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文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文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文鴻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