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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楊明章吳勇輝黃國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8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正志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0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毒偵字第9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審法院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101年6月25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位於臺南市○區○○路282巷68弄21號住處由被告親自收受,有原審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0頁),是其上訴期間10日應自送達翌日即101年6月26日起算,又被告住所位於臺南市,無須另計在途期間,故其上訴期間至101年7月5日屆滿,被告竟遲至同年7月6日始提出刑事上訴書狀於原審法院,有卷附被告上訴狀上原審法院收文戳章所載日期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已逾10日之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0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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