │ │ │ │方約定以16,000元成交,施勇年為取│ │ │ │ │ │信陳光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 │ │ │ │意,於99年1 月23日11時40分許,在│ │ │ │ │ │上開處所,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 │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 │ │ │ │ │修改,偽造施勇年於99年1 月23日11│ │ │ │ │ │時24分許轉帳匯款16,000元至洪瑞琦│ │ │ │ │ │於郵局所申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 1│ │ │ │ │ │紙,再於同日11時50分許,在臺南市│ │ │ │ │ │慶平路之某間統一超商門市將上開偽│ │ │ │ │ │造之交易明細表,傳真予陳光原,致│ │ │ │ │ │陳光原陷於錯誤,誤以為施勇年已將│ │ │ │ │ │價金轉入其約定帳戶,遂於同日12時│ │ │ │ │ │41分許,在臺南市將軍區鯤鯓里鯤鯓│ │ │ │ │ │235 之43號,將上開虛擬寶物移轉至│ │ │ │ │ │施勇年所使用之上開帳戶內,足以生│ │ │ │ │ │損害於萬泰銀行對自動櫃員機轉帳交│ │ │ │ │ │易管理之正確性及陳光原之財產。 │ │ │ │ │ ├────────────────┴───┴──────┴────────┤ │ │非供證據: │ │ │⒈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南縣學警偵字第0990001548號卷第 │ │ │ 11頁) │ │ │⒉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2月4日帳號證明書(遊戲帳號000000000為 │ │ │ 陳王素玉持有,南縣學警偵字第0990001548號卷第13頁) │ │ │⒊泰坦伺服器之帳號000000000之寶物移轉歷程(南縣學警偵字第0990001548號卷 │ │ │ 第14頁) │ │ │⒋陳光原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南縣學警偵字第0990001548號卷第15、19至21頁│ │ │ ) │ │ │⒌台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100訴1051號卷第102頁) │ │ │⒍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訴1051號卷第104頁) │ └──┴────────────────────────────────────┘ 附表二:101年度上訴字第307號(原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 1141號,追加起訴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583號) ┌──┬────────────────┬───┬──────┬────────┐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遭詐騙利益、│ 罪名及宣告刑 │ │ │ │ │和解情形 │ │ ├──┼────────────────┼───┼──────┼────────┤ │ 一 │施勇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黃偉超│價值3 萬元之│施勇年犯行使偽造│ │ │年3 月22日19時許,在臺南市安平區│ │虛擬寶物「武│私文書罪,累犯,│ │ │慶平路411 號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 │宮雙手劍」、│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連上網際網路,以「狂徒亂世」之暱│ │「提卡爾庫庫│如易科罰金,以新│ │ │稱登入網路遊戲「天堂」,向暱稱「│ │爾坎之盾」(│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入鏡」之黃偉超佯稱欲購買虛擬寶物│ │已和解) │日。 │ │ │「武宮雙手劍」、「提卡爾庫庫爾坎│ │ │ │ │ │之盾」,並以其所持有之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與黃偉超所使用之092791│ │ │ │ │ │1228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絡,雙方約定│ │ │ │ │ │以3 萬元成交,施勇年為取信黃偉超│ │ │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 │ │ │ │ │日19時8 分許,在上開處所,將前已│ │ │ │ │ │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施勇│ │ │ │ │ │年於99年3 月22日19時7 分許轉帳匯│ │ │ │ │ │款3 萬元至黃偉超於聯邦銀行所申請│ │ │ │ │ │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乙紙,再於同│ │ │ │ │ │日19時18分許,在臺南市○○路之某│ │ │ │ │ │間統一超商門市將上開偽造之交易明│ │ │ │ │ │細表,傳真予黃偉超,致黃偉超陷於│ │ │ │ │ │錯誤,誤以為施勇年已將價金轉入其│ │ │ │ │ │約定帳戶,遂於同日19時44分、23時│ │ │ │ │ │38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39│ │ │ │ │ │號11樓住處內,將上開虛擬寶物移轉│ │ │ │ │ │至施勇年所使用之上開帳戶內,足以│ │ │ │ │ │生損害於萬泰銀行對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及黃偉超之財產。│ │ │ │ │ │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⒈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桃檢99偵20303號卷第28頁) │ │ │⒉黃偉超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桃檢99偵20303號卷第29至30頁) │ │ │⒊7戰神伺服器之帳號bear01982之寶物移轉歷程(桃檢99偵20303號卷第31至40頁 │ │ │ ) │ │ │⒋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用戶基本資料列表(0000000000持用人施勇年,桃│ │ │ 檢99偵20303號卷第44頁) │ │ │⒌0000000000之雙向通聯紀錄(桃檢99偵20303號卷第45至54頁) │ │ │⒍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00訴1141號卷第58頁) │ └──┴────────────────────────────────────┘ 附表三:101年度上訴字第311號(原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391號,追加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929、5286、5287、6006、6261、8404號) ┌──┬────────────────┬───┬──────┬────────┐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遭詐騙利益、│ 罪名及宣告刑 │ │ │ │ │和解情形 │ │ ├──┼────────────────┼───┼──────┼────────┤ │ 一 │施勇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張志偉│價值24,000元│施勇年犯行使偽造│ │ │年6 月間,以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 │之遊戲帳號「│私文書罪,累犯,│ │ │至天堂遊戲,見張志偉在該網站刊登│ │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叁月,│ │ │要出售其所有之遊戲帳號「00000000│ │(已和解) │如易科罰金,以新│ │ │69」後,遂以「陳冠帆」之名義,於│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99年6 月26日20時30分許,以其持有│ │ │日。 │ │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張志偉│ │ │ │ │ │,表示欲以24,000元購買前揭帳號,│ │ │ │ │ │施勇年為取信張志偉,基於行使偽造│ │ │ │ │ │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6 月27日16時│ │ │ │ │ │16分許,在臺南市○○○街531號7樓│ │ │ │ │ │之2 租屋處,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 │ │ │ │ │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 │ │ │ │ │容修改,改造成施勇年於同日15時22│ │ │ │ │ │分許轉帳匯款24,000元至張志偉指定│ │ │ │ │ │之帳戶(戶名:劉家鏞)內之交易明│ │ │ │ │ │細表1 紙,再於同日16時26分許,在│ │ │ │ │ │臺南市○○路上之某間統一超商門市│ │ │ │ │ │傳真該交易明細表、陳冠帆之身分證│ │ │ │ │ │及健保卡影本傳真予張志偉,致張志│ │ │ │ │ │偉陷於錯誤,誤以為施勇年已將價金│ │ │ │ │ │轉入其約定帳戶,遂將其所有之上開│ │ │ │ │ │遊戲帳號、密碼以行動電話簡訊傳送│ │ │ │ │ │至施勇年所持有之行動電話,足以生│ │ │ │ │ │損害於萬泰銀行對自動櫃員機轉帳交│ │ │ │ │ │易管理之正確性及張志偉之財產。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大橋派出所陳報單(板檢100偵3264號卷第4頁) │ │ │⒉8591寶物交易網網頁資料(會員編號736881號交易資料,板檢100偵3264號卷第 │ │ │ 14至17頁) │ │ │⒊張志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板檢100偵3264號卷第18至20頁) │ │ │⒋張志偉傳簡訊通知其帳號資料(板檢100偵3264號卷第21至22頁) │ │ │⒌張志偉提出之買家所傳身分證資料(板檢100偵3264號卷第23頁) │ │ │⒍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板檢100偵3264號卷第24頁) │ │ │⒎陳冠帆98年11月6日換發後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2紙(板檢100偵3264號卷第29 │ │ │ 、30頁) │ │ │⒏陳冠帆所使用之會員編號NO.236513帳號交易網頁(板檢100 偵3264號卷第33至 │ │ │ 36頁) │ │ │⒐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程權銘資料報警檔案(板檢100偵3264號卷第37至40頁│ │ │ ) │ │ │⒑35-命運女神伺服器之帳號0000000000之寶物移轉歷程(板檢100偵3264號卷第 │ │ │ 56至74頁) │ │ │⒒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板檢100偵3264號卷第76至87頁) │ │ │⒓台南地方法院100年12月30日電話紀錄表(100訴1391號卷第83頁) │ │ │⒔郵政匯票(100訴1391號卷第87頁) │ ├──┼────────────────┬───┬──────┬────────┤ │ 二 │施勇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吳羽倫│價值35,000元│施勇年犯行使偽造│ │ │年6 月27日,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 │之虛擬寶物「│私文書罪,累犯,│ │ │網路至網路遊戲「天堂」,並以帳號│ │+11風靈幽刀│處有期徒刑肆月,│ │ │「JHUN2453」、暱稱「微風論劍」登│ │、+9 風靈底│如易科罰金,以新│ │ │入後,向在該網站之吳羽倫騙稱欲以│ │弓」(已和解│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35,000元,購買吳羽倫所有之「+11│ │) │日。 │ │ │風靈幽刀、+9 風靈底弓」等寶物,│ │ │ │ │ │施勇年為取信吳羽倫,基於行使偽造│ │ │ │ │ │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6 月27日某時│ │ │ │ │ │,在臺南市○○○街531號7樓之2 租│ │ │ │ │ │屋處,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 │ │ │ │ │,改造成施勇年於同日17時27分許轉│ │ │ │ │ │帳匯款至吳羽倫所指定之帳戶(戶名│ │ │ │ │ │:黃淑惠)內之交易明細表2 紙,各│ │ │ │ │ │為5,000 元、30,000元(此張30,000│ │ │ │ │ │元之交易明細表並未扣案),再於約│ │ │ │ │ │10分鐘後,在臺南市○○路之某間統│ │ │ │ │ │一超商門市將上開偽造之交易明細表│ │ │ │ │ │,傳真予吳羽倫,致吳羽倫陷於錯誤│ │ │ │ │ │,誤以為施勇年已將價金轉入其約定│ │ │ │ │ │帳戶,遂於同日18時5分許,將上開 │ │ │ │ │ │虛擬寶物移轉至施勇年所使用之上開│ │ │ │ │ │帳戶內,施勇年取得前開寶物後,即│ │ │ │ │ │於翌(28)日20時33分許將上開寶物│ │ │ │ │ │自「JHUN 2453」移轉入「babyfox04│ │ │ │ │ │08」,並將「+11風靈幽刀」以22,0│ │ │ │ │ │00元轉售游豐名牟利,足以生損害於│ │ │ │ │ │萬泰銀行對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管理│ │ │ │ │ │之正確性及吳羽倫之財產。 │ │ │ │ │ │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⒈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及會員資料(投檢100偵113號卷第13至18頁)│ │ │⒉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投檢100偵113號卷第41頁) │ │ │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美神維納斯伺服器帳號0000000000之寶物移轉│ │ │ 歷程(投檢100偵113號卷第42、45至47頁) │ │ │⒋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6日帳號證明書(帳號0000000000持有人│ │ │ 吳羽倫,投檢100偵113號卷第43頁) │ │ │⒌JHUN2453徐克儂-資料報警檔案(投檢100偵113號卷第48至60頁) │ │ │⒍台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100訴1391號卷第44、45頁) │ ├──┼────────────────┬───┬──────┬────────┤ │ 三 │施勇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楊懷程│價值25,000元│施勇年犯行使偽造│ │ │年8月8日,以帳號「JHUN2453 」、 │ │之虛擬寶物「│私文書罪,累犯,│ │ │暱稱「藤青山」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 │天幣6 億個、│處有期徒刑叁月,│ │ │際網路至網路遊戲「天堂」,向在該│ │巫妖斗篷、暗│如易科罰金,以新│ │ │網站之楊懷程騙稱欲以25,000元,購│ │黑鋼爪」(已│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買楊懷程所有之「天幣6 億個、巫妖│ │和解) │日。 │ │ │斗篷、暗黑鋼爪」等寶物後,施勇年│ │ │ │ │ │為取信楊懷程,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之犯意,於同日22 時8分許,在臺南│ │ │ │ │ │市○○路上之某間網咖內,將前已存│ │ │ │ │ │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施勇年│ │ │ │ │ │於同日22時18分許轉帳匯款至楊懷程│ │ │ │ │ │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1紙,再於同 │ │ │ │ │ │日22時18分許,在臺南市○○路上之│ │ │ │ │ │某間統一超商門市將上開偽造之交易│ │ │ │ │ │明細表,傳真予楊懷程,致楊懷程陷│ │ │ │ │ │於錯誤,誤以為施勇年已將價金轉入│ │ │ │ │ │其約定帳戶,遂於同日22時52分許,│ │ │ │ │ │將其上開虛擬寶物移轉至施勇年所使│ │ │ │ │ │用之上開帳戶內,施勇年取得前開寶│ │ │ │ │ │物後,旋將上開虛擬寶物轉售,牟利│ │ │ │ │ │2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萬泰銀行對自 │ │ │ │ │ │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及楊│ │ │ │ │ │懷程之財產。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⒈徐克儂指認被告施勇年之照片資料(南市警一偵字第0994138427號卷第6頁) │ │ │⒉徐克儂手機內施勇年之聯絡電話資料(南市警一偵字第0994138427號卷第7頁) │ │ │⒊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南市警一偵字第0994138427號卷第9 │ │ │ 頁) │ │ │⒋11-火神伺服器之帳號0000000000之寶物移轉歷程(南市警一偵字第0994138427 │ │ │ 號卷第10頁反面至32頁) │ │ │⒌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火神赫發斯特斯伺服器帳號0000000000之寶物│ │ │ 移轉歷程(南市警一偵字第0994138427號卷第33頁) │ │ │⒍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17日帳號證明書(帳號0000000000號持 │ │ │ 有人楊懷程,南市警一偵字第0994138427號卷第34頁) │ │ │⒎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結果檔(IP111.255.71.29及111.255.83.93申請人徐克儂│ │ │ ,南市警一偵字第0994138427號卷第35至36頁) │ │ │⒏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單(南市警一偵字第0994138427號卷第56、57頁) │ │ │⒐台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100訴1391號卷第44、46頁) │ ├──┼────────────────┬───┬──────┬────────┤ │ 四 │施勇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張藙蠑│價值7 萬元之│施勇年犯行使偽造│ │ │年9月12日某時許,利用網際網路登 │ │遊戲帳號「 │私文書罪,累犯,│ │ │入網路遊戲「天堂」,以「張志瑋」│ │jackavking │處有期徒刑陸月,│ │ │之名,在「天堂」遊戲之留言板上刊│ │」及該帳號所│如易科罰金,以新│ │ │登要收購天堂帳號及裝備之不實訊息│ │有之裝備「+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並留下其持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 │發光的古老項│日。 │ │ │44號為聯絡電話,適張藙蠑瀏覽上開│ │鍊、+8力量長│ │ │ │網頁後,信以為真,遂撥打前述電話│ │靴(火)、+7強│ │ │ │與施勇年,雙方議定帳號「jackavki│ │化抗魔斗篷、│ │ │ │ng」及裝配「+0發光的古老項鍊、+8│ │+8特製究極抗│ │ │ │力量長靴(火)、+7強化抗魔斗篷、│ │魔法T 恤、+8│ │ │ │+8特製究極抗魔法T恤、+8(水靈) │ │底比斯歐西里│ │ │ │底比斯歐西里斯雙手劍、+9力量手套│ │斯雙手劍、+9│ │ │ │、+0底比斯賀洛斯戒指、+5隱身斗篷│ │力量手套、+│ │ │ │、+2古代鬥士臂甲、+0變形控制戒指│ │0 底比斯賀洛│ │ │ │」售價共計7 萬元,施勇年為取信張│ │斯戒指、+5隱│ │ │ │藙蠑,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身斗篷、+2古│ │ │ │於同日14時40分許,在臺南市○○路│ │代鬥士臂甲、│ │ │ │某間網咖內,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 │+0變形控制戒│ │ │ │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 │指」(已和解│ │ │ │容修改,改造成施勇年於同日14時12│ │) │ │ │ │分、14分、15分許各轉帳匯款3 萬元│ │ │ │ │ │、1 萬元、3 萬元至張藙蠑所申請之│ │ │ │ │ │臺灣銀行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共3 紙│ │ │ │ │ │,再於同日14時50分許,在臺南市健│ │ │ │ │ │康路上之某間統一超商門市將上開偽│ │ │ │ │ │造之交易明細表及「張志瑋」之身分│ │ │ │ │ │證影本,傳真予張藙蠑,致張藙蠑陷│ │ │ │ │ │於錯誤,誤以為施勇年已將價金轉入│ │ │ │ │ │其約定帳戶,遂於同日14時55分許,│ │ │ │ │ │將依施勇年指示所簽立之天堂網路遊│ │ │ │ │ │戲帳號「jackavking」之帳號移轉切│ │ │ │ │ │結書傳真予施勇年,再透過網路即時│ │ │ │ │ │通,將帳號之密碼告知施勇年,迨施│ │ │ │ │ │勇年取得帳戶後,旋以另一門號0917│ │ │ │ │ │520180 號行動電話(申登人宋美玲 │ │ │ │ │ │,涉犯詐欺罪嫌,另由臺灣臺南地方│ │ │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轉管轄)將上開│ │ │ │ │ │天堂遊戲帳號予以封印,因而取得該│ │ │ │ │ │帳號所有之上開裝備,足以生損害於│ │ │ │ │ │萬泰銀行對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管理│ │ │ │ │ │之正確性及張藙蠑之財產。 │ │ │ │ │ │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⒈馬茗楨指認被告施勇年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澎警刑大字第1001213130號卷│ │ │ 第5頁) │ │ │⒉NO.939351徐克儂-資料報警檔案(澎警刑大字第1001213130號卷13頁) │ │ │⒊babyfox0408馬茗楨-資料報警檔案(澎警刑大字第1001213130號卷第14頁) │ │ │⒋8591寶物交易網留言訊息(澎警刑大字第1001213130號卷第15頁) │ │ │⒌張藙蠑提出之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及張志瑋之身分證影 │ │ │ 本(澎警刑大字第1001213130號卷第16頁) │ │ │⒍張藙蠑書立之帳號移轉切結書影本(澎警刑大字第1001213130號卷第18頁) │ │ │⒎傳真資料影本3紙(澎警刑大字第1001213130號卷第19至21頁) │ │ │⒏24百眼伺服器之帳號jackavking之寶物移轉歷程(澎警刑大字第1001213130號卷│ │ │ 第22至23頁) │ │ │⒐張藙蠑之台灣銀行存摺影本(澎警刑大字第1001213130號卷第24頁) │ │ │⒑台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100訴1391號卷第44、47頁) │ ├──┼────────────────┬───┬──────┬────────┤ │ 五 │施勇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黃立宏│價值42,900元│施勇年犯行使偽造│ │ │年9 月19日某時許,利用網際網路登│ │之虛擬寶物「│私文書罪,累犯,│ │ │入網路遊戲「天堂」,見黃立宏刊登│ │風靈+9暗黑雙│處有期徒刑伍月,│ │ │要出售「風靈+9暗黑雙刀」寶物,遂│ │刀」(已和解│如易科罰金,以新│ │ │以其前女友馬茗楨(涉犯詐欺罪嫌,│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日。 │ │ │聲請移轉管轄)之天堂帳號「473990│ │ │ │ │ │」聯繫黃立宏,並向黃立宏詐稱要以│ │ │ │ │ │42,900元購買前揭虛擬寶物,施勇年│ │ │ │ │ │為取信黃立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之犯意,於同日14時50分許,在臺南│ │ │ │ │ │市○○路某間網咖內,將前已存於電│ │ │ │ │ │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施勇年於同│ │ │ │ │ │日14時35分、36分許各轉帳3 萬元、│ │ │ │ │ │12, 900 元至黃立宏所申請之合作金│ │ │ │ │ │庫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共2 紙,再於│ │ │ │ │ │同日15時許,在臺南市○○路上之某│ │ │ │ │ │間統一超商門市將上開偽造之交易明│ │ │ │ │ │細表,傳真予黃立宏,致黃立宏陷於│ │ │ │ │ │錯誤,誤以為施勇年已將價金轉入其│ │ │ │ │ │約定帳戶,遂於同日15時23分許,將│ │ │ │ │ │上開虛擬寶物移轉至施勇年所使用之│ │ │ │ │ │帳號暱稱「絕頂奶爸」內,足以生損│ │ │ │ │ │害於萬泰銀行對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 │ │ │ │ │管理之正確性及黃立宏之財產。 │ │ │ │ │ │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⒈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990│ │ │ 043502號卷第6頁) │ │ │⒉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38彩虹女神愛莉絲伺服器帳號0000000000之寶│ │ │ 物移轉歷程(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990043502號卷第7頁) │ │ │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1日帳號證明書(帳號0000000000為黃 │ │ │ 立宏持有,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990043502號卷第8頁) │ │ │⒋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NO392408交易紀錄(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990043502號卷│ │ │ 第9至10頁) │ │ │⒌黃立宏之合作金庫存摺影本(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990043502號卷第11頁) │ │ │⒍黃立宏提出之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中市警豐分偵字第 │ │ │ 0000000000號卷第12頁) │ │ │⒎NO473990馬茗楨-資料報警檔案(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990043502號卷第13至21頁 │ │ │ ) │ │ │⒏台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100訴1391號卷第44、48頁) │ ├──┼────────────────┬───┬──────┬────────┤ │ 六 │施勇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葉峻華│價值4 萬元之│施勇年犯行使偽造│ │ │年11月7 日中午,以電話向葉峻華詐│ │虛擬寶物「風│私文書罪,累犯,│ │ │稱欲以4 萬元購買葉峻華所有之網路│ │靈+9、暗黑十│處有期徒刑伍月,│ │ │遊戲「天堂」之寶物「風靈+9、暗黑│ │字弓」(已和│如易科罰金,以新│ │ │十字弓」,施勇年為取信葉峻華,基│ │解)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日某│ │ │日。 │ │ │時,在臺南市○○路上某間網咖,將│ │ │ │ │ │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 │ │ │ │ │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 │ │ │ │ │施勇年於同日13時56分、58分許,各│ │ │ │ │ │轉帳3 萬元、1 萬元至葉峻華所申請│ │ │ │ │ │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共2 紙,再於│ │ │ │ │ │同日某時許,利用網際網路MSN 以電│ │ │ │ │ │子檔方式傳真該交易明細表予葉峻華│ │ │ │ │ │,致葉峻華陷於錯誤,誤以為施勇年│ │ │ │ │ │已將價金轉入其約定帳戶,遂於同日│ │ │ │ │ │15時許,將其上開寶物移轉予施勇年│ │ │ │ │ │所持用之帳號暱稱「暗夜狂戰」、帳│ │ │ │ │ │號「0000000」帳戶,復施勇年將上 │ │ │ │ │ │開寶物轉賣,牟利35,000元,足以生│ │ │ │ │ │損害於萬泰銀行對自動櫃員機轉帳交│ │ │ │ │ │易管理之正確性及葉峻華之財產。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⒈葉峻華提出之事情經過說明(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00005227號第5頁) │ │ │⒉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00005227號第6、│ │ │ 7頁) │ │ │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11月19日帳號證明書(帳號SUYU7514為葉炤│ │ │ 興持有,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00005227號第8頁) │ │ │⒋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18獅子涅墨亞伺服器帳號SUYU7514之寶物移轉│ │ │ 歷程(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00005227號第9頁) │ │ │⒌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46975交易紀錄(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00005227號第11 │ │ │ 頁) │ │ │⒍NO.046975施勇年-資料報警檔案(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00005227號第12至13頁)│ │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00005227號第14頁) │ │ │⒏台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100訴1391號卷第44、49頁) │ └──┴────────────────────────────────────┘ 附表四:101年度上訴字第309號(原審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 1577號,追加起訴案號:100年度營偵字第1179號) ┌──┬────────────────┬───┬──────┬────────┐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遭詐騙利益、│ 罪名及宣告刑 │ │ │ │ │和解情形 │ │ ├──┼────────────────┼───┼──────┼────────┤ │ 一 │施勇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張聖東│價值38,000元│施勇年犯行使偽造│ │ │年12月25日晚間,在臺南市東區中華│ │之遊戲帳號「│私文書罪,累犯,│ │ │東路租屋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 │紫花苜蓿」及│處有期徒刑肆月,│ │ │路至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8591│ │該帳號所有之│如易科罰金,以新│ │ │虛擬寶物交易網」網站,見張聖東在│ │寶物「+7敏捷│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該網站刊登欲出售其所有之網路遊戲│ │(DEX)T恤、│日。 │ │ │「天堂」遊戲帳號「紫花苜蓿」之角│ │+8魔力永恆戒│ │ │ │色與該帳號內寶物之廣告後,遂留下│ │指、+7魔力永│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張聖東於同│ │恆戒指、+0金│ │ │ │日晚間10時許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 │幣00000000 0│ │ │ │22號行動電話撥打前開行動電話門號│ │個、+1古代神│ │ │ │後,施勇年佯稱以「張志瑋」名義,│ │射臂甲、+9艾│ │ │ │對其詐稱欲以38,000元購買前開帳號│ │爾穆的祝福、│ │ │ │與虛擬寶物,施勇年為取信張聖東,│ │+0魔法娃娃:│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翌(│ │長老、+0變形│ │ │ │26)日1時30分許,在上址租屋處, │ │控制戒指、+8│ │ │ │將前已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 │腕甲、+7敏捷│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 │長靴(風)、│ │ │ │成施勇年於同日1 時46分、47分許各│ │+9底比斯歐西│ │ │ │轉帳匯款3 萬元、8,000 元至張聖東│ │里斯弓」(已│ │ │ │所申請之郵局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共│ │和解) │ │ │ │2紙 ,再於同日1 時55分許,在臺南│ │ │ │ │ │市○區○○○路之某間統一超商門市│ │ │ │ │ │將上開偽造之交易明細表傳真予張聖│ │ │ │ │ │東,致張聖東陷於錯誤,誤以為施勇│ │ │ │ │ │年已將價金轉入其約定帳戶,遂將其│ │ │ │ │ │身分證字號與上開遊戲帳號之密碼告│ │ │ │ │ │知施勇年,施勇年遂登入前開「紫花│ │ │ │ │ │苜蓿」之角色後,於同日14時6 分許│ │ │ │ │ │,在「8591交易網」上,施勇年使用│ │ │ │ │ │前以不知情之母親李秀蘭名義申請之│ │ │ │ │ │baby fox0410帳號(編號:0000000 │ │ │ │ │ │),將前開「紫花苜蓿」遊戲角色帳│ │ │ │ │ │號內之虛擬寶物「+7敏捷(DEX )T │ │ │ │ │ │恤、+8魔力永恆戒指、+7魔力永恆戒│ │ │ │ │ │指、+0金幣882,300,000 個、+1古代│ │ │ │ │ │神射臂甲、+9艾爾穆的祝福、+0魔法│ │ │ │ │ │娃娃:長老、+0變形控制戒指、+8腕│ │ │ │ │ │甲、+7敏捷長靴(風)、+9底比斯歐│ │ │ │ │ │西里斯弓」以11,000元轉售顏凡韋所│ │ │ │ │ │申請之角色「神氣夫人」帳戶,數字│ │ │ │ │ │公司並將該前開虛擬寶物等值之新臺│ │ │ │ │ │幣匯入施勇年向母親李秀蘭所借用之│ │ │ │ │ │玉山銀行帳戶內,施勇年旋將前開款│ │ │ │ │ │項提領一空,足以生損害於萬泰銀行│ │ │ │ │ │對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及張聖東之財產。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⒈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00320號卷 │ │ │ 第20頁) │ │ │⒉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4日帳號證明書(帳號99QN0252持有人 │ │ │ 張聖東,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00320號卷第21頁) │ │ │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19飛馬伺服器帳號99QN0252之寶物移轉歷程(│ │ │ 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00320號卷第22至23頁) │ │ │⒋8591寶物交易網網頁資料(會員編號NO.0000000交易資料,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 │ │ 000320號卷第24至31頁) │ │ │⒌張聖東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00320號卷第32至33頁) │ │ │⒍張聖東提出之損失物品清單(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00320號卷第34頁) │ │ │⒎施勇年出具切結書(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00320號卷第38頁) │ │ │⒏李秀蘭之玉山銀行帳戶結清(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00320號卷第39至42頁) │ │ │⒐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顏凡韋交易完成紀錄,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 │ │ 000320號卷第47頁) │ │ │⒑NO_0000000李秀蘭-資料報警檔案(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00320號卷第52至59頁 │ │ │⒒台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100訴1577號卷第18頁正反面) │ └──┴────────────────────────────────────┘ 附表五:101年度上訴字第308號(原審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 1627號,追加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2442號) ┌──┬────────────────┬───┬──────┬────────┐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遭詐騙利益、│ 罪名及宣告刑 │ │ │ │ │和解情形 │ │ ├──┼────────────────┼───┼──────┼────────┤ │ 一 │施勇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陳進忠│價值30,000元│施勇年犯行使偽造│ │ │年8月28日8時30分許,以帳號「baby│ │之虛擬寶物「│私文書罪,累犯,│ │ │fox0410 」、暱稱「藤青山」登入網│ │+11幽暗雙刀 │處有期徒刑肆月,│ │ │路遊戲「天堂」,並以其所持有之09│ │」(已和解)│如易科罰金,以新│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何均瑋│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涉犯詐欺罪嫌,另經臺灣臺南地方│ │ │日。 │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請移轉管轄)聯│ │ │ │ │ │絡陳進忠,向陳進忠佯稱欲以3 萬元│ │ │ │ │ │購買陳進忠所有之網路遊戲「天堂」│ │ │ │ │ │之寶物「+11 幽暗雙刀」,施勇年為│ │ │ │ │ │取信陳進忠,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 │ │ │ │犯意,於翌(29)日12時50分許,在│ │ │ │ │ │臺南市○區○○○路租屋處,將前已│ │ │ │ │ │存於電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易明細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施勇│ │ │ │ │ │年於同日13時14分許轉帳匯款3 萬元│ │ │ │ │ │至陳進忠所指定之郵局帳戶內(戶名│ │ │ │ │ │:黃婷莉)之交易明細表乙紙,再於│ │ │ │ │ │同日13時許,在臺南市○區○○○路│ │ │ │ │ │之某間統一超商門市將上開偽造之交│ │ │ │ │ │易明細表傳真予陳進忠,致陳進忠陷│ │ │ │ │ │於錯誤,誤以為施勇年已將價金轉入│ │ │ │ │ │其約定帳戶,遂於同日13時57分許將│ │ │ │ │ │其上開寶物移轉予施勇年,施勇年再│ │ │ │ │ │將上開寶物轉售黃志強,牟利17,000│ │ │ │ │ │元,足以生損害於萬泰銀行對自動櫃│ │ │ │ │ │員機轉帳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及陳進忠│ │ │ │ │ │之財產。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⒈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 │ │ 紀錄表(桃檢100偵8550卷㈠第28、29頁) │ │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檢100偵8550卷㈠第30頁) │ │ │⒊吳洪玉之存簿影本(桃檢100偵8550卷㈠第31至32頁) │ │ │⒋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4日帳號證明書(帳號000000000持有人 │ │ │ 陳進忠,桃檢100偵8550卷㈠第33頁) │ │ │⒌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11火神伺服器帳號000000000之寶物移轉歷程 │ │ │ (桃檢100偵8550卷㈠第34頁) │ │ │⒍陳進忠提出之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桃檢100偵8550卷㈠第 │ │ │ 35頁) │ │ │⒎藤青山之資料(桃檢100偵8550卷㈠第39至40、42至63頁) │ │ │⒏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桃檢100偵8550卷㈠第64至67頁) │ │ │⒐NO.192136唐藝蓁-資料報警檔案(桃檢100偵8550卷㈠第144至157頁) │ │ │⒑NO.483990馬茗楨-資料報警檔案(桃檢100偵8550卷㈠第158至166頁) │ │ │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30日中信銀字第09922271210334號函( │ │ │ 桃檢100偵8550卷㈠第167至172頁) │ │ │⒓唐藝蓁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桃檢100偵8550卷㈠第174至177 │ │ │ 頁) │ │ │⒔台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100訴1627號卷第40、41頁) │ └──┴────────────────────────────────────┘ 附表六:101年度上訴字第306號(原審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 1685號,追加起訴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582號) ┌──┬────────────────┬───┬──────┬────────┐ │編號│ 犯罪事實 │被害人│遭詐騙利益、│ 罪名及宣告刑 │ │ │ │ │和解情形 │ │ │ │ │ │ │ │ ├──┼────────────────┼───┼──────┼────────┤ │ 一 │施勇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林烱瑋│價值7,000 元│施勇年犯行使偽造│ │ │年6 月20日13時40分許,在臺南市健│ │之虛擬寶物「│私文書罪,累犯,│ │ │康二街531號7樓之2 住處,以「職業│ │天幣3 億元」│處有期徒刑叁月,│ │ │優質倉庫」之暱稱登入網路遊戲「天│ │(已和解) │如易科罰金,以新│ │ │堂」,見林烱瑋以「老師都有講」之│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暱稱刊登欲出售網路遊戲幣「天幣3 │ │ │日。 │ │ │億元」,旋以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 │ │ │ │ │行動電話門號聯絡林烱瑋,向林烱瑋│ │ │ │ │ │佯稱欲以7,000 元購買林烱瑋所有之│ │ │ │ │ │天幣,施勇年為取信林烱瑋,基於行│ │ │ │ │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日14時2 │ │ │ │ │ │分許,在上開租屋處,將前已存於電│ │ │ │ │ │腦中之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表格式內容修改,改造成施勇年於同│ │ │ │ │ │日13時59分許轉帳匯款7,000 元至林│ │ │ │ │ │烱瑋所申請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表1 │ │ │ │ │ │紙,再於同日14時12分許,在臺南市│ │ │ │ │ │慶平路上之某間統一超商門市將上開│ │ │ │ │ │偽造之交易明細表傳真予林烱瑋,致│ │ │ │ │ │林烱瑋陷於錯誤,誤以為施勇年已將│ │ │ │ │ │價金轉入其約定帳戶,遂於同日14時│ │ │ │ │ │45 分許,在新北市○○區○○街23 │ │ │ │ │ │巷8弄9號以網際網路將3億元之天幣 │ │ │ │ │ │移轉予施勇年上開帳號,足以生損害│ │ │ │ │ │於萬泰銀行對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管│ │ │ │ │ │理之正確性及林烱瑋之財產。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⒈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24日帳號證明書(帳號、nice0619 為林│ │ │ 烱瑋持有,板檢98偵28854號卷第8頁) │ │ │⒉夜精靈伺服器帳號Nice0619之寶物移轉歷程(板檢98偵28854號卷第9、16至21頁│ │ │ ) │ │ │⒊林烱瑋提出之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板檢98偵28854號卷第 │ │ │ 10 頁) │ │ │⒋林烱瑋提出之手機簡訊(林烱瑋傳銀行帳號,板檢98偵28854號卷第11頁) │ │ │⒌林烱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影本(板檢98偵28854號卷第22至23頁) │ │ │⒍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調解案件進行單(100訴1685號卷第35頁) │ │ │⒎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00訴1685號卷第49頁)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